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女子在车管所旁边上厕所,发现有一名25岁男子拿手机偷拍,女子立即制止并要求删除,不料对方想要逃跑,双方争执过程中,女子手指被咬伤、手链被扯坏,后男子被拘留15天,女子以侵权为由,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42650元,男子:纯属狮子大开口!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
刘莲30岁,身材高挑、容貌姣好,事发当日12时许,刘莲在大通县车管所旁边的女厕所方便,没想到却被人用手机偷拍。
刘莲发觉异常后,发现对方竟是一名男性(康宗),正蹲在隔壁坑位上,且将坑位门锁住,刘莲要求立刻删除被偷拍的内容。
康宗见状立即逃跑,刘莲为阻止康宗逃跑,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康宗将刘莲的手指咬伤,造成右手中指、左手食指严重裂伤,且双方撕扯中,刘莲价值2220元的手链损坏。
后康宗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3日,大通县公安局以1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康宗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刘莲受伤后住院10天,医生建议出院休息一周,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646元,且刘莲住院期间,因手指戴有戒指,手指肿胀无法取下而被损坏,价值1786元。
出院后,刘莲将康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4500元、陪护费4800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100元、结婚戒指3790元、貔貅手链1360元、精神损失费1.8万元,共计4265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5月7日12时许,康宗潜入女厕所,在一坑位将坑位门锁住后,用自己的手机偷拍另一坑位正在上厕所的刘莲的隐私部位。
刘莲发现后,要求立刻删除被偷拍的内容,康宗想要逃跑,被刘莲一把拽住,康宗情急之下将刘莲的手指咬伤,造成右手中指,左手食指严重裂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莲经医院治疗,未完全康复,手指僵硬,不能正常弯曲,缝针处皮肤未自然复原有隆起,刘莲本职为电脑操作员,现已严重影响电脑操作,需二次康复治疗。
案发后,在医院缝治过程中,左手食指结婚戒指无法取下,直接绞断,严重损坏,貔貅手链损坏,都已不能正常使用,有实物作证。
刘莲作为一名女性,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严重惊吓,精神恍惚,经常在半夜噩梦惊醒,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刘莲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双手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至右手中指第一指尖关节背侧、左手食指根部内侧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住院。
综上,刘莲认为,康宗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刘莲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康宗辩称:
1.关于事实部分,刘莲所述属实,发生事故后我支付给刘莲4500元医疗费,为证明主张,康宗提供收据一份,拟证明事发后支付医疗费4500元的事实。
2.刘莲说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医疗费实际支出为2646元,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合理,交通费、鉴定费以发票为准,营养费以法院判决为准。
结婚戒指造成的损失应当出具证据,手链我当时没看到,精神损失费18000元我不认可,我咨询律师说是500-1000元,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康宗在公共卫生间偷拍刘莲的个人私密,侵害了刘莲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在刘莲发现后,双方拉扯中,造成刘莲伤害及财产损失,理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刘莲诉讼请求中的各项费用,应当以什么标准计算;2.损坏的戒指、手链如何赔偿,关于刘莲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医疗费,刘莲此次事故医疗费用总计2646元,有医院发票为证,事故发生后,康宗已向刘莲支付4500元医疗费。
2.刘莲主张营养费1000元,因刘莲住院期间,医院出据的出院记录为“骨科二级护理,普食”,法律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故不予支持。
3.交通费刘莲主张600元,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确认。
4.刘莲主张误工费4500元,依据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经调取刘莲的工资证明,未发现刘莲工资减少,故不予支持。
5.护理费问题,根据刘莲的住院病历,医生未建议需要护理,故不予支持。
6.刘莲主张住院伙食费1500元,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刘莲住院10天,每天以70元补助较为合适。
7.鉴定费,有鉴定机构出具的1080元发票,予以支持。
8.戒指和手链损坏与康宗有直接因果关系,康宗理应赔偿,但刘莲未能提交损害程度的有关证据,仅提交原始票据,法院以此确认康宗按原价赔偿,戒指和手链归康宗。
9.精神损失费应酌情赔偿1000元。
刘莲的各项损失共计10032元,减去康宗已支付的4500元,康宗还应承担5532元,综上,判决康宗支付刘莲5532元,损坏的黄金戒指和手链归康宗所有,驳回刘莲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