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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裁体系,作为刑法规定的刑罚与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制度的有序组合,超越了单一的“刑罚体系”与“刑事制裁体系”,囊括了制裁方法与制度双重维度。在功能上,旨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涉及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四方利益。刑法制裁体系集惩罚威慑、教育改造、保障补偿、矫正回归四大功能于一体,既体现刑法家长主义的干预策略,又注重道德教化与人权保障。而我国刑法制裁体系,在40余年的发展演变中,虽基本框架未变,却呈现出笼统化、扁平化,工具主义倾向,功利主义刑罚观及自由刑中心主义等鲜明特征。随着犯罪体系的变化,刑法制裁体系亟需与时俱进
协同化不足的问题,在刑罚体系中显得尤为突出。刑法所规定的各类刑罚,刑罚均有着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且主刑与主刑、主刑与附加刑之间无法相互易科,导致刑罚的适用呈现出一种封闭化的状态。同时,刑罚与非刑罚方法之间也因缺乏明确的衔接规定而呈现出割裂态势,仿佛“井水不犯河水”。更为棘手的是,不同制裁方法与制度间的相互转化和灵活运用受阻,使得刑法制裁在实践中出现轻重失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制裁的效果。以证券违法行为为例,不少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却因协同化不足而未能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现象屡见不鲜。
尽管我国刑法制裁手段多样,但在应对现代犯罪治理需求上却日益显现出其局限性。以资格刑为例,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四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源于改革开放初期,具有浓厚的时代烙印,已难以适应当前单位犯罪增多、经济犯罪圈扩大等新形势。同时,刑法中部分制裁方法定位模糊,如罚金刑的规定就较为笼统。在经济犯罪领域,虽然部分条文明确了罚金刑的数额或比例范围,但仍有不少条文仅简单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使得相似行为的判罚差异巨大。无论是资格刑还是罚金刑,若与司法实践脱节或定位不合理,都将严重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进而削弱刑法制裁的整体效果。
自79刑法颁行40余年来,我国立法不断扩张犯罪圈,新增犯罪逐渐取代传统犯罪,成为高发类型。以醉驾入刑为例,危险驾驶罪发案率已超越盗窃罪,跃居我国发案率之首。犯罪圈的扩张,使越来越多的人被贴上罪犯标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后发现,含前科与再犯记录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占比分别高达18.34%和23.66%。犯罪标签严重阻碍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降低了刑法制裁的效果。前科往往成为有前科人员重归社会的巨大障碍,使他们的就业和权益保障之路布满荆棘。然而,刑法中去犯罪标签化的规定,如前科消灭制度,却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无疑是我国刑法领域的一大遗憾。
我国刑法制裁体系与其他刑事法律规定间的协调程度有待加强,特别是与《社区矫正法》存在明显不契合。现行刑法的五种主刑中,只有管制属于非监禁刑,其余均为监禁刑,而附加刑中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开放性,且司法实践中应用寥寥。以2019年为例,全国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适用管制刑与独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比例低至惊人的0.35%。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际能够适用的刑种主要集中于管制刑。由于刑法中开放性刑种偏少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限适用,导致社区矫正的实际推广和实施面临障碍。
以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完善刑法制裁体系,结合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治理的需求,从刑法制裁方法体系和制裁制度体系两方面入手。构建二元化制裁方法体系,通过增设保安处分、调整刑罚结构、优化单位犯罪与网络犯罪制裁方式,以及开放轻微犯罪制裁手段。在制裁制度层面,确立双轨制体系,加强犯罪人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如增设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全方位被害人保障机制,并通过易科制度提升制裁方法的灵活性。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刑事制裁公正,完善量刑、减刑和假释程序,回应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运用大数据技术辅助刑事制裁,但需注意其程序正义性,避免算法偏见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刑法制裁体系对达成刑法目标至关重要,需紧跟犯罪治理现代化步伐,从工具主义转向目的主义制裁观。为适应情势与刑事政策变迁,体系应立足刑事一体化,增强制裁方法与制度的协同与功能性,从注重结果正义迈向分配正义。为此,需以分配正义理论为指引,完善体系构建,促进内外协调,宏观上确立二元化制裁方法体系与双轨制制裁制度体系。同时,打破制裁方法间的壁垒,进行类型化结构优化,并针对新兴犯罪趋势,如单位犯罪扩张、网络犯罪涌现及轻微犯罪率上升,实现制裁方法多元、专业与开放。为制衡刑罚权,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完善程序保障,确保刑法制裁体系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