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学校就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法院:需赔偿百万!

智勇评社会 2025-03-17 12:08:41

“因原告提出过高无理要求导致安置补偿协议未签订,为保障学校顺利建成孩子按时入学,被告对328户已签协议房屋拆除时,同栋的未签约户房屋也被拆除……”

如此风格的答辩在违法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件中并不鲜见,某些地方政府似乎习惯了这种思维方式和“模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能“拆完了再说”。但问题在于,这种认知本身就是错误和违法的!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和付婕实习律师在江西省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镇政府在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部分内容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迳行拆除房屋后将会面临怎样的行政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补偿决定被撤下的强拆赔偿】

委托人韩女士等4人是已故韩先生的子女和亲属,也是其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某镇,建筑面积90.23平方米,为韩先生一家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

2018年4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xx学校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搬迁,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韩先生未能就补偿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按镇政府在答辩中所称,330户被征收人中只有2户“因提出过高要求”而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4月,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韩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对补偿决定中关于货币补偿的内容予以部分撤销。

2022年9月,涉案房屋如前所述被征收方在未重作补偿决定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

2023年10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一判决现已生效。委托人一家随即于2023年11月向镇政府提交了赔偿申请书,镇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韩先生户各项损失的赔偿共计66万余元。委托人一家不服,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付婕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提出了明确的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赔偿金额。

那么,本案的行政赔偿争议焦点又有哪些呢?法院会如何依法裁判呢?

【律师解析:行政赔偿需抽丝剥茧逐项细抠】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坚持认为原告一家的赔偿诉求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无法认可。二位在明律师则基于涉案项目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逐项争取提升赔偿数额。

根据被告镇政府早在2018年6月作出的《关于xx学校建设项目涉及房屋面积不一致征收补偿处置办法的会议纪要》显示,“同一楼栋、同一户型房改面积、产权不一致的征收补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户型同栋楼的最大产权登记面积”。

而在本案中,原告同栋楼同户型楼上、楼下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均为94.23平方米,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原告的房屋面积也为94.23平方米。被告镇政府所作的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遗漏了面积,所得出的赔偿数额也自然有所偏差。

同时,庭审还针对委托人一家的房屋装修费用、附属设施损失、拆后租房费用、利息损失和室内物品损失等逐一进行了重新确定和计算,这几项的赔偿数额均较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有所提升。

案件结果

2024年8月1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赣71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的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及利息,委托人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明提示

针对该案二位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是,动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去违法强制拆除未签约户房屋的做法是必须得到坚决制止和纠正的。原因就在于被告镇政府并未做到依法行政,而是选择吞下了法律意义上的“毒树之果”,以侵害少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且付出了较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更高的赔偿成本,既不公平也不高效。

专业征拆律师始终坚持“程序正义”不可撼动的地位和价值,坚决反对一切“不顾程序合法性”实施的违法搬迁行为,坚决支持和帮助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全面、合理的行政赔偿。(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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