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观察室-巩晓昔
最近常听到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说,现在的被管理对象坏得很、难对付,必须狠狠地处罚,不要对他们仁慈。我听到后总感觉别扭,但也不知道如何反驳他们。最近重温《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很受启发,终于找到了反驳他们的答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显著扩大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不仅涵盖了“具体行政行为”,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相较于2023年之前的版本,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同时,该法也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合法权益,不再仅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则只能作为被告,且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差异,保护后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法人权益的高度重视。
权力若无制约,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应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保持动态平衡,避免任何一方权力过度膨胀。同时,应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以确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民主的实现。
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摒弃官本位思想,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认真对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者,不应将当被告视为耻辱,二者,应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更好地依法行政,行使手中的行政职权。部分官员将当被告或被提起行政复议视为工作失职,这实则是封建官本位思想的残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并善待每一个执法对象,认真倾听他们的辩解和意见,唯有如此,方能问心无愧,坦然面对被告身份。同时,应将当被告视为常态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以消除民众对权力的畏惧,鼓励他们勇于表达意见,感受民主的氛围,从而真心拥护并遵守法律,共同推动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这一理念如同家庭教育中的亲子关系:父母在严格管教孩子的同时,也应倾听孩子的意见,与孩子建立既是亲子又是朋友的关系,如此方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同理,官员、民众与律师三方亦应各自大胆行使权利,同时把握好尺度,尊重对方的权利。唯有如此,方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制度环境,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