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对一般问题的研究大多分为要素论和方法论两部分,要素论对问题分析并提出康德自己的观点,而方法论则是在观点之下的一些指导性的应用。从篇幅和重要程度来看,要素论会更突出一些。
而在要素论中,康德一般也是分两部分去探讨——分析论和辩证论。分析论就是从问题自身出发,去探索与问题相关的各个细节,并提出一套与之相对的理论体系;辩证论则是在有了理论体系之后,对理论应用的范围、可能会产生的问题进行探索。可以说分析论是正面的、肯定的,而辩证论是反面的,否定的。
相较而言,分析论更为基础,因为没有分析论,辩证论也无从谈起。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分析论的核心就是三章的内容——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简化来看,就是先提出原理,然后再落实到概念,最后去探索动机。那么这个动机指的是什么呢?
此前我们也谈过,《实践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批判》在分析论部分是对应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分析论是经由感性经验的思考,过渡到概念的探讨,最终提出原理。因为纯粹理性是以认识为目的,认识就必须有感性经验,所以必须从感性经验的分析开始。
反过来,实践理性是用来指导人行动的,人的行动从某个角度来说,并不完全依赖于外界的刺激,甚至大多数时候都具有独立的主观特性,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的行动。所以探索实践理性并不需要从感性经验开始,反而是需要探索人的意志,特别是自由意志的特点。
所以,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就是从探讨自由意志,以及自由意志如何起作用开始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就是一些法则,也就是原理,有了这些原理,再往下就是原理所起作用的对象的概念,有了原理和概念,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些内容是如何通过人对外界起作用的。
通俗的来说,实践理性有其自身的原理,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选择遵守,或不遵守这个原则,这个选择的背后,必然有一种动力。如果人没有动力去选择遵守实践理性的原理,那么这些原理就是空的。所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选择遵守原理的动力究竟是什么,其工作原理是如何。
这也就是实践理性或者说道德能真正指导实践的最后一步,康德将其称之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动力)”,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第三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对于道德的探讨,如果只是停留在纸面上,那就完全是空话,是彻底的无意义。道德只有加之于行动之上才真正具有了实践的意义,所以在第三章的一开始,康德就明确的指出,“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
这句话看似简单,实际上有着多层次的含义,首先做了一个总结,即行动如何具有道德价值;其次强调了道德律对意志的规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于那个“直接”的限定。
什么是“直接”?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坚持不说谎,在这个行为背后,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原因,一种可能是他是公众人物,怕说谎被拆穿之后失去了公众人物的体面、陷入困难境地;还有一种是他出于内心的道德观念,认为说谎就是错的。
康德将不说谎这个行为称为“合法性”的,但合法的行为并不一定包含道德性。如果这个行为是由于一些感性因素所引起,比如害怕失去什么,那么就不包含道德性,反之,如果合法性行为是因为尊重道德律而产生的,则就具有了道德性。
回过头来说,就可以理解康德所强调的“直接”的含义,也就是一种直接的原因性。不去考虑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道德律,而是考虑行为本身是否是直接由道德律所规定的,也就是行为的原因性才是确定道德价值的关键。
这里实际上就引出了研究“动机”的出发点,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取决于行动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动机(这个词后面我们再解释),这就是这一章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康德得出了一个结论性的内容,这部分有些难以理解,我们引用原文之后再看——
“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者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这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已经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那么由此首先将推出: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因而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任何时候、并且唯有它才能同时必须又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如果这种行动应当实现的不只是法则的不包含其精神的条文的话。”
康德先给了一个“动机”的定义(有的版本里翻译为动力)——“存在者主观规定根据”。如果按照前文来说,当纯粹理性是实践的时候,道德律就是行为的法则,这法则就应该是一种规定了,那为什么还要引入这个“动机”在其中呢?
在此康德的原文中,动机用的是一个拉丁词汇,意思是心灵的鼓动,这是一种着眼于现象界的机制,是一种起作用的力量。而此前说的道德律、法则,都是在自在之物的领域去探讨的,是一种纯粹理性的理念。如果说现象是此岸,自在之物领域是彼岸的话,那么在行动和道德律之间,就需要有一座桥梁,使得道德律的命令得以被意志所执行,这座桥就是“动机”。
由此,道德价值的实现,是从理性到感性,或者说从理性到行为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包含三个过程:
一、对道德律的认识
二、对道德律遵从的动机的产生
三、道德行为的实现
那么紧接着康德得出了两个结论。首先是“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在这还是先要提醒一下,康德口中的上帝,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宗教中的上帝,他是将绝对的、无限的存在者定义为上帝,上帝是一种理念,是为了理性的完善统一而悬设的理念。康德的上帝不是一种神化的上帝,而是一种绝对的理性的代名词。
那么如何理解上帝没有动机呢?实际上在道德范畴内的很多概念,作为至上存在的上帝是都没有的,比如动机,比如责任。由于上帝是无限的,纯粹理性的,上帝是没有感性制约的。这样在对道德律的执行就是彻底的,对于上帝来说,只能按照纯粹理智的、道德的方式来行事,所以并不需要动机,也没有责任。
反过来说,作为有限的存在者,人以及一切其他具有理性的造物,就都存在着理性和感性两种不同的特性,道德律的命令,人可能会因为感性的条件所拒绝,所以对道德律的执行,就需要一个动机。在明确了上帝不需要动机之后,康德就转向了对人以及其他一切理性造物动机的探讨。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这个结论很简单,但实际得出的过程并不简单,为什么人的意志的动机只能是道德律?如果但看这句完全说不通,要结合前后文的内容。
一方面前面康德给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性的,一种是道德性的,也就是当道德直接规定意志、不受感性影响的时候才是道德的。另一方面在后文康德也做了限定,也就是说在什么时候人的意志的动机只能是道德的呢?也就是在排除了感性、同时对道德精神的遵从,而不仅仅是执行道德的条例的情况下。
说了半天,康德一直在做铺垫,就是要引出这一章所要研究的课题,“因为一条规则如何能独自地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毕竟是一切道德性的本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它与一个自由的意志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是一样的。”在前面康德就说过这个问题,关于自由,关于道德律的根源,以及关于道德律为什么能够规定意志,这是一系列理念的问题,是无法给出认识论的解释的,所以不如把它们放在那作为前提,然后去研究自由有了之后的情况。
所以“那么留给我们的就无非只是谨慎地去规定,道德律成为动机将采取何种方式,以及由于动机是道德律,与人的欲求能力一起并作为那个规定根据对这种能力的结果而发生的是什么。”这就引出了康德所要探讨的内容。
更明确的说是:“所以我们将必须先天地指出,不是道德律何以会在自身中充当一种动机的那个根据,而就其作为这样一个动机而言在内心中所起的(更准确地说,必然起的)作用。”这就很明确的点出了这一章的主题,也就是将道德律为什么会是动机的根据悬置,而去探讨这个动机是如何起作用的。
那么如何去展开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分析一下,道德律对意志进行规定的本质特征——“由德性的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在于: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终止这些爱好的意志,它是单纯由着法则来规定的。”
关于动机的分析,基本上都是对这一句内容的展开。在深入了解之前,先说一下个人的感受,这部分对动机的探讨,实际上相当于《纯粹理性批判》感性论的内容,但由于实践理性的特殊性,这个动机的感性并不是来自于外界的刺激,而是人内在情感的一种选择。也就是在理性和感性的对抗中,人何以能够站在理性那一边的过程展现。
所以这一部分就会更多的涉及到对人心理状态的一种研究,也正因如此,这部分内容就会显得有些主观,虽然康德已经非常谨慎地去用逻辑去探讨人的情绪性的问题,但由于这种心理范畴的东西是不可见的,并且也很难去验证的,所以康德的论述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客观的。
下面就概括的来谈一下康德对动机的研究。
由于人是有限的存在,是感性和理性并存的造物,那么纯粹理性的法则,对人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跟人的爱好在做斗争。比如孔融让梨这个故事具有道德价值的关键并不是孔融让出那个过程,而是在内心里,孔融用一种道德观念克服了吃梨的这种爱好。康德认为对爱好的否定,就是的德性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的本质。
如果说爱好或偏好,是一种情感的话,对这种情感的终止,也必须是一种情感来实施,康德把这种情感叫做“痛苦的情感”,这很好理解,如果爱好没有被满足,自然就会有一种痛苦的感受。
从道德的另一面去看,也就是在爱好这边,康德做了一个区分,对爱好的追求和满足,可以称为“自爱”,而将“自爱”实现的规则作为立法、当作无条件的实践的原则,就叫做“自大”(关于自爱、自大,不同翻译版本有着不同的中文对应,在此可以不用纠结,我们理解康德意思就好)。
举个例子,当我们因为自身的利益,做了某一件事辜负了他人的时候,这就是自爱;但如果像曹操那样,将“宁教天下人负我,不教我负天下人”作为人生信条,当作自己一而贯之执行的原则时,这就叫做自大了。
而道德律产生的那种痛苦的情感,落在对自爱的对抗上,就会让人产生一种“谦卑”的情绪,这是一种否定的、被动的情绪,但当这个情绪深入,并能对抗自大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肯定的、积极的情绪,也就是“敬重”。人的一切情感,都可以看作是感性的,由经验而来的。但在此康德认为,只有谦卑,和由于谦卑所导致的敬重,是由理性所引发的。
这种情感,也可以被称作“道德情感”这与经验派的那种,将道德归于情感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经验派认为人有一种天然的道德情感,类似于第六感,引导着人做道德的事情,而康德所认为的道德情感是纯粹实践理性所引发的。所以康德明确的说,情感是敬重的条件,但实践理性才是敬重的原因。
并且这种情感,就是要寻找的那个动机了:“所以这种(冠以道德情感之名)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
至此,康德就为我们找到了道德的动机——由理性引起的道德情感——“敬重”。那“敬重”到底是一种什么情感?它的特点是什么?康德也做了展开,他说敬重只是针对人格的而不是针对事物,并且很难说是愉快,还是不愉快的。
他举例说,针对事物,能够唤起爱的情感(比如猫狗),也能唤起恐惧(比如野兽、火山),进一步可以唤起惊奇(比如某些壮观的自然风景),但这一切都不是敬重。一个帅气、风趣、强壮的人可以引起他人的爱或恐惧或赞叹,但并不能更引起敬重。
“丰特奈尔说:我在贵人面前鞠躬,但我的精神并不鞠躬。我可以补充说:在一位出身微贱的普通市民面前,当我发觉他身上有我在自己身上没有看到的那种程度的正直品格时,我的精神鞠躬,不论我是否愿意,哪怕我仍然昂首挺胸以免忽视了我的优越地位。”
这句话就说的很明确了,敬重并不是针对事物,不是针对地位、自然禀赋,而是针对于人格,以及能够作为人格唯一表象的那些具有道德价值的实践行动。
至于说敬重究竟是一种什么感受,康德认为它不是愉快的,也不是不愉快的。首先由于对自爱的抑制,会激起人的谦卑,这必然是不愉快的,因为无论是看到他人的道德行为而产生对自己行为的反思还是在自己作出道德行为时对爱好的否定,都是不会让人感受到愉快的。
但另一方面,人们也能够感受到,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会在所有知道这个行为的理智的人内心,激起巨大的波澜,会产生一种“美妙庄严”的感受,“并且当灵魂看到这条神圣的法则超越于自己和自己那脆弱的天性至上的崇高性时,便会相信自己本身在这种程度上被提高了。”这虽然不能说是愉快,但却也有一种超越愉快更加崇高的情感。
由此,我们能得到一个线索,如果从纯粹理性的角度出发,纯粹理性制定了道德法则,人在这法则之前,产生了谦卑的情绪,进而有了敬重的情感,通过敬重这种动机,最终导致人对于道德产生了义务感。
康德这样定义义务:“所以义务的概念客观上要求行动与法则相符合一致,但主观上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作为由法则规定意志的唯一的方式。”到这里,就能呼应上这一章最开始所提到的,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区分。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合乎义务与出于义务的区分,合乎义务是针对于行为的结果而言,而出于义务是针对于行为的原因,也就是实践的出发点。更进一步来说,这就是区分合乎道德和出于道德的关键,有一些行为,比如不说谎,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但康德认为并不能因此就说这个行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还要进一步判断其出发点,是因为什么,如果是出于道德的考虑,也就是以道德律为唯一准则,那才是真正的道德。
同时,回到这一章最初康德得到的那个结论,也就是上帝是没有动机可言的,那么就此来看,上帝也没有义务的概念,因为上帝只要做就是道德的、至善的,何谈义务呢,所以上帝的行为就可以说是“神圣性”的。只有在人以及其他有理性的造物身上,遵从道德律才会被成为是“义务性”的,也就是道德的。
为什么康德会不断提及上帝呢,要知道康德的那个年代,宗教对世俗的控制依然还是很强,大部分道德观念都是出自于宗教的教义。那么既然康德要提出一个全新的道德观,就必然要对应着宗教进行一番解释。
回顾一下前面的内容,康德首先提出道德律对于感性世界起作用要通过动机,然后分析德性法则对意志的规定的本质,找到了“敬重”这个情感就是动机本身。正是这样一种由纯粹理性引发的情感,架起了一座在自在之物和现象、理性与感性、此岸彼岸之间的桥梁,成为了人遵从道德律,接受义务的动机。
紧接着,康德就对比了一下当时所流行的宗教道德观——“爱上帝甚于一切和爱你的邻人如爱己”。
为什么康德会引到这个地方呢?除了要对应当时的宗教道德观之外,他还想探讨一个更深入的话题,即宗教狂热和道德狂热。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弄混了一件事情,也就是现象和自在之物,或者说知识和理念之间的区别。
回到“爱上帝甚于一切和爱你的邻人如爱己”这出自圣经的话,这里的关键在那个“爱”字的理解。如果把这个“爱”理解为日常情感,那就会出现矛盾悖论。因为既然是情感的、经验性的爱,就应该是自发的一种情感,是无法被强制的。那这里有一条命令,强制人们爱上帝、爱邻人,强制和爱本身就是矛盾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如果这句命令具有其道德性,也就是没有矛盾,那就要换个角度去理解那个“爱”,那不是一种感性层面、经验层面的情感,而是一种理性的“敬重”,这样就解决了这个悖论。
那么由此延伸出来,在世俗中,人们往往会搞混情感和道德之间的那种微妙的不同。比如会放大情感中的爱,认为那就是道德,并将这种情感作为一种准则,这就变成了所谓的“狂热”。亦即将一种主观的、不具备普遍性的准则,扩大为一种必然的、普遍的、人人都应遵守的法则。
如果这种情感是基于宗教的,比如对上帝的爱,就要求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应该去爱上帝,这就是宗教狂热;如果基于道德,比如认为禁欲是人间真谛,就要求人人都要以禁欲为原则,那就是道德狂热。
狂热的根本,就是错误的将不具备普遍性的东西,人为的赋予了普遍性。这并不是在那个年代特有的情况,如今,偶像与粉丝之间,粉丝将对偶像的爱,转化为一种行为的准则,并有可能试图强制他人也接受,这就变成了狂热。
这样来看,对狂热最好的抑制,也就是理性了。只有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自身情感的特殊性,才能避免对某种情感、某种经验的普遍化和必然化所导致的狂热。理性对于无限的追求与感性对于无限的狂热是不同的,在理性的指导之下,人们会朝着道德不断地前进,而在感性的滥用中,人们则是希望自己所秉持的观念压倒他人,统一整个意志的领域。
再回到主题中,纯粹理性引发了义务,康德对此向“义务”发出了一个疑问,“你可敬的起源是什么?我们在哪里寻找你的那条高傲地拒绝了与爱好的一切亲属关系的高贵出身的根?而且,溯源于哪一条才是人类唯一能自己给予自己的那个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康德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人格性”,或者通俗的来说就是“人性”中的“神圣性”。如果说“人性”是人的所有特性,其中必然包含了感性的话,那么人性中还必然包含着一种趋向道德的神圣性,正是这种神圣性驱使着人向道德屈从而限制个人爱好。
最后康德总结道:“纯粹实践理性的真正动机就是这样的情况;它无非是纯粹道德律本身,只要这法则让我们发觉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实存的崇高性,并主观上在人们的心中,在他们同时意识到的自己的感性存有和于此结合着的对他们在这方面很受病理学上的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时,引起了对于自己更高使命的敬重。”
就如此前我们提到的,当康德将纯粹的理性推向感性的时候,必然会遇到一种他称为“病理学”或者说心理学的问题。人如何在道德和爱好之间做出选择,康德认为这种动机是一种敬重的情感。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有这种敬重的情感,在此的探讨并不是“科学的”,与其说康德无法给出一个普遍的、必然的结论,毋宁说对道德律在行为中实现的探索是康德的一种理想,是他认为人类世界无数条发展路线当中最为合理的一条,也是在个人的无数中选择里,最具有道德性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