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珠海市某小区的业主吴女士在电梯口的楼面摔伤。当时电梯口的楼面十分湿滑,电梯间放有一保洁拖地水桶,桶内充满泡沫,可以判断,楼面湿滑系小区保洁人员违规在夜间作业,且使用泡沫水拖地导致。
吴女士受伤之后,家人马分行报120送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医药费3.3万余元。
经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多次调解之后,物业公司拒绝进行赔偿。
吴女士要求查看电梯的监控视频,但物业公司称,事发时正在对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故无法提供事发期间的监控视频。
吴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在晚间进行楼面清洁,案涉地面不存在任何湿滑的情况。吴女士受伤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也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庭审期间,有证人出庭作证,称在吴女士受伤之后到达现场,见到案涉楼面湿滑,电梯间有保洁水桶,桶内的水充满泡沫。
小区保洁出庭作证,称没有在夜间进行楼面保洁,保洁期间也没有使用充满泡沫的水。
业主在电梯口的楼面摔伤,
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就诊病历、120调度表、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物业公司对吴女士受伤事实的认可,可以确认吴女士在电梯口的楼面摔倒受伤的事实。
电梯口楼面属于该楼栋的公共区域,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保障业主安全通行。
对于吴女士摔倒受伤时因为地面湿滑的原因,有证人证言及证据予以佐证,物业公司虽然否认,但没有提交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
公共区域安装的监控视频录像本可以最直接、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事实经过,可以作为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直接管理并控制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
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事发监控视频,导致吴女士受伤的原因不能完全查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吴女士摔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区域行走时对路面观察不足,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对于受侵害人来说:
意外发生后,对于周围环境、意外发生原因等关键性证据,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等方式记录事发时的基本事实。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
如果监控系统确实正在升级改造,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替换设备,以确保事发期间仍然有监控视频录像;如果所谓的“升级改造”只是拒绝提供证据的托词,物业公司拒不提供电梯监控视频,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