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妾就是“生育工具”吗?宋代男人与正妻、妾室的独特相处之道

和安说娱乐 2024-08-03 11:58:37

文、编辑/木木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这句话就暗含丈夫不能宠妾灭妻的道理。自古以来,小妾都是低于正妻一头。

基于宋代生活范围缩小的事实,宋代女性的生活限定在内闱之中,妻妾相处之道尤为艰难。那么,宋代小妾真的被当成“生育工具”吗?她们又是如何生存的?

宋代妻妾家庭关系的一般情形

根据社会学理论,夫妻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是异性之间的性需求满足,这隶属于生物性;二则是双方建立在婚姻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性,由婚姻制度所确立起来的规范来决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责任。

而夫妻关系对家庭的产生、发展和生活状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第一重要的关系,是家庭所有关系的基础。

但就夫妾关系而言,根据斯坦利的家庭论,这是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而形成的一种关系。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例,妾婢与丈夫之间不仅存在着近似于婚姻的关系,还存在着主奴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家庭中,夫妻关系、夫妾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同一个男人束缚在家庭中的女人们,其关系的互动当然也会受到丈夫对其态度的影响。

妾婢间的关系与妻与妾婢的关系又有所不同,在宋代,男人的妻子们,除了妻、妾外,往往还有获得妻子般对待的婢女。

《厚德录》卷中曾记述了一个故事,自有不好的先例以后,到蜀中为官的人就大多不敢带家眷赴任了。直到张咏着镇守蜀地,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

张咏为了解除下属的顾虑,遂买一婢,以服侍起居。四年后,张咏任满还朝,乃呼婢之父母前来,并出资以嫁之,仍处女也。他为人严厉,下属得知后都不敢随意凌辱婢女了。

可见,在宋人眼中,某些婢女的家庭地位等同于妾。因而,妾与婢女之间也包含着一定程度上的亲属关系。

但是在现实生活以及宋代的法律中,妾与婢女在权利、义务及地位上仍存在一定区别。同时,相对于妻而言,她们都属于同一阶层,因而还存在着奴与奴之间的关系。

丈夫与妻妾的关系

结婚本来是一男一女两个人的事情,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却认为结婚是家族之间的事情,《礼记·昏仪》中提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其中所谓的合二姓之好,指的便是两个家族通过本家男女的婚姻而缔结起来的关系,后半句的描述也透露出了传统社会中男女婚姻的实质及其意义。

邢铁先生在其著作《宋代家庭研究》中认为,婚姻的目的在于繁衍后代,及保持后代血缘的纯正性。

因而,婚姻作为一种达到繁衍后代目的的手段而存在,使得适婚人双方締结起来的婚姻关系带着一定的利益倾向,这种倾向促使夫家在挑选妻子的时候,对她们的生育能力有着更多的期待。

当这种期待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夫家则会出于延续家族的目的而考虑是否纳妾,纳妾的行为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中,都是为了弥补正妻生育方面的不足。

因而,这种为了繁衍后代所建立起来的家族关系逐渐导致了丈夫、妻子、妾婢几者之间复杂的状态。

其中虽说彼此交错,关系核心却也都是指向丈夫的,在夫义妇顺,夫为妻纲的中国传统夫妇之伦的基调下,唐代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宋夫妻关系的模式。

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均衡性的夫妻关系,所谓均衡性的夫妻关系主要是指在传统的夫妻论调之下,夫妻双方在生活中表现出相敬如宾的状态。

这是由于唐代门阔士族观念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影响,因而,唐人在议亲时讲究门第,这种婚姻的结合方式自然较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感受,所谓的夫妇之义,更多讲究的是夫妻之间的义、礼而非情、爱。

耿元骊先生在其文《唐代家庭的夫妻关系》中指出,这种义礼支配下的婚姻,使得本应该以爱情为主导的夫妻关系变为道德要求,夫妻感情则处于淡漠的状态。

由唐入宋以后,虽然门阔士族渐趋衰落,但传统的儒家伦教导致这样的夫妻相处方式仍然是宋代社会中的主流。

司马光认为,丈夫应对妻子做到循礼讲义,他例举史例:昔太尉王卖妻亡,与诸子并杖行服时人两讥之。

而另一方面妻子对丈夫则要做到柔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强调丈夫对妻子的主导,包括能为夫君守节持家、辅佐丈夫的事业、不妬她人等等。

在这种为人夫能够守礼有德,为人妻能够温柔恭顺的道德要求之下,则形成了一种少谈情爱,却多礼义的夫妻关系,彼此间的相处有时显得过分拘谨。

第二,妻子主导型夫妻关系,相较于均衡性的夫妻关系而言,妻子主导型的夫妻关系是指在夫妻双方相处的过程中,妻子处于主动地位的夫妻关系类型。

宋代以后,随着女性的生活环境逐渐由外向内收缩,这种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使妻子几乎掌管了所有的内务权,其地位也有所上升。

加之,男性纳妾、纳婢的行为往往导致配偶间的关系渐趋复杂。

因此,在这样的境况之下就导致丈夫不但不能获得一家之主的权威,反倒处处受制于妻子的权威,形成妻子强势而丈夫软弱的局面。

妻子与妾婢的关系

首先是妻子强势型的妻妾关系。《仪礼丧服》中载道:妾之事女君,与妻之事舅姑等。按照礼制传统来看,妻妾关系中,向来是妻为尊,而妾为卑幼的格局。

换言之,主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妾婢一般处于弱势,从文献记载的情况来看,多见于主母虐妾婢的情况。

此外,妻子的强势还往往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因为妾的介入将会影响到家财的分割。如果妾婢得宠,则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妻妾之间的财产分割及其子女对财产的继承。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承唐律: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根据这项规定,丈夫亡故后,守节的妻妾若无子,可有相同的继承权力。反之,如果妾室有子,当然更能继承财产。

在宋代的史料中,多有妻子为保全财产而虐杀孕妾、孕婢的事例。郭彖曾讲述了两个类似的故事,一个是盐官马中行之妻虐杀婢女的事件。

这个盐官的妻子性格异常剽悍,得知家里的妾室生下了一个儿子后,婴儿才刚刚断奶就被她残忍地沉塘淹死了。就这还不解恨,又处处虐待妾室,最后导致其死亡。

另一个则是李贯妻子酷妒特甚,三婢怀妊,皆手杀之,令人震惊。此外,宋代广为流行的紫姑神信仰似乎也印证了妻妾关系中的那血腥的一幕。

由此可见,妻子强势的类型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甚为普遍,一来是礼法制对于妻子地位的肯定赋予了妻子在家中的权威;

另外,丈夫对于妾婢的关爱以及财产的纠葛也导致妻子为稳固自己在家中的地位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于是就出现了上述情形的发生。

其次,则是妾婢强势型。虽说有宋一代,妻虐妾的现象较为普遍,妾处于被动地位。

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是妾反抗妻强势权利的例子,而这类事情的发生,多是妾借助于丈夫的恩宠。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同样记述了一个这样的故事。一名侍妾意外获得主公的喜爱,一来二去生下儿子引起家庭矛盾冲突,在一次争吵中,主公居然将其妻子打伤。

这一事例说明,妾婢不仅可以借助丈夫的恩宠,还可以适时地对主母形成打压。

例如《括异志》记述了一个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故事。一个男人有两个受宠婢女,其中一个还还有身孕。她们趁着主人不备,合伙下毒杀害了主人卧病在床的发妻。

不过,上述妾婢反抗妻子的事例很少,如前述周必大的事例,即使主公深爱小妾,也无法对其加以袒护。换言之,大部分妾婢即使受宠于主公,但妾婢强于主母的事情毕竟是少数。

结语:

由于宋代社会风尚渐趋保守,女性生活范围由外逐渐转向内,从而导致对于女性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内闱。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时期,这一吋期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社会等领域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的生活也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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