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时期以来罗马天主教的重要作用
自殖民地时期开始,罗马天主教就在智利的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智利独立后,虽然西班牙的殖民统治被推翻,但作为“殖民遗产”的罗马天主教却得以保留,甚至有发展壮大之势。
在 19 世纪,自智利颁布第一部宪法条例开始,罗马天主教就被确立为国教地位,在后续颁布的五部宪法中,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从未动摇,一直得到承袭,这对 1831 对起草新宪法有借鉴作用。
一方面,鉴于教会力量的强大,新政权尚无力量与教会团体对抗;另一方面,执政党保守党意欲利用教会为新政权正名,并借“上帝之手”进行集权统治,所以,1833 年宪法也无一例外地继承了罗马天主教的国教地位,宪法第五条再次规定罗马天主教的特殊身份。
智利政府从 1812 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开始,就确立了罗马天主教国家宗教的地位。
1810-1831 年间颁布的六部宪法中 (1812、1818、1822、1823、1826、1828),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它作为智利国家宗教的地位一直被写进宪法并且得到延续,显示出罗马天主教国教地位的稳定。
1812 年宪法是智利实行自治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罗马天主教是智利的国家宗教,拥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1812 年,在独立战争中脱颖而出的何塞·米格尔·卡雷拉成为智利的统治者,为了起草宪法,卡雷拉任命独立派神父卡米洛·亨利克斯·冈萨雷斯和其他六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首部宪法,叫1812 年 7月11 日,在美国“特别代理”乔尔·罗伯获·庞塞特的住所里举行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
为加快制宪进程,宪法起草委员会以罗伯特·庞塞特起草的联邦备忘录草案、委员会秘书奥古斯丁·维亚尔·桑特利塞斯起草的草案为基础开展讨论。
在最终制定的 1812 年宪法中,宪法第一条规定:“天主教现在并将永远是智利的国家宗教。”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中并未完整地表述“罗马天主教”,起草委员会刻意地删除了“罗马”一词,这种有意之举,遭到圣地亚哥和康塞普西翁两大教区主教的抨击,他们痛斥道,在制定宪法时,这种践踏罗马天主教的行为,将使参与宪法起草和批准工作的每个人都受到谴责,即使(1812 年)宪法赢得了所有人的尊重,他们也不会认可残缺定义罗马天主教的宪法。
虽然没有完整地表述“罗马天主教”,但实际上还是明确了罗马天主教的特殊地位,为后续宪法中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基调。
奥希金斯统治时期,政府颁布了1818 年宪法和 1822 年宪法。
尽管奥希金斯对教会持敌对态度,但为了更好地进行统治,两部宪法均保留了罗马天主教作为国教的法律地位,并补充完整地定义了“罗马天主教”,以拉拢教会势力。
1818 年 7月18 日,奥希金斯任命了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宪法制定委员会,编纂新宪法。
罗马天主教如何在宪法中保持地位
1818 年8 月 10 日,在科皮亚波和考克内斯两地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绝大多数赞成票通过了该宪法。
1818 年宪法中,关于国家宗教信仰的阐述是:“罗马天主教是智利唯一的国家宗教。
保护它的纯洁性和维持它的不可侵犯性,将是社会领袖们的首要职责之一,他们要保障不允许有与罗马天主教相冲突的公共崇拜或教义。”
执政四年后奥希金斯决定出台一部新宪法,制定新宪法的初衷与 1818 年宪法一致,均是为了维持国家统治。
1822 年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比 1818 年宪法更加严密,在宪法中,第十条除了有与 1818 年相同表述外,还规定:“智利的公民也一样(保护天主教的纯洁性和维持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公民个人意见如何,在生活中应表达出对罗马天主教最高的敬畏和尊崇。”
另外在第十一条规定:“任何违反上一条的行为,将构成违宪行为。”
独立初期,鉴于教会团体在政治话语上有着举足轻量的发言权,所以即使对罗马天主教会心怀不满,但为了取得天主教会对统治的认可,奥希金斯不得不保障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以换取宗教团体与信众的认可。
1823 年奥希金斯统治结束后的十年内,是内战频发、政权更迭的十年。
1823-1830年,依次是秉持保守主义、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政府,直至 1833 年保守党再度建立稳固的政权,内乱才得以终止。
这期间,历届政权主要颁布了三部宪法: 由保守党代表人物胡安·埃加尼亚主持编纂的 1823 年宪法、具有联邦主义色彩的 1826 年宪法和自由党上台掌权后颁布的 1828 年宪法。
每个政权组织形式各有差异,每部宪法都有着不同的立宪思想,但它们都规定罗马天主教为国救,国家保障其垄断地位。
1823 年宪法共 24 章,由277 个条款组成。
宪法的制定始于 1823 年7月7日由智利著名政治家胡安·埃加尼亚主持的制宪大会制定。
1823 年宪法第十条延续了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宗教是罗马天主教,不允许其他任何宗教的崇拜或信仰。”
这与奥希金斯时期的 1822 年宪法中,有关宗教条款相同,罗马天主教的地位得到延续
1826 年宪法所体现的联邦主义思想,主要由何塞·米格尔·因凡特提出,他本人受到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极力推崇联邦制。
除他之外,还有六名制宪委员会成员参与宪法的制定。
实际上,1826 年宪法是由制宪委员会在1826 年 7-10 月制定的,最终获得议会的批准。
叫因凡特在 1826 年联邦宪法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了以下内容:“罗马天主教是国家宗教,国家有责任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罗马天主教。”
该规定之所以延续了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首要原因在于,因凡特忌惮更改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地位后,会造成政权的动荡。
其次,推行联邦制已受到重重阻力,因凡特担忧改变罗马天主教地位会致使宪法无法通过批准,故不愿在变动宗教相关条款方面冒险,所以罗马天主救的法律地位再一次得到沿袭
1828 年宪法是自由党上台后颁布的新宪法,在自由党看来,这是一部“优雅的法律作品”,自由党在评价它时一直深感自豪。
1828 年 2 月 12 日,议会召开制宪会议,任命负责编纂新宪法的制宪委员会,宪法编纂主要由何塞·华金·德·莫拉负责。
新宪法文本内容比 1823 年宪法少,只有 134 条条文,但内容却更加完善。
莫拉和其他制宪委员会成员参考了多部宪法,囊括大革命时期的多部法国宪法和已经在智利颁布过的宪法,尤其是 1826 年颁布的联邦主义宪法。
宪法的第三条规定:智利的国家宗教是罗马天主救,不允许其他宗教的崇拜。
第四条补充道: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迫害或干扰。
宪法第四条是为其他信仰的新教移民提供保障,并禁止宗教迫害。
1828 年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的规定之所以产生了细微的变化,有两个原因:一与自由党的宗教立场有关不同于前述政府,1828 年政权是由自由党建立的,在宗教领域更加包容;二是制宪委员会的成员注意到持续涌入的新教移民,还有居住在瓦尔帕莱索等港口城市的外国人。
所以在编纂宪法时,制宪委员会成员有意识地考虑到了智利国内的新状况,但第三条内容中,罗马天主教的国教地位仍未动摇。
从实施效力上看,上述几部宪法的效力较低,使用年限不长,均未超过十年,这与智利独立初期政局动荡有关,二十年内先后出现了君主立宪、联邦制和民主共和等体制。
与此同时,教会势力仍然十分强大,对政治和社会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在制定宪法时,即使制宪委员会意欲革除西班牙殖民统治的宗教残余,却无力与教会彻底划清界限,甚至需要利用教会进行阶级统治,这就是罗马天主教法律地位一直得到延续的根本原因。
从历史因素来看,罗马天主教法律地位一直得到沿袭,是历届宪法编纂者对前序宪法文本的借鉴;从实力因素考虑,在于罗马天主教在智利社会的强大影响力,迫使制宪委员会在制定新的宪法时,不敢触动罗马天主教的既得利益,只能继续认可其国教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