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的格局和推进,可以简单的这么梳理: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
试办出口特区
因为广东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第一波出口特区就落后安家在了广东。1979年1月23号,广东将宝安县改名为深圳市,珠海县改名为珠海市;广东的这个决定,于同年的3月5号,获得了国家的批准。
本来,广东那边的意思是先试点办一个出口加工区,但是,邓公觉得广东的地理位置很好,索性直接创办特区,这也是邓公首次提出办特区的想法。
1979年7月15号,在《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中,决定在广东的深圳和珠海这两个地方,试点创办“出口特区”;等积累经验之后,再考虑在汕头和厦门创办出口特区。
经济特区的诞生
1980年3月24号到30号,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的会议,这次会议上,正式将“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
同年的8月26号,正式批准和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接下来就是着手对确定好的四个经济特区,开始施工建设的工作了。
就在经济特区确立后不久,国家批准了四个经济特区的面积,如下:
1、深圳:327.5平方公里;
2、珠海:6.81平方公里;
3、汕头:6.81平方巩留;
4、厦门:1.6平方公里。
随后不久,又制定了一套适合特区性质和发展的十个措施,即:
1、特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各有侧重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2、海关对特区进口的货物、商品,要有一定的关税优惠;
3、简化出入境的相关手续;
4、特区的劳动工资,要实行新制度;
5、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家出口商品,特区向有关外贸公司提出订货,以外汇结算;
6、特区的金融和货币要实行新的方案;
7、特区建设的相关资金,经特区申请之后,相应的给予照顾;
8、特区的机场、铁路、电讯等单位,允许引进外资,自负盈亏;
9、制定相应的特区单行法规;
10、对特区的行政和管理体制,要有一定的改革和变化。
前期工作都妥当了,1980年的下半年,深圳、珠海开始动工建设;1981年下半年,汕头、厦门两个经济特区也开始破土动工了。
开放沿海城市和地区
1984年5月,进一步开放了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宁波、福州等14个沿海城市;到了1985年2月,又进一步开放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这时候,还是围绕着“沿海”来做文章的。
沿海经济开放特区不断发展之后,同内地的经济联系也往来密切,不仅带动了一些内地城市的经济对外开放,还给内地提供了一个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