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看病为何还要罚款7.5万”?广西贺州,乡村医生从医18年,一直坚持为村民看病,却被人举报非法行医,卫健局调查后对其罚款7.5万,男子不服起诉:我是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从医已经18年,只是中间有2年未申请年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陈勇是平桂区沙田镇逸石村村民,自1994年开始做村医,事发当年8月2日,区卫健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出卫生执法人员,到358号涉嫌违法行医的场所进行核查。
该场所属陈勇开办,场所大厅内摆放有一张诊疗桌,桌上摆放有血压计、体温针和12张处方单,处方单分别记录了12名患者的诊疗情况。
诊疗桌后面有一个木质药柜和一组玻璃柜,柜内摆放有数十种药物、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药柜上面摆放有一张微信收款码。
大厅右侧拐角处摆放有一个红色垃圾桶,桶内盛装有使用过的输液瓶和输液管;大厅旁的一个小房间内,有一位家长带着小孩正在输液。
现场检查时,陈勇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能出示1995年4月15日由广西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发放的《中专水平证书》。
经现场核实,陈勇收入220元,区卫健局认为陈勇涉嫌无证违法开展诊疗活动,遂予以立案调查,当场查扣数十种药物及医疗器械,现场拍照取证,并向有关人员作调查笔录。
经内部讨论评议,区卫健局认为陈勇无证在其家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应予以行政处罚。
10月22日,区卫健局向陈勇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陈勇,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10月24日,陈勇向区卫健局提出申辩,认为其做村医十几年,以前行医时证件齐全,期间隔2年没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后来去申请年审但不予办理。
区卫健局复核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11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药物、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220元;处罚款7.5万元。
陈勇不服复议,区政府经审查复议决定维持,陈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陈勇是具有医疗执业资质的乡村医生,不能直接定性为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陈勇1994年参加广西乡村医生考试并通过,同年申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后每年都按时缴纳年审费700多元,直到2004年,因该工作不赚钱,陈勇2年未申请年审。
2006年以后,陈勇听说年审已免费,但未去补办手续,此后一直未补办,直至被区卫健局以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为由进行处罚。
没有资质进行诊疗活动,与有资质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活动,是两个不同概念,陈勇自1994年就开始做乡村医生,具有相应资质,几十年从医生涯也证明陈勇能力,与一般无证行医者有本质区别。
乡村医生目的是为了服务基层劳动者,给偏远地区的贫苦百姓带去合格的医疗,解决农村劳动者日常的医疗需要,其社会价值已经不是盈利,而是服务社会。
2.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此法规实施日期为2020年,而陈勇早在26年前取得乡村医生资质并行医至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陈勇这个年代的人,如果不给予告知,不知道现在的行医要求已经变更,且卫健局未曾书面告知陈勇应如何补办手续就直接罚款,存在程序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勇作为乡村医生多年,坚持行医原则,为基层百姓看病,并未造成任何医疗事故,只是因为村民有要求时才行医,对新的管理规定并不清楚,也无相应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和提醒。
虽然陈勇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年审,办理医疗执业证书,但亦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给予75000元高额罚款与陈勇行为不相适应,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区卫健局辩称:1.陈勇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2.陈勇的行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依据该法第99条第1款,对其进行处罚。
3.陈勇提出的“其具有医疗执业资质的乡村医生,不能定性为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说法错误;4.陈勇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罚款金额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法错误。
区政府辩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程序合法、规范,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合法妥当,请求驳回陈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8条,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综上,判决驳回陈勇的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