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女子在家上网课的时候没有注意穿着,突然接到老师的视频连线后,她莫名地点开了,不料导致自己没有穿衣服的视频传播出去。事后,女子认为该教育平台构成侵权,应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原来,女子晓月是个有上进心的人,看自己闲着,她就报了一个网络课程进修。毕竟是在家上课,晓月的穿着比较随意。事发当天,晓月没有穿衣服正在听课,突然接到了老师发来的视频连线邀请。可能晓月当时有点出神,下意识地点击了接受按钮。接通几秒之后,晓月立即反应过来,便挂断了视频。但挂断视频之后,晓月再也无法集中精神听课,担心自己刚才的视频被外泄,毕竟学员有39名。就这样,当在线授课结束之后,晓月赶紧查看了老师上传的刚才的授课视频,赫然发现自己裸露的片段在线。紧张之下,晓月立即联系班主任删除视频。接到晓月的反馈后,班主任也非常重视,出于保护晓月的目的,他们没有核实就将刚才的授课视频删除。尔后,班主任和授课老师向晓月道歉。
可视频毕竟存续了一段时间,晓月还是认为这个教育平台有责任,导致自己的隐私被传播,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主张权利,她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1.看到这个案情,你觉得晓月的诉讼请求成立吗?我们知道,本案系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欲使涉事教育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晓月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同时存在:(1)涉事教育平台对晓月实施了加害行为;(2)涉事教育平台实施该加害行为时存在过错;(3)晓月产生了损害后果;(4)涉事教育平台实施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前述举证义务,并结合涉事教育平台的抗辩,法院认为晓月并没有产生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害的法律后果。首先,视频连接申请确实是该教育平台的受聘老师误发,但误发接通之后,晓月只露出了上肩及以上部分,虽然她因此受到了惊吓,但很难说已经达到侵害其隐私权的程度。其次,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成立,我国《民法典》要求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在本案中,晓月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晓月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根据前述分析,法院驳回了晓月的诉讼请求。2.除此之外,可能有网友疑问,明明是授课老师误点的视频连接申请,晓月怎么起诉聘请授课老师的教育平台呢?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事件起源于授课老师,但授课老师是该教育平台的工作人员,而事件又发生在授课老师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依据前述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教育平台,并非是授课老师。
所以,晓月起诉教育平台,向其主张权利是没有问题的。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晓月在本案中胜诉,她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让教育平台承担。我国《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现在的结果是晓月败诉,如果她产生了律师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她也只能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