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腰间盘突手术中医方未准确置入螺钉,致非计划二次手术

乐正康康 2024-12-17 14:36:36

一、患方诉称

2014年王某某因腰间盘突出在甲医院做了微创手术。2020年5月9日因腰椎间盘复发疼痛,王某某前往甲医院就诊,并据医嘱进行了磁共振扫描,于5月13日至甲医院取片并问诊。当日甲医院要求王某某住院手术,王某某以“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腰椎侧弯”收治进甲医院。

5月15日甲医院对王某某实施了“椎骨内固定术+腰椎锥体间融合术,后入路”的手术。术后王某某左下肢症状未见缓解,并出现左踝及左足趾背伸障碍、右下肢麻痛不适,伴站立、行走障碍。

5月27日甲医院告知王某某须重新手术,王某某认为甲医院操作不当致其病情不轻反重,拒绝在甲医院继续手术。同日王某某前往乙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管狭隘症伴神经痛、腰椎间盘突出后路减压术后、脊柱侧弯等。

于5月29日进行了“腰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腰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王某某于6月8日出院,症状较入院前缓解,但至今左脚踝仍未恢复功能。

二、被告甲医院辩称

1、骨科术前(操作前)谈话记录单、手术知情同意书已有告知。

2、王某某属腰椎间盘突出伴腰椎椎管狭窄症,诊断明确,症状严重,保守治疗效果欠佳;且王某某属中老年女性,既往有椎间孔镜髓核摘除手术史;故首先甲医院在手术指征的把握、手术方式的选择上是正确的。

3、王某某属腰椎退变性脊柱侧弯,椎体有旋转畸形,且既往有手术史,局部组织粘连、解剖变异,手术复杂,椎弓根螺钉准确置入难度大,存在一定神经根损伤的风险,不能完全避免,在术前已对王某某告知。

4、术后王某某出现下肢乏力、麻木后甲医院积极进行了对症支持治疗,排除感染等因素后积极复查腰椎MRI、CT,在发现椎弓根螺钉位置稍偏内后及时与王某某沟通,并建议王某某继续在甲医院行椎弓根螺钉位置调整手术。

5、根据王某某在乙医院的手术、检查记录,可以认为椎弓根螺钉造成的损伤十分有限,更多可能与王某某解剖变异、局部组织粘连、病程时间长等原因共同所致,不能完全归结于椎弓根螺钉偏内所致;

且王某某没有及时于甲医院手术调整螺钉位置对后续病程的恢复可能也有一定影响。故对于诊疗过程的操作、术后的后续处理,甲医院不存在明显过错。

6、从治疗过程来看,并未出现王某某所述未尽医护责任、医疗护理过程存在错误的问题。

三、鉴定意见

甲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错与王某某目前留有的左足部分肌瘫系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56%-75%;原告王某某,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经治疗后留有左足部分肌瘫等,已构成医疗损害分级标准10级伤残,本次因医疗过错行为延长病程所需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

四、医疗过错分析

1、螺钉应从椎弓根置入固定于椎体,而从王某某术后复查的影像学资料结合乙医院术中所见,甲医院对王某某L4椎体置入的双侧螺钉及L5左侧螺钉位置均偏离,螺钉置入椎管内。无论从时间上还是解剖位置上,王某某术后出现的左足背伸肌力、左足伸踇肌力下降与甲医院手术操作有关。甲医院在术中置入螺钉位置偏离,对王某某造成损伤,存在过错。

2、甲医院在王某某术后出现左下肢无力症状,左足背伸肌力Ⅱ级、左足伸踇肌力Ⅰ级体征,予营养神经治疗无明显改善情况下,未及时复查腰椎CT及MRI,查明具体原因。甲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3、术后查体示王某某左下肢麻木及乏力,左足背伸肌力Ⅱ级、左足伸踇肌力Ⅰ级,其症状体征明显加重。王某某左足及左踝功能障碍明显加重在时间上与甲医院的手术存在连续性,也符合甲医院术中螺钉置入椎管,神经根损伤等引起。

甲医院术后未及时复查CT及MRI,及早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甲医院5月27日提出再次手术后,王某某虽拒绝,但转入他院治疗并于5月29日行手术治疗。

4、王某某入院时即存在左下肢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结合影像学表现,其L5/S1椎间盘突出伴狭窄明确,同时其脊柱存在侧弯畸形,且既往有手术史,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

五、庭审意见

甲医院在对王某某进行手术时未准确置入螺钉致其螺钉位置偏离、置入椎管内,手术后在王某某症状体征加重的情况下甲医院未及时查明原因尽早处理,据此本院决定甲医院应赔偿上述损失的70%。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4日判决,被告甲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17351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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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0 14:33

    所以术前要求签署同意书告知风险的意义何在,只要出问题都是医院的错,是不是法院默认手术就应该百分百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