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如何划分主从犯的相关问题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10 14:18:04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链条人员众多,涉及多家不同的单位以及多个个人等。因此在进行辩护时,关于主从犯的认定问题上属于辩护律师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般情况下,若作无罪辩护,则可能不需要考虑主从犯问题,毕竟若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亦无关于犯罪责任大小划分的情况;但对于作罪轻辩护的案件而言,主犯或从犯,往往意味着十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别。笔者认为,尤其系对于非直接从事偷逃税行为的单位以及虽直接从事但并非直接责任的人员而言,在承认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应积极争取案件从犯的情节,以达到相对较轻的量刑。

根据笔者经验,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主从犯的具体划分,可能会从如下几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考虑。

1.从涉案行为与走私犯罪距离的角度进行考虑

如笔者在众多案件分析中所说,走私犯罪案件涉及多个单位、个人,不同人员承担不同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完成整个走私犯罪行为。虽同为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所从事行为的不同,在具体认定中可能分别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或径直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

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对于直接参与到具体报关、绕关行为中的相关单位、个人,往往容易被认定为主犯,具体可以包括如商定报关方式、确定报关价格、参与虚假文件的制作,参与到绕关方式的规划等。由于此类人员的行为往往属于走私犯罪中的核心部门,将直接影响犯罪是否能够既遂以及偷逃税额的大小等,故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

对比而言,若在整个行为中仅参与到部分的辅助工作,而不能对涉案走私犯罪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一般都不会认定为主犯。

对于此角度主从犯的划分,笔者认为还需要关注如下两个点:

一方面即便系在涉案程度较深的单位中工作,但只是负责一般性或部分涉及走私犯罪的工作,亦不应认定为主犯,毕竟除了考虑行为上的严重与否问题,亦需考虑单位内主从犯以及直接、其他责任人员的区别。另一方面被认定为从犯并非罪轻的结果,单位内由于有不同的责任类型人员,对于从事行为显著轻微的涉案人员,可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甚至在若干时间后直接撤销案件。

2.从单位内不同职务的角度进行考虑

承接第一点所述的相关内容,在进入单位内部角度考虑后,将会依照不同人员的职责、分工等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单位内具有如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关工作专员以及普通业务员等。各类人员在不同的走私案件中主从犯划分的情况不同,实务中存在如只将实际控制人列为或将包括如报关工作专员在内的人员均列为主犯的情况。出现两项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因涉案单位在走私链条中所起作用不同,另一方面在于单位内各自人员参与程度不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曾经有如单位实际控制人对走私犯罪整个流程进行完全的策划并确认低保、虚报的价格、方式,此时虽然单位其他人员亦一定程度涉及其中,但由于核心工作并未进行策划,因此虽然涉案但并不背认定为主犯。与之对比的是,对于在单位其中虽然职位不高,但所从事工作与走私犯罪的核心存在关联,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典型的如进出口部门的负责人,或承担资金往来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3.从所获非法所得角度考虑主从犯划分

除了上述的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的区别外,实务中还可能依据非法获利的情况,考虑主从犯的问题,笔者在此需明确,非法所得并非是一项常用的划分主从犯标准,但对于并未获得较大非法所得的人员而言,可从此进行切入,考虑争取从犯情节。

在一项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生的偷逃税款,实际相当部分会成为相关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获得非法所得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系报关公司或最终货主,前者由于直接进行报关因此可能存在“报少多少挣多多少”的情况,后者由于以相对较低的税款将货物进口,故其中的差价亦系非法所得的空间。

笔者认为在个案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获得较高的非法所得,应积极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结合其中关于正常工作下的收入情况,提出罪轻的意见。

4.常见的可能在主从犯间转换的人员

笔者在办案相关案件时,亦出现过在不同案件中,地位、作用相似的人员,分别被认定为主犯及从犯的情况,常见可能存在主从犯转换的角色,具体有:

一系中介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炒家”,由于在具体案情中,炒家所承担的业务量不同,对于如仅进行转介绍、按公斤加价的人员,由于涉案程度不深,故可能认定为从犯;但若介绍、争取费用外,还协助收发单据甚至处理虚假文件,则此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二系法定代表人。需强调,尽管法定代表人系名义上对单位进行全面负责的人员,但实务中由于存在部分法定代表人仅挂名,或不处理相关业务,或仅处理部分非涉案业务等。基于法定代表人工作内容不同,可能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随后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的情况。

故实际上,在走私犯罪案件中除了最前及最后两类人员外,中间部分的人员均存在主从犯间转换的可能,在辩护时应关注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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