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岳父母要求女婿签协议每月给赡养费,女婿:那我得继承你们的遗产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1-06 16:45:28

在云南曲靖,一名男子在其妻子去世的第二天,岳父母就要求其签署赡养协议,规定在他们70岁之后,每月向他们支付赡养费用。这一决定在妻子尚未出殡的情况下进行。

几年后,该男子要求岳父母先立遗嘱并表明其继承权,然而岳父母坚持只需要赡养费,并不希望其继承遗产。当遭遇数年未支付的赡养费后,岳父母将其告上法庭。

卢大爷与晏大妈是一对夫妇,他们育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孩子们成家后,已全部迁往城市,留在乡里的只有卢大爷与晏大妈二人。卢女士与生于1972年的张先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对子女。

不幸的是,在2018年10月11日,卢女士遭遇溺水事故不幸离世。卢女士去世后,尽管尚未进行出殡,岳父母出于对女婿张先生未来是否提供照顾的担忧,于是在卢女士去世后两天,即2018年10月13日,就策划了一个赡养协议,令大儿子、女婿张先生及小女儿共同签署。

协议的主要内容规定,当卢大爷与晏大妈年满70岁后,每月需由大儿子、女婿张先生及小女儿各支付他们500元的赡养费。到了2021年,晏大妈在庆祝自己70岁生日时,曾多次暗示张先生应该开始支付赡养费。然而,张先生对此并未表示出任何回应。

三个月后,卢大爷庆祝自己的70岁生日时,直接向张先生提出要开始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在卢大爷明确这一请求后,张先生也开口回应说,他在妻子生前是愿意照顾岳父岳母,并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这些遗产。然而现在,妻子去世后,他认为自己连继承遗产的权利都没有。

于是,张先生向岳父母明确表示,假如要他每月支付赡养费,他要求岳父母立遗嘱且确认他与亡妻拥有相同的继承权。然而,岳父母对此并不认同,坚决不同意撰写遗嘱。张先生听了一怒之下当场指责说,岳父母的行为表现出极大的自私。此后,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彻底决裂。

直至今年5月,72岁的卢大爷与73岁的晏大妈凭借当初签订的赡养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自他70岁之日起拖欠的赡养费,并要求他今后每月按时支付。在法庭上,张先生主张他是在岳父母的威胁下签署的这份协议。

他称,协议是在卢女士去世两天后签署的,且当时岳父母不同意出殡,并且大儿子和小女儿也不愿意到场,自己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名,因此不符合真实的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若有一方或第三人通过胁迫方式,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署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首先,因胁迫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但当事人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民法典》第152条明确规定了一些消灭撤销权的情形,其中包括受胁迫的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此次案件中,协议签署于2018年,至今已超过五年,张先生并未寻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因此其撤销权已消失。

其次,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因而不具备无效的条件,因此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以及相应的履行义务。依照《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依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后,年过七旬的卢大爷和晏大妈已无力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计,同时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确实需要有人来承担对他们的赡养责任。尽管张先生是二人的女婿,并不属于法定赡养人,但双方已就赡养问题签署了协议,因而,张先生应当履行相应的协议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若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或其履行的内容与约定不符,需承担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于此,一审判决张先生不仅需支付拖欠的赡养费用,还需从今往后每月向其岳父岳母支付500元的赡养费用,直到二老去世为止。

当张先生提起上诉时,他提出了以下几点主张:

首先,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员。赡养义务属于法定责任,须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明晰形成。

张先生的配偶应协助其履行赡养责任,但这种协助义务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一旦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或若赡养人去世,配偶方的协助义务便自然解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妻子去世后,作为丧偶女婿的他与岳父岳母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赡养责任或协助的义务。

第二,尽管双方签署了赡养协议,张先生依旧保留选择赡养或不赡养的权利。若他选择赡养,则拥有遗产继承权;如选择不赡养,则无权继承遗产。

第三,在其妻子去世时,两名子女仍在求学阶段,岳父母在生活和精神上从未对他给予过实际的支持,因此,情理与法律上都未能赋予岳父母对其进行赡养的权利。

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若没有明确规定,则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于本编的相关规定。

关于赡养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可以参考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本案,尽管张先生作为岳父母的女婿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他与岳父母所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秩序,因而这份协议被视作合法有效,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初审判决并无不妥之处,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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