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发生了一起震惊学术界的事件。你可能已经听说了,15名学生联名举报自己的导师,这一举动无疑将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
想象一下,一份长达20页的举报信,里面详细描述了导师的种种不当行为——“常常破口大骂学生”“用毕业来威胁学生”“甚至差遣学生为其女儿考试作弊”。这些严重的指控,无疑都是对师德师风的严重违背。北京邮电大学对此事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学校决定取消涉事导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停止其一切教学工作。而就在两个月前,华中农业大学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名教授在学生的举报下,不得不离开讲台。
这些看似极端的个案,其实反映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导生关系”的失序。这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在许多高校中,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似乎正在变质。原本应该是教学相长、互相尊重的师生关系,却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功利性的雇佣关系。导师被学生们戏称为“老板”,而硕士、博士研究生们则不幸沦为了科研的廉价劳动力,他们在为导师工作时往往“不求回报”,就像是导师的“黑工”一样。
这些北京邮电大学和华中农业大学的研究生们,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得不选择了一种特殊的方式——联名举报并在网络上公开。正是因为网络的力量,他们最终成功地维权。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这种个案的“胜利”。我们更需要深入反思,“导生关系”究竟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这背后又隐藏着哪些深层次的问题?我们需要找出答案,才能真正改善高校中的师生关系,还学术一片净土。
让我们回溯到2006年,当时的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就公开对“科研老板”这一现象表示了批评。路院士指出,随着大学研究生的扩招,学生参与科研的机会实际上在减少。有些导师的行为,并非为了激发学生的潜能,而是将他们视为完成项目的“打工者”。
时光飞逝,近20年过去了,但在高校科研院所里,导师被称为“老板”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于理工科的学生,他们每日需要考勤打卡,长时间在实验室工作,生活节奏和普通打工族并无太大差异。
如果这仅仅是普通的职场关系,那也许还好说,毕竟是一种“你出钱,我办事”的简单交易。但问题在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面对学生投诉导师的现象,教育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中明确指出,导师不应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也不能随意拖延学生的毕业时间。对于师德失范的导师,学校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约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甚至清除出教师队伍。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规定的执行却困难重重。导师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力,决定学生的开题、答辩和毕业时间,甚至科研补贴的发放也由导师全权决定。为了顺利毕业和获得补贴,学生往往不得不听从导师的指令。
学生自身往往不敢反抗,而高校对导师也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和约束。实验室的环境相对封闭,当导师对研究生进行不当压榨时,这种“家丑”很难被外界所知。即使学生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导师也可以轻易地以“学生能力不足”为由,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否认。
那么,学生应该向谁申诉呢?在高校中,“铁打的导师,流水的学生”是常态,学校的领导和导师之间经常会有接触,有时导师甚至就是学校领导本人,这使得申诉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有时候,即使学校方面了解到了导师的不当行为,他们也可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因为,一个学术上的“大佬”对于学科的排名、国家实验室的申请、国家课题基金的申报以及SCI论文的发表等硬指标有着直接的影响。高校往往不敢轻易得罪这些学术权威,所以即使事情“闹大了”,学校也倾向于从轻处罚。
教育部曾明确要求高校建立师德监督体系和投诉举报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情、面子和利益的纠葛,这些对导师的监督制度往往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长此以往,有些导师反而习惯了对学生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独有的。如何与导师相处,是全球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的周光礼教授曾经指出,导师制主要分为欧洲的“导师制”和美国的“老板制”两种。在这两种制度下,导师都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倾斜来保护学生的权益。
在欧洲的“导师制”中,学生与导师的关系类似于学徒与师傅。学校会通过严格的协议来规定导师的权利和责任。比如,在德国的某些高校,《辅导协议》会详细规定导师的辅导内容以及与学生见面讨论的次数等。而在美国的“老板制”下,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更类似于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学生会签订合同并获得薪资,同时还有工会的保护。例如,加州大学的研究生就曾通过相关渠道要求提高薪资。
与我们国家的情况相比,有些导师的行为就显得很“双标”了。他们一会儿像“老板”一样不断地拉项目、给学生分配任务并要求必须出成果;一会儿又像“师父”一样要求学生像对待弟子一样对他们感恩戴德。
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关键在于要让学生有勇气说出“不”。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观点:在赋予导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赋予学生相应的权利。对于导师滥用职权的行为,学生应该拥有监督权、申诉权和选择权来进行自我保护。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这个问题。许多学校成立了教师伦理委员会,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投诉的渠道。同时,学校也允许学生主动申请更换导师,并为他们提供便利。为了限制单个导师权力过大,有些学校还实行了“导师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学生可以有多位导师,并在学习过程中再明确自己的个人导师。
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完善研究生导师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对“导生关系”中的不规范行为形成红线意识。同时,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将导师的道德品行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聘考核的主要依据。这也是我们国家导师和学生关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先谈平等尊重,再论师生之谊。
在清晰的制度规范下,导师与学生之间应该形成双向选择、互惠共赢的关系。学生在研究中不断精进自己的学业,而导师则能够发现和培养更优秀的科研助手。彼此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正向循环,这样我们才能更加专注于学问和研究,共同推动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要明白一点:导师就是导师,他们不必被神化成“师父”,更不应该被贬低成“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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