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关键性程序细节,就是关注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刘哲说法 2024-11-18 18:14:15

近来,大家都在讨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如果纵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史,会发现刑事诉讼法总体进入一个修改的短周期阶段,也就是从以往的十几年一次,进入到六七年、七八年一次了的阶段,不会等到十年,各方面就忍不住要调整一下。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现象?

这说明,程序正义的意识在提高,对程序的需求在提高,也说明大家更加关注程序的细节。

看起来只是程序的细节,并不是法律结构和原则的调整,但仍然非常有意义。因为程序法的生命在于细节,只有具体的程序制度才具有刚性。公众对程序法治越来越关注。

尤其是那些具有决定性的关键性细节,实际上就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事实上,能够由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细节和具体制度,就应该尽量规定到位,避免过于空泛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填补。

因为司法解释的形成方式与立法的形成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可能无法达到期望的效果,因此法律修改要多关注细节。

对于,目前诉讼制度的完善我也有三点建议:

1.建立继续羁押的审查制度传统上是顺行羁押或者是习惯性羁押。也就是一次逮捕,永远羁押,不用重新办羁押手续,变更诉讼环节的时候,只要换押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对是否羁押进行刚性的专门审查。

相反,如果是取保的话,根据一些法规性文件的要求,还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就是要对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重新决定一次,才能继续进行取保候审。

两相比较,羁押的内部决策成本更低,取保候审反倒是更麻烦,这就实际上导致了一种鼓励羁押。

也有人会说,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无论是后续程序中的检察院和法院都具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

但这些都不是强制性的,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开展。如果有的开展了,有的没有开展,这就给人一种选择性变更强制措施的错觉,容易引人误解。

只有所有的案件都开展才能避嫌,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谁有这个责任性去落实呢?

因此,我建议可以参考取保候审换阶段就要续保的经验,建立一个继续羁押审查制度。

也就是在变更诉讼环节后,只要是处于羁押状态的,就要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提请报批,同意后出具继续羁押决定书。

只有出具了继续羁押决定书的,嫌疑人、被告人才会继续羁押,如果无法出具继续羁押决定书的,那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这样实际上就是在各个诉讼环节都建立强制性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每个司法官在进入自己管辖的司法阶段都要亲历性的进行审查,由自己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意见,也就是让本程序的司法官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以自己的职业声誉来确认继续羁押的合理性问题。

只有继续羁押与每个环节的司法官利益挂钩,各个司法官才会发挥认真审查作用,从而避免事不关己的心态,从而确保羁押状态可以更加符合比例性原则和当下的诉讼状态。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宽严相济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妥善使用,应押则押,该放则放。

2.建立半开放型证据种类结构原来的证据种类是穷尽列举型,属于封闭结构。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这种穷尽列举方式其实很少使用。因此,人们很难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实际上,证据种类问题也是这样,所谓证据种类就是证据的载体和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承载信息的媒介和形式越来越丰富,实际上很难完全限定其范围。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载体和形式,只要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都应该纳入证据种类范围。

实际上,有一些证据形式,只是由于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而不被采信,但也有一些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证据形式却被采信了。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那些不严格符合证据种类的证据形式处于一种灰色地带,缺少规则约束,而过于限定证据种类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因此,建议应该在现有的证据种类之外再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载体和材料。

3.辩护人和被告人相邻而坐的法庭布局法定化法庭布局很少会引起关注,甚至司法解释都很少涉及。

但我们知道法庭布局其实是直接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庭审实质化的落实。

目前的法庭布局,被告人孤悬于庭审正中央,被控辩审三方包围。

如果被害人出庭的话,被害人与其诉讼诉讼代理人是相邻而坐的,与公诉人坐成一排。

公诉人的对面是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很多,辩护人也很多的情况下,辩护席会坐满一众律师,被告人在法庭中央一字摆开,或者多行排开,成为一个专门的区域,其与辩护席是割裂的。因此,实际上很难交流。

但庭审是最需要交流的,从一般的庭审布局规律来说通行的办法应该是辩护人与被告人相邻而坐。

假设只有一个被告人,被告人又请了两名律师,那就是在现在的辩护席的位置上摆放三把椅子,辩护人坐两把,被告人做在第三把,他们相邻而坐,与公诉人相对而坐。从而既体现控辩平等,又能够方便交流。

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再多,就可以按顺序往下排。一排放不下可以两排。两排还放不下,可以在法庭中央区域按着辩护人一侧,面对着合议庭建立一个辩护区域,设置多排的辩护席和被告人席,基本都能满足需要。

辩护人与被告人相邻而坐对辩护功能的发挥意义重大,可以实现庭审即使的法律支持和帮助,而辩护功能的实质化将促进庭审实质化的最终实现。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已经进入了细节完善的阶段,抓住关键性程序细节,通过法律制度予以确立,才能发挥程序刚性的关键作用。一次微小的修改的调整就可以根本上改变诉讼场景的局面,就比如辩护人与被告人比邻而坐,看起来是很少的调整,但因为它涉及到所有的庭审局面,因此其实至关重要,会发生一子落而满盘活的作用。

只有这些具体而微的制度能够实质的发挥作用,诉讼法所特有的让正义被看得见的功能才能发挥,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够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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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