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驾驶人酒驾致3死1伤!宜春市公布7·2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工程报 2025-02-17 14:56:23

近日,宜春市政府公布《宜春袁州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日23时47分许,袁州区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944县道延伸段)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与停靠路边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宜春袁州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酒驾,在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情况下,超速、超载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而导致的道路运输业非生产经营方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宜春袁州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 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车主黄某林,系黄某辉父亲,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47岁。据袁州区水江镇“铃木”摩托车店主周某全描述,该辆摩托车为2022年前后黄某林以一辆旧“火鸟太子”摩托车置换的一辆“钱江”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BBPEJ6K60B427037;核定载人数:2人。因属无牌车辆,该摩托车承检、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无法查询。经查,事发前该“钱江”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长期搁置在黄某林家中。黄某林6月底左右从外地务工回到家乡后,就找出摩托车钥匙,将车辆作为备用出行工具。

2. 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

(1)基本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4月,张某武以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贷款购买,并将车辆挂靠在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归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权归张某武个人享有。

(2)近三年车辆承检情况:2022年1月22日,经宜春市吴帆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2023年1月17日,经新余万商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2024年2月19日,经新余万商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

(3)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8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均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代码:1126,记1分);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4)车辆装载情况: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0人;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500kg,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信息

1. 刘某明: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其2023年6月于袁州区水江中学初中毕业,后在宜春市区学习理发。因其年龄未满18周岁,故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未取得驾驶证。通过核查事故系统,未查询到其相关事故记录;通过核查违法犯罪前科系统,未查询到其相关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事发时,刘某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等共计4人。

2. 张某武:系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营权享有人。通过核查事故系统,未查询到其相关事故记录;通过核查违法犯罪前科系统,未查询到其相关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近三年,其无交通事故记录。因事故涉事货车车主张某武已尿毒症多年,常年在家治疗,每周需到医院做三次透析,不具备外出开车运输货物的能力,于2022年10月开始聘请司机李某友帮其跑运输至今。

(三)涉事有关企业基本情况

1. 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邹某连。经查,该公司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文件形式设立安全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黄某华从公司成立起就任主要负责人,包括黄某华在内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弟弟黄某平为安全管理人员,辛某莲负责车辆保险、年检,黄某霞负责财务,外聘一名兼职会计。公司名下有39辆货运车辆,均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聘用合同等,货运车辆已全部纳入第三方动态视频监控平台,并通过微信工作群传达相关文件、开展警示教育和培训。事发前,该公司属中风险道路运输企业。

2. 袁州区水江镇“铃木”摩托车店:店主周某全。该店于2019年开业,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水江镇水江村锦江路23号信用社旁,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维修等。“7·2”事故前,该店一直无证经营;7月8日,周某全对该店进行注册登记为袁州区水江镇全伢车行(个体经商户),经营范围: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维修和维护,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现招牌为“五星钻豹”。

3. 袁州区果乐水果烧烤店:该店2021年开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60902MA39W96165;法人为黄某利。该店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水江镇水江村红绿灯旁,经营预包装食品、烟酒、日用品、水果、烧烤、保健品、生鲜、粮油、干货、散装食品、饮料。

(四)涉事车辆行驶轨迹

1. 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2024年7月2日20时许,黄某辉从家中(袁州区水江乡新村村)擅自将摩托车骑出前往袁州区水江镇集镇;20时30分左右,刘某明驾驶黄某辉骑来的二轮摩托车前往上洞村接刘某鑫、水江街上接张某鸿二人,随后驱车前往袁州区水江镇集镇的袁州区果乐水果烧烤店吃夜宵。23时40分许,6人吃完夜宵骑车前往水江镇梓华公园,之后刘某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三人回家。

2. 赣KA0259号重型货车。2024年7月1日上午,司机李某友运输货物去萍乡的途中,接到家里电话告知其父亲生病;中午卸完货后,李某友立即返回家里看望其父亲。因李某友父亲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7月2日上午李某友向车主张某武请假3天送其父亲去医院住院治疗,并将涉事货车停在该镇农贸市场指定停车位置。因袁州区水江镇近期发生过大货车油箱的油被盗事件。7月2日当晚约20:00左右,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张某武怕晚上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便将李某友停在农贸市场内的涉事货车从镇农贸市场开出,停在自己住宅门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日20时许,黄某辉从家中找到摩托车钥匙,擅自将摩托车骑出,在袁州区水江镇集镇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陈某鹏、刘某明二人相遇,说一起叫上朋友去吃夜宵。随后,刘某明便独自驾驶黄某辉骑来的二轮摩托车去接张某鸿、刘某鑫出来,6人相约前往袁州区水江镇集镇的袁州区果乐水果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刘某明、黄某辉二人饮用“惠泉”牌啤酒四瓶(容量:500ML,原麦汁浓度:9°P),陈某鹏饮用菠萝啤酒一罐。23时40分许,6人吃完夜宵前往水江镇梓华公园抽烟聊天。之后,陈某鹏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刘某先行离开回家。刘某明、刘某鑫、张某鸿及黄某辉四人步行前往附近小卖部购置零食后,刘某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三人由东往西沿梓华路往天台镇方向行驶驱车回家。7月2日23时47分许,在途经梓华路甲海纯粮酒坊路段时,与张某武停在路边赣KA0259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第四左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明、刘某鑫两人当场死亡,张某鸿、黄某辉受伤。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坡长120米,坡度5°,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袁州区天台镇,西至上栗县东源乡),道路南侧为空闲坪地,设有临时停车位若干,北侧为临街居民住宅楼,双向2车道,沥青平直路面,铺设路面宽度8.5米,单侧行车道宽度3.8米,道路中央设有单白虚线隔离,地面标线施划清晰,道路两侧设有路灯照明设施。

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无号牌摩托车一辆、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尸体两具(编号1、2)。1号尸体头部朝西北方向,头部距离西北侧路白实线4.1米,2号尸体头部朝北向,头部距离西北侧路白实线5.4米。现场无号牌摩托车呈侧翻状态,车头朝西北方向,车前轮距离西北侧路白实线4米。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为静止状态,车头朝西南方向,货车右前轮和右后轮分别距离西北侧路白实线0.3米和0.1米。

经过办案民警现场调查询问,事故发生时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停在道路上,车头朝西南方向;事故发生后,车主张某武听到楼下人员嘈杂,下楼看到有人员和摩托车倒在自己车子旁边,于是其将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后方倒车约10米左右停放在路边。因该车事发后移动过,故事发前该货车右前轮、右后轮距道路白实线距离无法测量。

(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刘某明、刘某鑫、张某鸿三人死亡,黄某辉受伤在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接受治疗,7月13日康复出院。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明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无牌普通“钱江”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

1. 车辆痕迹鉴定。根据《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宜春中心〔2024〕痕鉴字第2052号)鉴定意见:无号牌普通“钱江”二轮摩托车方向把杆右侧外端部位与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第四左后轮挡泥板及轮胎表面在本次事故中相接触成立。

2. 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

(1)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根据《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宜春中心〔2024〕痕鉴字第2032号)鉴定意见:该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二轮普通摩托车”之定义,属于机动车;事故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根据《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宜春中心〔2024〕痕鉴字第2033号)鉴定意见:赣KA0259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反光标识缺失,事故前安全装备方面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 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1)血液酒精检测

①根据《赣宜春中心〔2024〕毒鉴字第8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司机刘某明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5.4mg/100mL。

②根据《赣宜春中心〔2024〕毒鉴字第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张某武血液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2)毒品检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24〕第196号检验报告》显示:刘某明血样中(编号为LH-2024-196-1)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依托咪酯成分。

4.车辆行速判定。经调取事发前相关视图像资料,经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判定: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碰撞时的车速大致在60—70Km/h左右,超路段30Km/h的设计时速。

5.其他情况。通过事故现场证实:事发时刘某明、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都未佩戴安全头盔。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勘查、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故意伤害、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反光标识缺失。

2. 无号牌“钱江”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驾乘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酒后超速、驾乘摩托车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3. 刘某明、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管理,其日常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认定情况

1. 经调查,2024年7月2日当晚约20:00左右,张某武怕晚上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便将当天傍晚李某友停在农贸市场内的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镇农贸市场开出,停在自己住宅门口。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虽为经营性车辆,但事发时不涉及生产经营性活动。

2. 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为非营运性车辆,驾驶人刘某明驾车搭载的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3名乘员均为同学和上学伙伴,不涉及非法载客经营活动。

3. 事发时涉事路段视线较好,车辆有约5米的通行宽度。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反光标识缺失,车主将该车临时停放在自家家门口。所述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宜春袁州水江镇梓华路下坡路段“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业非生产经营方责任事故。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1. 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该公司未按照省“五个一”要求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甚至照搬照抄其他地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按照公司制度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记录存在誊抄和补会议记录的问题。三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仅限于口头提醒、微信提示,未按规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存在驾驶员岗前培训试卷未批改等问题。四是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GPS平台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2024年车辆GPS登记表无一个报警信息,但从电脑上查看企业GPS平台,发现2024年11月17—19日三天就有几十条报警信息;公司动态监控报警信息长期未及时闭环管理,监控员对系统运用不熟练,也不会发出相应的提醒提示信息。五是企业排查的问题隐患绝大多数是企业维修保养方面的问题,且对7月12日新余市仙女湖区城乡建设交通局发现的6条问题隐患未闭环整改到位。

2. 袁州区水江镇“铃木”摩托车店。涉事摩托车是2022年前后店主周某全将黄晓林的旧“火鸟太子”摩托车,非法改装后以置换方式将无号牌钱江二轮摩托车卖给了黄某林;“7·2”事故前,该摩托车店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状态,且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向袁州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

3. 袁州区果乐水果烧烤店。该店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未在醒目处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且向刘某明、刘某鑫、张某鸿、黄某辉等未成年人售酒。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刘某明,男,15岁,无号牌“钱江”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无牌普通“钱江”二轮摩托车,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一条,且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某武,男,46岁,赣KA025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无反光标识货车且夜间违规将大型车辆停放在道路右侧,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袁州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黄某华,男,46岁,新余市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未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公司安全隐患,对7月12日新余市仙女湖区城乡建设交通局发现的6条问题隐患未闭环整改到位。对其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移交新余市应急管理局,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转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信息来源:宜春市政府)

3 阅读:1348

中国工程报

简介:中国工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