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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韦某,男,199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某村。
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4年4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止);被告人韦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4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退赔被害人。
图片资料:外地警方破获的宾阳籍人员的“犯事“案:经审讯,宾阳的杨某如实供述:在宾阳老家已结婚生子,又在南宁务工时认识了一情人,平时的工资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开销,为能够快速挣钱帮助宾阳诈骗团伙李某等人实施洗钱和取款的犯罪事实,以及得知梁某被抓获的信息后,感觉自己的犯罪行径已经败露,潜逃扶绥县躲藏而被抓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4年8月12日、8月13日、10月22日、11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共有存款161.76元;支付宝账户共有存款0.12元;在广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支行账号11131101********有存款1.76元;在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账号33713012********有存款11.37元;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武陵营业所账号6217********有存款2047.67元,上述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上述账户共计扣划2207元,已将该款转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有位于南宁市宾阳县某村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桂(2021)宾阳县不动产权第0**5号,本院于2024年11月16日委托宾阳县人民法院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因该不动产为韦某名下唯一宅基地,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无证券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有某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CSC-U14540105保险,该保险投保人不是韦某,暂无法处置。
7.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4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韦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调查韦某财产情况,除其名下有位于南宁市宾阳县某村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桂(2021)宾阳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未能如实报告财产,202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韦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案执行标的为韦某罚金30000元。已执行到位韦某罚金2207元。尚余韦某罚金27793元未能执行到位。
来源 (2024)豫0327执1459号之一
“宾五”值班:黄蓉娇、马玉媛
"南宁宾五"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