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莘女士因急着上楼取东西,就把奔驰随意停在了路边,后被男孩的电动摩托车追尾,男孩愿意赔偿损失,求其私了,可男孩家长却以摩托车也被撞坏为由拒绝赔偿。并扬言:想要赔偿可以走法律途径!事发当晚,莘女士因着急上楼取东西,就随意把车子停在了路边,谁知等她下楼取车时,却发现车子被一辆电动摩托车追尾了,造成尾部油漆脱落。莘女士环顾四周,发现一名男孩正坐在路边无助地望着她。男孩说,是他骑车时低头玩手机,才一不留神撞了莘女士的车,他害怕会受到处罚,恳求莘女士不要报警,并承诺一定会赔偿她损失的。莘女士见对方还只是个小孩,心生怜悯,便答应了私了,她要求男孩把父母叫来处理此事,可男孩怕被父母责怪,说什么也不愿意。
莘女士没办法,只好留下车子被撞的证据,然后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并约定等莘女士车子定损后,再协商赔偿事宜。第二天,莘女士按照约定把车子的维修定损5360元发给了男孩,并要求男孩父母和自己协商此事,男孩见瞒不下去了,就把此事告知了父母。男孩父母说,是因为莘女士违停在先,儿子才撞了她的车,而且当时莘女士并未报警,再者他们的摩托车也被撞坏了,所以,他们当场就拒绝了莘女士的赔偿要求。莘女士承认确实是自己违停在先,但男孩也有错,是他骑车不专注才撞的车,所以她只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男孩父母甚至还扬言,想要他们赔偿,莘女士可以起诉他们。男孩父亲韩先生表示,莘女士当时没选择报警本来就是错误的,自己儿子才15岁,莘女士要求儿子赔偿这么多确实有点不妥,再说了,当时儿子的腿也磕坏了,摩托车也撞坏了,维修费也得几千元。韩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双方都有错,那就各自承担自己的车损好了,因此,他拒绝赔偿。无奈,莘女士又找到民警,可民警却以莘女士当时没有报警,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以及无法调取监控画面为由,拒绝出具事故认定书。莘女士提供的证据民警也没有采纳。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一、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男孩只有15岁,还未成年,是无法取得驾驶证的,男孩属于无证驾驶,其行为是违法的。因男孩未满十六周岁,所以是不予刑事处罚的,但会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把摩托车交由男孩使用的那个人将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三、韩先生认为,因为儿子和莘女士都有责任,所以可以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他也无须赔偿,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莘女士违停有错在先,但男孩无证驾驶,骑摩托车又不专注,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男孩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莘女士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莘女士的车损应由韩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而男孩摩托车的车损应由莘女士承担次要责任,而不是像韩先生说的,双方可以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韩先生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接下来莘女士该怎么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相应事项,而且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具体到本案,莘女士虽然当时没有报警,但事后她还是可以选择报警的,民警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即便事故基本事实已无法查清,莘女士也可要求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假如双方协商不成,莘女士可起诉对方,可以以此为证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件事告诉我们,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应及时报警处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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