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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察的起源可追溯到上世纪初的欧洲,1903年德国士达加德市率先设立女警察。1910年,美国卞罅宽厘省的罗山忌利市首次录用女警察,最初负责滑冰场和电影院的治安,并限制14岁以下女子入内,后来扩展到舞场管理。在英国,女警察的职责更为重大,要协助陆军防止军人冶游和发生花柳病等不良行为。我国自清末实施警察制度以来,警界一直由男性主导,直到上世纪30年代初才正式设立女子警察。
上世纪初,随着国际女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女性逐渐打破了不能进入警界的禁区。与此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欧洲国家需要增加警力来维持社会治安,英、美、德等国相继开始录用女性警察,实践证明,女警不仅具备与男警相同的能力,在救护妇女儿童和维护社会风化等特殊警务方面更为有效。1923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建议各国设立女警,并敦促未设女警的国家尽快实施。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下,北洋政府于1923年试图在京师警察厅设立女警,计划招收40名女子警察并设立警察学校,期待通过试点后再进行扩充,但由于预算费用巨大,该计划终成泡影。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顺应世界潮流并加强统治,首先在上海设立女子警察。1928年,上海市政府基于“租界环绕、华洋杂处”的治安考虑,计划招募50名女侦察员,但因初创不易,最终于1929年决定试办女检查员。当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女检查员服务规则》,规定了女检查员的身份背景、健康状况、文化水平等标准,最终招募22名符合条件的女性。她们接受了基本课程培训,任务是“预防水陆往来之女性旅客暗带违禁物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协助男警进行检查。虽然当时未直接称为女子警察,但她们的职责任务已具备警察的功能,因此上海的女检查员事实上是我国女警的开端。
以上海市女检查员为肇端,中国女子警察制度逐渐发展形成。自上海设立女检查员以来,成绩显著,首都警察厅于1931年9月奉内政部指令试办女警,发布了《首都警察厅试办女子警察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1932年招考学警时,计划招收十分之一的女警,前后进行三期招考,共录取36名女性。在培训中,考虑到男女身体差异,减少了军事训练,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使用手枪、驾驶汽车和自行车等特别技能。经过几个月的训练,北平历史上首批18名女警察于1933年9月25日正式上岗,负责调查户口、检查行李、救护妇孺和维持风化等工作,主要分配到东、西车站及西直门等地。
我国的女警察并非单纯模仿西方,而是深受当时社会现状的影响。随着当时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愈发活跃,工厂女工、商店职员和女招待等职业日渐普及,加之北方农村经济崩溃,许多女性涌入城市寻找生计,娼妓、女招待的数量也显著增加。这一现象使社会关系变得复杂,治安问题日益严重,许多乡村女性因缺乏支持而受到欺骗,悲惨案件频发。为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治安,国民政府不仅致力于保护女性权益,还希望遏制青年人的堕落。在此背景下,设立女警察成为必然选择,她们的独特优势使其更有效地处理与女性相关的治安事务,减少男警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产生的误解。
由于性别差异,女警能够更顺利地进入孤儿、寡妇、尼姑庵等场所,执行原本由男警负责的户口调查。女警在检查旅行或协助男警破案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涉及女性的盗窃、拐骗案件中。她们在救助迷路或被拐骗的妇女儿童方面表现突出,尤其在战争和灾荒时期,更能体现出慈善服务的价值,从而重塑警察形象。女警还积极调查和劝导针对妇女的恶行,如调戏、卖淫,维护社会良好风气。同时,她们协助男警侦查复杂案件,特别是汉奸、间谍利用女性协助作案的情况,使得女警在进行秘密侦查时具有独特优势。
我国女警的创立顺应了国际国内的环境变化,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完善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为警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警不仅为警力补充提供了新途径,也在治安和社会救护上弥补了男警的不足。然而,囿于时代限制,当时的社会对女警的工作普遍存在片面、肤浅的认识,认为她们的工作轻松、不重要,对她们在车站检查违禁物品等工作的辛劳缺乏理解。即便部分女警也认为自身工作范围有限,更适合向内勤发展。但无论如何,女警的设立象征了新事物的诞生,推动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