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警察权与警察职权?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01 11:00:45
#律师来帮忙# 警察权力,作为主权国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其主体为国家;而警察职权,则是国家立法赋予警察机关的具体职责与权限,主体为警察机关。两者在警察学、警察法学中构成了研究的逻辑基石,同时也是警察史学研究的主要线索。然而,目前国内学界对于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的表述尚未达成一致,对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也各持己见,甚至有学者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明确界定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的概念,并清晰梳理其相互关系,显得尤为必要。 警察权力,简称警察权,是主权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属于国家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鲜明的国家性,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内容,直接体现国家暴力,其权力主体是国家。警察权具有阶级性,作为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为维护其统治秩序服务。警察权还展现出公益性,通过维护秩序、服务社会,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拒绝或违抗警察权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在我国,警察权不仅是对敌专政的工具,也是保障民主、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根本宗旨。 警察职权乃国家立法所赋予警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警察职权的主体是警察机关,区别于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警察权,它实现了警察权力向警察机关职权的转化。警察职权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作为职权,不得放弃、转让或不当行使,是警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警察职权是职责与权限的统一体,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并赋予其相应权限,确保其能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详细列举了‬警察的职责与权限,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多项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或不当行使,从一开始便‬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是两个紧密相连却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它们都聚焦于国家如何利用警察这一专政工具,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两者共同服务于国家实现警察权力,界定警察权的范畴,规范其行使,并监督其实施。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是国家行政权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内容抽象且可随国家治理需求而调整,宪法是其调整基础,强调保障人权与法治;而警察职权则是警察机关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其权利主体是警察机关,属于行政法范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体现了国家对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制约。 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之间存在着由国家权力向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转化的关系,并‬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国家为了有效管理社会事务,通常会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从而将国家警察权力转化为警察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宗旨、活动原则、职责权限、义务纪律等内容,同时也对其他相关部门的人民警察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国家通过立法将警察权力明确赋予各部门的人民警察,实现了警察权力向警察职权的顺利转化。 在实现警察权力向警察职权转化的过程中,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警察权的法定性强调,尽管国家权力具有绝对性,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其范围、内容、实施、监督及保障均需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防止警察专制或‬专权。而警察职权的相对性则要求‬警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一定拘束,需平等地承担义务,职权本身即职责与权限的重叠,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警察在履职过程中需始终保持负责任状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人民警察法》专设“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一章,并建立了领导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以制约警察机关或个体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或不当行使。 开展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的研究,对深化警察理论与警务实践具有基础性意义。一方面‬,‬为警察权的“支解”、“让渡”、分权制衡、警察体制、警务模式及警察权运用监督等研究提供准确的学术基点,防止研究偏离方向,影响警察学学科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促使警察机关与个体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非个人权力,且警察职权从立法授权时就受限制,无利益可言。同时‬,该研究有助于调整国家权力与政府部门职权的相互关系,避免政府部门职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错位”,确保警察权正当行使,既关乎国家发挥警察职能,也直接影响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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