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那个焦某某的所作所为,现在仔细想,真的是太可怕了,后脊梁都在冒汗了:政府公职人员如果都是如此执法,那这个社会还有法可依吗?
交通局的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凭一己之力,就可以“以政府的名义”把一个网约车司机的网约平台工单给封了。也就是说,交通局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随随便便找一个借口就可以把一个网约车司机的饭碗给踢翻了,在这里只能用“无法无天”来形容这个焦某某了。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对此事的情况通报上,用词很轻描淡写,根本没有认识到“私用公权力”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可怕的后果,对于焦某某的行为,仅仅用一句“存在不当执法”来应付强烈的社会舆论,只能说正是因为单位的纵容,才造成其员工的嚣张跋扈。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焦某某在这个事件中,究竟是“存在不当执法”呢,还是“知法犯法”呢?
焦某某作为一个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能在此事件中拿出执法证,说明其已在经过系统培训之后,拿到了那个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
同样作为一个的交通局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她应该知道,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该做到以下两点:1、执法检查时应该身穿制服。2、上路检查时应该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如果在执法行动中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可以说是程序违法了。
什么叫“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会不懂吗?显然,焦某某她这是知法犯法,而不是什么所谓的“不当执法行为”。
从上述情况来看,安徽合肥交通局的焦某某,其行为并不是“存在不当执法行为”,而是存在“知法违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这个涉嫌犯罪行为的特征也比较明显,就是“公权私用”。
“不当执法行为”和“知法犯法”这是两个概念,必须要理清!“不当执法行为”是工作中的一个瑕疵,而“知法犯法”却涉嫌犯罪了。
综上所述,感觉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在这篇“通告”中的用词是不当的,有“护犊子”之嫌,而这种“护犊子”行为子,不能使焦某某认识到其自己犯的错误,只会培养出下属的骄横跋扈。
因为焦某某的心理状态是:看,我就是这样了,领导还护着我。
这个也就算了,封网约车司机的平台工作工单,仅仅是敲掉一个网约司机饭碗的事。
此件事中更可怕的是,如果此事中公权力进一步发展,那这个网约车的司机可能要陷入牢狱之灾了!
因为事件中的网约车司机打电话问平台“为什么要封他的工单”?平台的回答是:“司机随女乘客并进其单位闹事,被剩客投诉了”。
把“随女乘客并进其单位闹事”这个事再渲染一下,那按照相关法律,网约车司机可能就会涉及“寻衅滋事”,而这个罪名一旦被坐实,轻则拘留几天,重则判刑。
如果这个网约车司机因为被安上“寻衅滋事”罪名而遭到法律处罚,那他的儿子、孙子也要一起受连累而倒霉了,因为许多工作需要政审的,如果父母有污点,它就会受到影响。
细思极恐啊!像安徽合肥交通局焦某某善于“公权私用”这类恶习,若不加以严厉惩处,那么这种“公权私用”就会在公职人员之中泛滥,这对社会来说绝对是一种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