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时用微信语音聊天致2死1伤!长深高速连城县10·15事故查明

中国基建报 2025-03-08 11:49:37

近日,龙岩市连城县政府对长深高速A线连城文亨“10·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0月15日20时39分许,朱某财驾驶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因撞护栏转移至应急车道上的湘ETJ865号小型轿车的3名司乘人员,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送连城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9.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长深高速A线连城文亨“10·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长深高速A线连城文亨“10·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4256HYVG334B,车辆识别代号:LZFH25X46LD068140,发动机号码:21T00392924。

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日月鑫牌MYG9400,车辆识别代号:LA99FRP36K0MYG078。

湘ETJ865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黄某红,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潭溪镇玄本村5组**号,使用性质:非营运。

(二)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财,驾驶证号:350***********3515,准驾车型:A2E,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00048047,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从业资格证号:350***********3515,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6年6月1日。系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前,朱某财驾驶证状态正常,2022年以来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8条(其中违反禁令标志指示3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条、违反规定停放2条,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1条)。

罗某,男,汉族,1997年11月18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罗家坪社区居委会河坝组,驾驶证号:432***********7035,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05019142,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7日。系湘ETJ86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黄某红,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潭溪镇玄本村5组**号,身份证号:430***********3370,系湘ETJ865号小型轿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周某花,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横龙镇利田村下利田57号,身份证号:362***********0921,系湘ETJ865号小型轿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长深高速公路A线3122公里933米处(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文亨镇境内),道路走向为永安小陶往上杭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路表潮湿,路面完好,道路为直线下坡路段,坡度-1°。道路左侧为中央混凝土护栏,右侧为波形钢护栏。现场共3条行车道,左起两车道分别为主线左侧车道与右侧车道,两条车道均宽3.75米,主线右侧车道的右侧为连城收费站进入长深高速主线的加速车道,加速车道宽0-4.5米,加速车道右侧为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宽3.28米。事故发生于夜间,天气为雨天,事故地点无照明,视线良好。事故点来车方向设有分车型限速标志,7座及以下小客车限速110公里/小时,其他车型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附近有视频监控,分别位于长深高速公路A线3122公里400米(连城枢纽)、长深高速公路A线3124公里144米门架视频、长深高速公路B线3124公里200米门架视频。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

(四)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 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宇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4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①前部照明装置:前左/右照灯的灯光会亮,性能均有效。②转向系:转向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③制动系:整车制动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龙津司鉴[2024]车速重鉴字第B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的闽G71555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日月鑫牌重型栏板半挂车在事故前(20时39分9秒)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事故发生时(20时39分29秒至30秒)的行驶速度约为36km/h。

(五)其他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朱某财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0,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检测结果呈阴性,证实朱某财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2.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龙津司鉴[2024]醇鉴字第17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当事人罗某不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龙津司鉴[2024]毒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当事人罗某不存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4.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龙津司鉴[2024]病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花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5.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龙津司鉴[2024]病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红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6. 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朋口征收管理所的称重信息证实:朱某财驾驶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在小陶收费站入口总重为51300kg,超过核定总质量2500kg(超载5.12%),朋口收费站出口总重为44.68吨。

(六)事故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

1. 事故单位情况

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赖某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PRHTF7M。

2.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组织机构情况: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敬,公司主要负责人廖某鹏、安全管理人员兼动态监控人员杨某华,驾驶员4人。根据该公司成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职责规定,赖某敬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廖某鹏对公司安全负领导责任。

3.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未达到实时监控和管理。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框架不清晰,法定代表人赖某敬实际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廖某鹏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却被任命为主要负责人。

(3)开展应急演练不到位,2024年只开展简单的灭火演练,未组织开展道路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4)主要负责人廖某鹏履职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熟悉,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日常管理不到位,事故车辆装载重量超过核定总质量5.12%。公司对违法驾驶员未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不完善,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对每位员工的学时未作具体规定。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5日20时38分许,湘ETJ865号小型轿车至长深高速A线3122km+933m时,由于雨天路滑,操作不当,碰撞中央护栏,横向停于行车道中,车内3名人员遂紧急转移至右侧应急车道内等待救援。20时39分许,朱某财驾驶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至长深高速A线3122km+933m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使用手机操作微信软件进行语音聊天,未及时发现前方因事故停下车辆。当发现时,朱某财急踩刹车,车辆失控驶入应急车道,碰撞小型轿车转移至右侧应急车道内的人员,造成小型轿车乘员黄某红当场死亡、小型轿车乘员周某花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轿车驾驶员罗某受伤。另造成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路产损失。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9.4万元。

(九)其他情况

根据连城县气象局天气情况证明,2024年10月15日18时-21时,文亨镇天气阴天,中到大雨,雨量28.2毫米,风速2-3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朱某财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过程中微信语音聊天,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朱某财,男,闽G71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D790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在驾驶时使用手机操作微信软件进行语音聊天的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赖某敬,男,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发函永安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3. 廖某鹏,男,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建议发函永安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4. 杨某华,女,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永安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发函永安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连城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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