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与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案,双方受贿金额均超过10亿元且均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最终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张中生被改判死缓+终身监禁,白天辉却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决定。小编认为,结合案件特点和司法实践,审判机关主要考量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同
张中生的受贿行为主要对吕梁市的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属于区域性腐败;而白天辉作为中国华融总经理,其行为直接导致跨境资本异常流动、国有资产流失及国际金融市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其危害上升至国家金融安全层面,属于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更高,被认定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加重了量刑。

二、犯罪情节不同
张中生被指控,1997年至2013年共计16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而白天辉被指控,2014年至2018年共4年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二人虽然受贿金额相当,但是犯罪时间跨度相距甚远,白天辉短短四年犯下如此金额特别巨大的罪行,足以说明白天辉的主观恶性更大,人身危险性更严重。

三、重大立功的“重大性”不同
网传张中生检举的是一名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如果属实,该线索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社会价值;而白天辉虽提供重要线索,但大概率系其公司下属或其他同级别领导干部问题,并非省部级干部问题线索,因此关联案件的危害性相对较低,其立功的边际效用较小。

四、反腐败政策不同
2019年,“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在中央纪委全会公报中被单独提出并列入重点反腐任务。2023年10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2024年,中央将金融列为深化整治腐败的重点领域之一。金融领域已成为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的反腐第一重点,从严把握也是理所当然。司法机关对白天辉的判决具有强化金融安全红线的象征意义。此前华融系赖小民案(涉案17.88亿元)同样被判处死刑,司法机关通过顶格量刑传递对金融领域腐败“零容忍”的信号。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数额特别巨大”和“罪行极其严重”两个条件,但后者需综合评估政治影响、社会信任崩塌等无形损害。两案的判决差异体现了中国司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兼顾“严惩”与“精准”的平衡逻辑,既要通过死刑震慑巨贪,又需通过立功、退赃等制度激励推动案件侦破与损失挽回。其核心在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实质解释,而非简单的金额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