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堵死了众多“税筹”

志勇看商业 2024-03-22 11: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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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这个公告可以说改变了很多东西,不过内容很通俗易懂,没啥可解读的。

要说非解读就是一句话:去地方真实经营,拉动就业,促进经济可以,还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是搞投资那套活儿不行了。

这必将会影响一部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把核定征收的企业从上端挪到下端。

很多税收筹划的方式也行不通了,比如股权转让通过核定征收的企业过渡一下、再比如利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持股拿分红、等等。

基本上基于核定征收的大部分的“税收筹划”都不好使了。

不过其实也不用太过担心,受影响的都是本身操作就不合规的,单纯为了避税而避税的。

如果你在税收洼地有真实的经营业务,还是可以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的,只不过不能搞投资了。

其实挺好的,这才能真的实现地方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目的,让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它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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