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一只羊获利180,罚款13万,看起来怎么那么扎眼,寒心

雨秋漫谈 2024-12-27 10:56:55

羊胴体,这个词儿很新鲜。像极了卖一只羊获利180元,罚款10万这个恒古未有,惊天地泣鬼神的新鲜感!!!!

法律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指引的作用,引导人们向善弃恶,在法律的规范下能够从容淡定的生活。

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过罚适当的原则,在刑法中表达的更加准确,也叫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什么意思?相信执法者比老百姓更清楚,也就是一个人所犯的错误要和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惩罚相适应,用老百姓明白的话说,就是犯多大错误,接受多大惩罚,用官方的语言来说,就是罚当其罪。

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变通,也就是当具体法律条文在执行中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要以法律原则为准。

相信我说的够清楚了,但是,法律条文看起来总是那么抽象,不容易理解,如果我们结合今天网上热议的卖羊肉挣了180元而被罚了13万元这个案子来看,可能我们对上面的文字会有更加清晰的理解。

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村民顾某家里养了一群羊,后顾某身患癌症,急需用钱,就委托卖羊肉的摊贩陈某帮其杀了卖钱,在卖了一部分之后,获利180元,这时候被江苏盐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由于羊肉和羊头没有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验讫章,也就是没有经过检验,于是工作人员就没收了现场的羊头和羊肉,并且到陈某家里,没收了陈某存在家里的羊头和羊肉,这里用了一个新鲜的词汇,羊酮体,看的我一愣一愣的,不由得内心产生了许多不好的联想,这也要进行彻底的批判。

后经执法人员送检,羊肉各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

执法人员就依法对陈某以售卖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为由,对陈某执行处罚13万零一百八十元的罚款,有整有零,挺不好记的,我的理解可能就是,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万元,加起来是130180元,反正看这个数字是挺别扭的。

于是乎,陈某就把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回原行政处罚,赔偿损失。

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挺委屈,他们说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他们还是从轻发落了呢?按法律的最低标准执行处罚,罚款十三万,仿佛是对陈某有多大的恩典似的,有似乎陈某对这样的处罚需要感恩戴德,可是陈某不知好歹,反手就把他们告了,你说他们委屈不委屈吧。

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老委屈了,人家说按照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你看看180元是一万以下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错吧,人家没有顶格罚已经够仁慈了,你们还想怎样?

但是他们从不说,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为什么法律原则的过罚适当那么清楚,国务院专门又要出台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呢?

就是因为下面已经搞的太过分了,过分的有些事情让人都看不过去了,面子上都挂不住了,另外,地方上的机械执法,死板执行法条也让一些现实中的案例成了现实中的笑话,搞的民怨沸腾,批评声和质疑声一片。

比如福建福州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

再比如,内蒙古女子在自己店门口贴了一张A4纸打印的招聘信息,被城管要求接受罚款,如果发了三条短信后女子还没去,就会被封手机号。

还有,包子铺因卖豆腐被罚款15000,并没收7014违法所得。

这样的例子真的是不胜枚举,这种罚款荒唐到让人怀疑人生,怀疑这些执法者的目的,难道只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完全不管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什么?更不管底层劳动人民的感受,我都不敢用死活这个词。

咱们想想,一个卖芹菜的,你罚他五万元他怎么活,多少年能挣这五万元,一个人患了癌症还不够可怜的,卖自己养的羊还要被罚十万,你还让不让他活,估计别说缴罚款,气他都得被气死。

法理无外乎人性和人情,在法学界也有恶法非法的说法,何况死板的法条还有法律原则约束和调整,怎么总能让地方执法人员搞出这么多让人哭笑不得的案子,真是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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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7 15:23

    问个实际的问题,执法人员收缴了未卖出的羊,经过检疫之后有没有归还呢,还是说执法人员检疫不算检疫呢

雨秋漫谈

简介:只为苍生说真话,不为权贵唱赞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