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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代开始,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皇帝的权威成为了世俗权力的唯一来源和最高的基础,也是传统国家监督体制的动力源泉。汉朝监察体制的变革,不仅突出了人的角色,而且还突出了体制自身的重要意义。
从监察体制的内部运作上看,汉代的监察官是在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下,监督机关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活动主体。其自身的“道”文化属性,决定了其作为“皇帝”所赋予的监督力量的终端。
换句话说,他对皇帝的忠心,以及品德,都会对监察体制产生影响。接着,通过对汉朝监察体制的历史记载,从内部的体制设计中,揭示出汉朝监察体制的复杂性和系统性。
这是一种政治体制的开端,在政治体制中,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机构逐渐分化,分工逐渐明确。在古代,监察制度越来越成为独裁政权的法律和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汉代监察体制的运行特征1、维护皇权
监察权力的存在与运行,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维护和保护皇权,这是历朝历代都有的。在政治上较为开放的时代,监察人员的公正与各种保障能够获得皇帝的拥护,能够对监督权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否则,监督权力就会流于形式。
秦统一六国以后,实行三公九卿,即丞相,太尉,御史。在这些文书中,御史负责大臣们的奏章,发布圣旨,监督百官,实际上就是副宰相。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御史的职责就是“上卿,赐银印,执掌宰相。”“内政由本朝统治,外辅政官,任用职司。”所以,监察体制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2、监察机构内部权力的不同
东汉设立御史台,推行中丞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并将其与行政分开。御史台是一种传统的监察制度,它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也不受行政制度的约束,它可以从外面监督政府。
这样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职监督机关,可以使检察机关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丞相司直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宰相是下属,宰相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宰相的监察是一种内务。
他的主要任务是以宰相的名义监督官员,尤其是“诸州事务”。其职权与御史官相当,但其最主要之处在于能对自己进行监察,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汉朝监察体制的独特之处。
二、监察官员的选拔1、察看
察举制是由上至下选拔官员的一种形式,也是汉代选拔官员的一种重要形式。尤其是在选拔监察人员的体制上,它在实际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察举对考官的要求也很高,不仅要有眼光,还要有胸襟。凡有才能之士,均可由朝廷举荐,并经过适当的考试,方能授之。察举制从汉高祖刘邦开始,到刘彻时代,才真正形成了一种选拔官员的体制。
2、征服
征召和监察御史是一种由上而下的选拔方法,德才贤达之人,可以被皇帝特批为刺史。
而各级官吏亦可从各地招用人才,但征用的程序却要受朝廷法令的约束。因此,“征辟”比“察举”更为严格,是“吏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3、推荐人
推荐,是对高层官员的一种优待,他们有权推荐自己的家族成员或亲友为官。汉朝张苍任中侯,王信任段宏官,九卿,都体现了推荐制度。
并且,那时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举状”风格。汉文皇帝时,推荐制度是一种专门的制度,推荐的人数从一人增加到两到三人。
但是,这种推荐制度不能回避复杂的人际关系,虽然被推荐的人中不乏聪明人,但是大部分都是庸才。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荐机构的约束也越来越多地侧重于相互承担的责任。
三、监察官员的考评和赏罚汉朝除了对监察人员的选拔有严格的规定外,还实行了严格的任用和考评,奖惩分明,督促他们尽职尽责。
1、评估体系
就考试对象而言,中央监察人员的考试,均是由皇帝和他的代表来进行,而其它的,则是由负责的官员来评定。在科举制度出现之初,刺史的考试是由丞相直接进行,然后是御史。
而宰相司直,则是“辅佐诸州之政”。“秦官,御史,副宰相。秩千石,二丞相。一名为中丞,殿中兰台,掌管文武百官,内务大臣十五人,奉公卿之命,弹劾典章。
在考察方法上,汉代对监察人员的定期考评,包括大考和小考。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小考,主要是对学生的实际工作进行评估,并撰写评语,称为“常考”。而三年一次的大考,则是对三年内监察人员的成绩进行评估,也就是所谓的“大课”。
2、考核的范围
包括政绩、年功、功绩、道德等。“年”指的是官员的实际工作年限,“行能”指的是“德行”、“品行”、“敦厚”、“孝悌”等“德行”。
但三个方面,成绩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而年度劳力和能级的标准,则是根据功绩来决定的,而评定的等级和奖励,都是根据功绩来决定的。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中国人政治智慧的结晶。同时,它也反映出我国古代丰富的监察立法经验,对国家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汉代的监察制度在汉朝的兴盛和巩固封建政权方面有很大的贡献,监察制度改革,在制度制定、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方面都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为汉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资料:《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