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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选择性执法,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后,基于执法资源不足与提高执法效率的目的,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实采取差别化对待,是警务执法的一种特殊模式。一方面,选择性执法有效应对警务资源不足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提高效率并处理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它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赋予警察在突发事件中一定的裁量权,确保法律权威和社会效果。同时,面对个别当事人对法律处理的不服,选择性执法有助于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尽管如此,选择性执法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确保执法公正,并在权衡执法成本与效果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策。
警察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关键在于是否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成文法律具有滞后性与局限性,为警察在现场进行选择性执法提供了空间。法律难免存在漏洞,且在新旧转型的背景下,利益冲突加剧,不当行为频发,法律难以涵盖所有新情况。同时,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法律难以完全适应各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此背景下,警察需灵活应对,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现场执法中根据实际情况权衡执法成本,选择最合适的执法方式。然而,法律虽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却未明确界定其边界,缺乏规制的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进而导致执法不公或腐败。
在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领域,从公安部门制定的宏观执法策略到个体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选择性执法现象普遍存在。警察享有广泛的选择性执法权,但并非所有警务活动都必须采取此方式。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全方位、全覆盖的执法监督体系,缺失事后责任追究机制和问责机制,监督多集中于执法部门,未落实至一线民警。执法主体一旦脱离监督,便可能随意执法,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法治秩序难以维护。监管部门缺乏主动性,事后才处理,无法根治问题。加之现场执法低可视性、标准缺失,非正当选择性执法大行其道,过错成本几乎为零。
在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人情依然是难以忽视的隐性规则。警察在日常执法实践中,不时会受到人情的渗透,其生活经历、社交圈子、个人情感、个人利益及价值观等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不少执法对象试图通过金钱、关系或人情向警察寻求庇护,而一些意志薄弱的警察,在金钱的诱惑或人情的束缚下,容易背离法律法规,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避而不查。这种权钱交易、权情交易式的选择性执法,实则是滥用权力的体现,成为了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助长了其嚣张气焰,同时削弱了公众对法律信仰,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程。
选择性执法与执法者个人的法律素养紧密相连。执法者的素质,涵盖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多方面,共同塑造了其执法的风格。若警察法律意识淡薄,信念不够坚定,执法能力不足,便可能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为个人利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部分民警法律知识储备欠缺,现场执法过于依赖直觉和经验,对法律法规理解模糊,在现场处置时难以依法采取恰当行动。同时,部分民警在执法语言使用、执法手段选择、处罚强度把握等现场执法处置与应变能力上存在不足,甚至倾向于选择易于执法的对象,回避较难处理的执法情况。
通过限制自由裁量权,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边界与原则,科学制定执法细则,确保执法合法、公正。其次,建立系统、合理、可操作的执法程序,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和闭环管理,明确选择性执法的标准与程序,减少随意性,防范执法不公。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完善司法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执法透明度和问责力度。提升警察职业素养与执法能力,加强法律与技能培训,构建高素质的警察队伍。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警民沟通,引导社会正确理解选择性执法,及时回应因处理不当引发的舆情,展现公安机关对不正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选择性执法是我国警务执法领域长期且普遍存在的现象,通过“运动式执法”“专项整治”“突击整治”等模式,在缓解警务资源紧张与社会治安需求矛盾、快速应对社会治安危机、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在法定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且执法效果明显的前提下,应肯定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但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建立选择性执法程序,健全监督体系,强化事后追责。公安机关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警察素养。还要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媒体和公众,正确认识并监督选择性执法,以扬其长、避其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