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篇文章我们讲了施剑翘通过丑化仇人、美化父亲、给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等手段,利用了大众的传统道德习惯(儒家的报仇观念、佛教的因果报应学说、传统侠义精神),把对孙传芳的谋杀处理成一个充分合法化的正义复仇,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刺杀事件,并由此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施剑翘
那对于施剑翘的这种做法,大众传媒、精英知识分子、法院、国民政府等各方,对此有何反应呢?
首先,我们先来说大众传媒。面对这么轰动的一个案件,大众传媒自然是不会放过的,施剑翘通过在凶案现场散发传单、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法庭上发言等等,更是给媒体提供了更多绝好的素材。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过,在这个案件中,施剑翘操纵舆论,她能操纵舆论的前提可不只是她深知大众的传统道德习惯,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民国时期的蓬勃发展的媒体,人们通过报纸、收音机来收看、收听新闻,在大城市里,电影、戏剧也迅速兴起,这使得一件事情能迅速发酵、广为人知。要是更早些年,大众媒体没这么发达的时候,甚至不存在什么大众媒体的时候,施剑翘案件估计不会这么轰动,可能最终的审判结果也会是另一个样子。
新闻媒体不断报道案件的进展、审判的进度、施剑翘的采访、人们对案件的讨论等等信息,使得人们始终都在关注着这个案件,保持了热度,并扩大了案件的传播度。
还有一些大众传媒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改编,比如北平的《实报》把这个案件改编成了长篇小说《侠女复仇》,进行连载。天津的《新天津报》把这个案件改编成了连环画《血溅居士林》,还有的改编成了评弹,在广播里播放,这样让不识字的人也能知道。上海各大剧院改编成了话剧,施剑翘复仇案被搬到了舞台上,甚至有人准备要改编成电影。这是大众媒体的狂欢。
对于施剑翘复仇案,大众媒体以符合普通大众传统道德习惯的方式,进行了广泛的新闻报道和娱乐化改编,如同施剑翘希望的那样,他们把施剑翘塑造成了巾帼英雄、侠女、孝女,这就使得人们更加同情施剑翘。
大众媒体嘛,大部分都是要迎合大众的,要是对着干,那也没人消费他们的内容,并且还会攻击他们,如同现在一样,而且在现代大众媒体更加发达的情况下,在如今的舆论环境里,人们似乎越来越无法忍受与自己不同的观点。
在法院审判的最终结果还没出来的时候,公众心里已经对这个案子做了审判,他们同情施剑翘。有的话剧甚至在舞台上提前做出了判决,在涉及法庭审判的一幕,他们赦免了施剑翘。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魏德海东亚研究所所长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这本书中说:“施剑翘成功地杀死军阀在媒体和娱乐界被当作侠义的行为而赞颂,它被视为拯救国家的行为和对侠义(公共正义)的表达。……她的成功和走红与公众对国民党政权日益增长的不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中央政府似乎亳无对策而只能怯懦地接受对日本的绥靖政策时,施剑翘杀死与日本有勾结嫌疑的卖国军阀的行为是迅速、果决而英勇的。”
民国公众如此热衷谈论这个案子,新闻媒体如此热衷报道这个案子,包括后来的精英知识分子也参与了进来,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个案子为生活在那个时代日益压抑的政治环境里的公众,创造了讨论一些原本无法公开讨论的话题和机会。
当时国家在国民党统治之下,那是一个言论自由受限、莫谈国事的时代,人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对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看法。但是人们又想谈论,需求在这里摆着,因此一旦找到合适的机会就会释放出来,甚至是以更猛烈的形式释放出来。
当时已经有人批评,比如林语堂,他们认为大众传媒过于炒作、商业化、低俗等,这一点大家可能会有共鸣,别以为这些问题是现在才有的,当时就有了。不过得说一句,那得亏林语堂是没看到现在的很多媒体、内容平台,否则得背过气去,他才会觉得当时的大众传媒是多么的好。凡事,你得比较才行。
林语堂
虽然大众传媒存在这些问题,但是还是为当时大众提供了一个讨论他们所关心的问题的平台,大众传媒不再只是政府与精英的传声筒,普通大众也可以在这里发表自己的意见。
与城市媒体、娱乐界、普通大众对施剑翘的行为的赞赏、支持不同,报纸社论、法律杂志、左翼期刊、社会和政治周刊等更为精英的社会评论,他们对施剑翘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因为他们推崇法治,不主张私人复仇。
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儒家思想、礼治、侠义精神等传统思想文化,被认为是导致国家落后的重要因素,这些精英知识分子认为国家的强大与现代化,需要的是理性、科学、法治等,如果允许私人复仇、赞赏所谓的孝道,会导致国家的瓦解、社会的混乱,国家的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
他们还批评施剑翘故意误导大众、操控舆论,他们认为施从滨自己也是军阀,和孙传芳半斤八两,他的死亡,就是那个混乱时代的军阀混战中的正常伤亡而已,施剑翘有什么值得复仇的呢?施剑翘的复仇,那就是杀人,是犯罪行为,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正义复仇。
施从滨
这些精英知识分子,不仅批评施剑翘的行为,也批评同情与支持施剑翘的普通大众,他们指责大众思想落后,走不出传统,看不到如果支持施剑翘的行为,会造成更多的私人复仇的出现,国家法治荡然无存。
无论是儒家的报仇观念、佛教的因果报应学说,还是传统侠义精神,这都是落后的,都应该抛弃,从自己的头脑中清除出去。他们劝说大众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要被激情、道德情感所左右。
精英知识分子会做出这样的评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维护自己对舆论的主导权。过去舆论的话语权、对道德的评判、对专业知识的垄断都掌握在这些精英知识分子的手中,普通老百姓是没什么发言权的,无论是地位、渠道,还是知识,普通老百姓都无法与这些精英知识分子抗衡。
可是时代变了,到了民国的这个时候,精英知识分子地位受到了日益强大的公众力量和日益集权的国民政府的双重威胁。当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的变革、大众传媒的蓬勃发展增强了公众的力量,公众开始在舆论上表达自己的想法。
而国民政府在国民党的控制下,不断地集中权力,控制言论,知识分子的言论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而蒋介石在1934年还搞了新生活运动,提倡礼义廉耻等儒家传统价值观,这与这些精英知识分子的主张背道而驰。
因此他们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件的讨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捍卫自己的立场,他们不想和在他们看来是低俗的大众媒体、非理性的大众与控制知识分子思想的政府妥协,他们要捍卫自己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地位,借此表达对崛起的市民公众和日益集权的政府的不满。
施剑翘复仇案,在社会上引起争议、讨论的同时,法院已经开始审判了,在长达11个月的审判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律师、法院各执一词,彼此交锋。这里先说一下大概情况。
一开始,天津地方法院以施剑翘主动自首为由,给予了宽大处理,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对施剑翘为父报仇的孝心给与了个人同情,但是认为这不能成为被告获得宽恕的理由。这个结果,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原告方认为不应该给施剑翘以任何宽大处理,施剑翘方反对地方法院不同意孝心是减刑的条件。
于是这个案子交给了河北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审判结果是法院全盘推翻了前面法院的审理结果,认为施剑翘不存在自首情节,不应该减刑,但是她为父报仇是正义的且应该得到司法宽恕,于是改判七年有期徒刑。
双方不服,再次上诉,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南京最高法院认可了河北高级法院的审理结果,维持原判。
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双方律师、法院乃至后来国民政府也参与了进来,不同于民间的讨论,官方会如何看待这个案件呢?这个具体的讨论是十分精彩的,我们留到下篇文章再说。
参考资料: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