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一年即将开春时节,各种有关拆迁“钉子户”被征收方“撂下”不管而哭晕在厕所的新闻又多起来了。这当中有的是真有那么回事儿,有的甚至被证实是谣言。
这当中,江西省抚州市被称为“金溪之眼”的“最强钉子户”黄先生的房屋最为人所关注,甚至在新春假期期间吸引了不少人前来看热闹。在此前的报道中,该户人家被道路包围后从一根管道的圆形入口处通行,如今已被开了个四四方方的门,不过房屋已在春节前被断网。
不少舆论又将风向朝着“钉子户已后悔不已”的方向上带,那么频出的类似新闻究竟该怎样观察呢?总闹出这种新闻来,背后又反映了什么呢?
【要点一:被征收人是否“狮子大开口”,不能用结果倒推】有的观点认为,那么多户村民都老老实实配合签约腾房了,就你这一户岿然不动,足可见你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狮子大开口”结果啃在了铁板上,崩了门牙那也是该着。
但问题在于,黄先生户的拆迁补偿诉求是否过分,不能简单地用邻居的补偿结果去类比,更不能无脑拿其今日的局面去倒推。
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是征收方应尽的职责。倘若征收方不认可黄先生户提出的条件,那么也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给出自己认可的补偿决定。到底谁的条件才是合理的,如有掰扯的必要也得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去认定。
就本案媒体对黄先生户的单方采访而言,笔者看不出其有“得寸进尺”“狮子大开口”的要求。如果说争议就在于其的两个儿子能否一次性拿到两个安置房指标,那么这仅属于一般性的补偿安置纠纷,离“狮子大开口”可差得远着呢。这顶帽子目前看扣到黄先生户头上并不合适。
在明律师要郑重强调的是,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不能靠对比判定公平与否,每一户的房屋面积、被安置人口数都可能是不同的,所以必须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一户一户去落实补偿安置。别人都签了就你不签,这没什么可指责的,依法救济补偿权益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要点二:宁可绕着走也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么干合法吗?】而本案中真正值得舆论监督的,笔者认为绝非黄先生一家是否“钉子户”,而是当地政府“宁可多花钱改道也不依法作出补偿安置”的操作。
本案中,黄先生户就补偿安置问题和县政府达不成一致,那么依法县政府该怎么做呢?江西省的地方性规定可是明明白白的: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据此,县级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眼下新闻曝出的情势,恰恰是当地政府未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的体现。
我们再来看一个抚州市中心城区专门针对农村房屋的规定。《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实施主体提出征收补偿意见,报请属地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此可知,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遇阻时都应当通过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增加建设成本去改道,将所谓“钉子户”搁在路中央“示众”。
当然有的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有权在征拆遇阻时修改既有的建设规划,将拆不动的房屋调出征收范围。但笔者认为依法确定并作出的征地批复应当得到执行,“朝令夕改”会造成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做法的合理性究竟如何,不宜轻易妄下定论。
往深一步挖掘,本案中当地政府是否在征地尚未组卷报批时即针对黄先生户调整了规划,从而使得涉案房屋最终并未出现在征地批复的范围内呢?黄先生户还能否等来房屋的拆除呢?如果真的不拆了,断网又该如何解决呢?这些疑问都有待当地政府给予明确的回答。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滞留户”的最大问题绝非不同意签字,而是在不签字的同时并未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行动去寻求和征收方的协商谈判,消极等待征收方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若“滞留户”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协商中通过律师函、履职申请等途径将案件引入法律轨道,同时认真听取专业律师对补偿条件合理性的分析,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咱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促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的化解。
无论是“钻洞”还是断网,亦或者被围观,都是有损咱被征收人的居住体验的,征拆双方应当共同努力避免这样的事情频繁上演。(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