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赖某(男)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0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两套房产及一辆小车归王某所有,孩子每人抚养一个,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另外,双方曾于2017年4月签订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书》基本一致。
王某称,双方离婚后,赖某怠于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不愿过户两套房产及车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房产和车辆的产权。
赖某辩称,该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离婚仅为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法目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给王某,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其有权撤销赠与。基于上述离婚协议无效的前提,应视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按平分原则分割,即房产、车辆由双方进行平分。
王某则称,赖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以及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并没有复婚,可见离婚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上是否存在“假离婚”?从字面意思上看,“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合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两人仍自认为夫妻关系。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里并没有要求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的目的进行审查,也没有要求法庭在作出离婚裁判前对原、被告的离婚目的予以查明,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的效力构成影响。因此,“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并无真假之分,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就是离婚。离婚之后,双方另行恋爱、结婚,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