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即城市的四关,自从分田到户后,集体就算是名存实亡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就进入了市场,可以自由买卖,有许多农村人在四关买地建住宅。
然后就是城边村,10多年前,也开始自由买卖。城市开发征用土地是五、六万一亩,在开发之前个人与个人之间是十万以上。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有些农村出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侵害她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造成了诸多纠纷。主要表现为:年年进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土政策的村庄在妇女出嫁和改嫁后,发包方强行收回其承包地,而到了夫家,夫家的村庄却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国家政策,几十年分不到土地。造成了两头空。
第九条【保护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方在承包关系中,相对于发包方而言,一直处于弱势。尽管法律对于其权益的保护特别“关照”,但一直都被侵犯。一起地方的土政策是五年一调、十年一调,发包方利用调地时随意收回黄金段位的土地,牟取利益,不到调地的时候相中了一块地段,就想方设法收回,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就采取一些卑鄙无耻的手段,将人家的蔬菜大棚破坏掉;一夜之间将露天的菜地、麦田用建筑垃圾填满。等生米做成熟饭后,再进行补偿。
第十条【保护承包权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土地,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举一个典型的案例:×省×县××镇村,很多人的土地都被强制流转,村干部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土地,村民连合同都没见过,当初说好的每亩地承包费600元,只给了一年就再也不给了。农民向上级部门反映,却屡遭踢皮球……
我们村离家很远的地方有几百亩地就是被村里强行流转了出去,合同签了字被收回,不签字不给钱。
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与本条有冲突吗?2021年,我村又到了10年一调地的时间,村两委单方面宣布:取消村委会下面的小组,全村一盘棋,将土地全部收回流转出去。其目的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遭到了全村人的一致反对。
目前个人流转给种地大户每亩1100元,粮补近200元,归个人。每亩不到1300元,先给钱后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