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古今的中国“公安”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27 11:20:40
#律师来帮忙# “公安”作为理解中国特色公安制度的核心,其起源多元且含义分广狭。近现代“公安”概念源自日语对西方词汇的汉译,后经晚清学者黄遵宪引入中国。民国初期,孙中山等先驱融合中西自治理念,以“公安”命名警察局,寓意国家社会的安宁。中日“公安”虽同指社会和谐,但日本侧重国家公权力,而中国则兼含公权力与公众参与。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机构更名弃用了“公安”中的民众参与意涵。综观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发展,“公安”一词不仅映射出对古代治安传统的批判继承,也彰显了学习世界先进警察制度的决心,本土与世界的融合成为理解中国近现代乃至当代人民公安制度的关键线索。 中日“公安”含义的差异,深植于两国迥异的治安传统之中。警察制度与各国历史、传统紧密相连,中国近现代“警察”改称“公安”,或与古代官治民治相融、中央集权与基层自治并存的治安传统息息相关;而日本明治维新至二战间未以“公安”命名警察机构,则与明治前皇权衰微、民治传统缺失有关。尽管日本方面的论证尚待深入,但中国方面的结论已获丰富史料支撑。此外,中国古代追求的“康宁”“治安”,与近现代“公安”意涵相近,警察传统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商代,远早于现代警察制度之父罗伯特·皮尔的改革。然而,近现代警察科学常陷“西方中心论”窠臼,忽视了中国警察制度的深厚底蕴。 由于历史差异,欧洲各国对警察的概念各不相同,并据此初步划分了海洋型与大陆型警察体制。大陆型以法德为代表,特征为中央集权、警察职责广泛、权力较大且与军队联系紧密;海洋型则以英美为典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强调地方自治,警察职责单一且权力较小,注重文职性和非军事性。上述分类方式将大陆型与集权、专制相联系,海洋型则与自治、民主相对应,但忽略了欧洲以外国家的警察特色。就中国而言,尽管拥有两千年的中央集权传统,近现代警察制度却并非简单归属于大陆型(或集权型),将帝制时代中国政体简单定义为专制,实则源于西方对东方的长期偏见。 中国官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治安传统,既不同于法德的集权传统,也区别于英美的自治传统,而是兼具二者之特点,独具本土‬特色。一方面,中央集权制度以皇帝为核心,县以上层面实行官治,官府对社会安宁问题拥有随时干预的权力,与法德的集权模式有所相似。另一方面,由于帝国统一、地域广袤、人口分布零散及独尊儒学等多重因素,宋以后县以下基层社会推行“以民治民”的民治方式,保甲、乡约、会社、家族等社会组织在维护基层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官治与民治、集权与自治相结合的独特格局,且军队并不如法德那样广泛干预日常生活,颇具英美自治之风。 近代西方专职警察观念传入中国后,中国在构建专职警察体系的同时,亦注重继承官治与民治相结合的传统。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黄遵宪在创立中国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湖南保卫局时指出,西方警察制度虽优,但基层管理全由行政长官负责,较之中国传统由基层民众自选的乡官、区长管理存在不足。因此,他强调湖南保卫局应“以民卫民”“以民保民”,延续宋代以来“以民治民”的传统。保卫局采取“官、绅、商合办”模式,非纯官僚机构,其三级组织中官民(绅、商)并存,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彰显了中国近代警察建立之初即能自觉、批判性地继承官治与民治结合的传统。 自湖南保卫局失败后,梁启超深感基层数千年的自治与警察自治传统之重要。他描述了村落、市集层面的自治景象,强调每乡族自设巡丁以保里闬、禁盗贼,即为自治警察之体现。此传统与孙中山、黄兴所倡导的旧有自治理念不谋而合。晚清至1928年,中国警察制度在官治与民治结合、警察自治的传统中不断发展,巡警局呈现官绅商合办等多样形式,多数体现绅办性质,成效显著。然而,当前研究多聚焦于警察经费,忽视了其与治安传统的紧密联系。1905年至1934年间,县级“四局自治”中,警察局作为绅办机构,与古代自治警察传统一脉相承,直至1934年“裁局改科”后方逐渐融入县公署行政系统。 自古以来便中国便拥有独特的治安传统,即县以上官治与基层民治、警察自治的有机结合。近现代在建警过程中,既学习借鉴西方先进警察制度,又自觉批判性地继承本土传统,以“公安”一词命名现代警察机构便是结合本土与世界潮流的做法,成为理解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乃至当代中国特色人民公安制度的基础。尽管国民政府后来放弃了警察的自治性与人民参与,但中共‬延续“公安局”称呼,融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发展出独具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公安制度。当前,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警务机制,是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总目标,更需汲取古代智慧,坚定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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