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某常年在外务工,某次回家时波某偶然发现妻子王某手机收到金某通过微信发来的暧昧信息,怀疑王某趁自己不在家背叛自己。夜里波某趁王某睡着用王某手机对着熟睡的王某,以面部解锁的方式解开手机,发现王某确实趁自己不在家背叛自己,而且还不止交往一人。波某按耐住自己的脾气,觉得捉奸要在床让王某身败名裂。
几天后波某称外出打工实则在附近朋友家居住,每天晚上来通过爬墙暗访妻子在家情况。某次波某来的稍晚一些,刚开始家中一切正常,忽然屋内灯熄灭,深知妻子决定不可能这么早就睡觉在于是波某拿着才买的木棍,决定一探究竟。
波某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发现金某男,和另一男子明某与妻子正赤身裸体进行淫乱。波某恼羞成怒举起事先准备好的擀面击打两人,明某扛着棍打强行逃跑。波某金某进行互殴,殴打过程中波某失手敲击头部导致金某死亡,经鉴定明某被波某殴打达到轻伤二级。
事后波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前因后果以及自己持木棍与他人发生厮打,殴打过程中失手敲击金某头部导致死亡的犯罪事实,王某承认自己在波某务工期间出轨,并且多次与他人在家中进行聚众淫乱的事实。
波某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个事情中妻子王某为个人私欲,与多人交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明某,金某三人属于不正当情人关系,虽违背道德为社会所不耻,但是并不违法法律,王某也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波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波某在发现妻子出轨时,一开始还能控制住行为,因亲眼所见妻子与多人运动,羞恨不得恼羞成怒持木棍殴打他人,导致将金某敲击致死,造成明某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最高可判处其死刑,由于金某和明某肆意插足他人家庭,导致波某情绪激动,从而激情杀人,均存在重大过错。事后波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前因后果以及自己持木棍与他人发生厮打,殴打过程中失手敲击金某头部导致死亡的犯罪事实,可以对波某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波某致人死亡,最高可处死刑,尽管属于波某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处罚,最低得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波某被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某等人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明某,金某为满足自己不耻的性欲,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聚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王某和明某认为,他们在王某家中做这些事,并没有侵害聚众淫乱罪的法益,即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王某家中不属于公众场所范畴之内,同时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事实上在此罪中没有“在公共场所”的字眼,同时也不区其行为是否被他人看见,所谓王某家中不属于公众场所范畴之内,同时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这句话纯属误导与胡扯。
聚众淫乱犯罪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难道他们三人不知道此行为为社会所不耻难道不知道这是违背道德伤风败俗的行为?作为成年人王某,明某,金某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而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三人在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不分主从犯,都对人数,地点,方式,时间进行策划、组织、指挥、而且根据王某手机聊天记录可得都至少策划成功超过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应当以聚众淫乱定罪处刑。
夫妻之间本应该相互忠诚,同心同德,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原则,而本案中的王某与明某,金某为追求个人刺激却经常与他人聚众淫乱,违背道德伤风败俗事情,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不仅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更是触犯刑律做王某处有期徒刑2年,明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金某因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