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政法系统腐败类型特点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27 11:20:39
#律师来帮忙# 政法系统腐败主要涉及各级党委政法委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单位的公职人员,在领导、监督和参与执法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或不作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政法系统腐败的目的明确,即获取非法利益,而直接后果则是导致司法不公。尽管新时代我国政法系统腐败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但腐败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隐蔽复杂、风腐一体、司法腐败与政治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等新特点,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深化对政法系统腐败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显得尤为迫切。 司法腐败与政治、经济腐败紧密交织,形成复杂态势。从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案例来看,政法系统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及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普遍,占比高企。例如,2021年通报的104名干部中,七成以上违反政治纪律,九成以上违反廉洁纪律,六成以上违规干预司法。2023年,这一趋势依旧严峻,超四成受处分的政法干部同时违反多项纪律并插手司法。孙力军政治团伙案便是三者交织的典型,该团伙在党内外拉帮结派,严重危害政治安全。当前,这种交织趋势日益隐蔽化、复杂化,使得政法系统腐败治理工作愈发紧迫。 腐败问题与不正之风相互交织,形成“四风”这一腐败滋长的温床。部分不正之风亦属腐败范畴,不正之风作为腐败的初级形态,与腐败相互交织、由风及腐、风腐一体,使得政法系统腐败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众多腐败案例表明,作风失范往往是腐败的起点,“四风”问题从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腐败行为。以政法系统为例,2021年和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受处分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的均占绝大多数,如邓恢林、龚道安等人的违规行为,以及辽宁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的违纪事实。 “一把手”违纪违法犹如腐蚀之源,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乃至塌方式腐败。在政法系统,一旦“一把手”失守,其领导下的班子成员及下属往往难逃其咎,如周永康案所揭露的腐败网络,震惊全国。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超七成案件涉及连带处理,天津武清区法院张林才案便是典型,其被查后,3名班子成员及数十名干警亦被牵出。同时,公检法司各环节间腐败串联现象频发,郭文思案、孙小果案、巴图孟和案等,从立案到执行,腐败如影随形,呈现出“一查即串、一端即窝”的链条特征,使得政法系统腐败治理尤为严峻复杂。 在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一把手”占比之高尤为引人注目,政法系统亦不例外。据统计,2014年至2023年底,被查处的厅局级以上政法干部539名,有74.58%曾担任或正担任“一把手”,且此比例历年持续高企。诸如上海原市检检察长张本才、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胡毅峰等“一把手”的落马,凸显了政法系统“一把手”腐败问题的严峻性。一旦“一把手”腐败,往往引发自上而下的连锁反应,导致“塌方式”腐败,究其根源,在于“一把手”手握重权,易成围猎对象,缺乏有效监管则廉政风险陡增。因此,政法系统治理“一把手”腐败问题任重而道远。 “寄生性”、家族式腐败在政法系统中日益凸显,往往源于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党和国家已将其整治纳入未来五年重要议程。部分领导干部与亲属勾结,共同违纪违法,或利用影响力为亲属谋利,此类案例屡见不鲜。据统计,2022年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政法系统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超两成涉及家风不正、存在“寄生性”或家族式腐败。如最高法原党组副书记沈德咏、上海市原检察长张本才及南昌原政法委书记郭安等,均因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私而被查处。江苏常州原公安局副局长徐卫东案更是“寄生性”腐败的典型,其与子共同受贿,最终双双受惩。 当前,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交织并存,腐败手段日益隐蔽复杂多样。只要腐败的土壤、条件存在,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就会不断滋生,在政法系统,新型腐败尤为突出。一方面,“期权腐败”、政商“旋转门”等成为掩饰权钱交易的新手段,如杭州原副巡视员邱平利用“逃逸式”离职,通过政商“旋转门”捞取好处,搞“期权腐败”,最终难逃党纪国法制裁。另一方面,披上“隐形外衣”的腐败行为也层出不穷,如借贷、投资、委托理财等成为大肆敛财的幌子,攀枝花政法委原书记谢忠华等人就是典型例证。因此,在未来的五年里,党和国家将把惩治这类腐败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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