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他是英雄,有人说他是凶手。
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人?在他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
2012年,湖南娄底的某条大街上,一个身材较胖的男人跪在地上,天空中下起了雨。
男人旁边摆放着两个箱子,分别写着“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好奇的群众们纷纷驻足,互相议论着这是怎么一回事。
有人忍不住问这个男人:“兄弟,你这是遇到啥事了?”
男人自称叫做胡某锋,他悲伤的讲述了改变他命运的那一天。
胡某锋来自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江龙村的一户普通农村家庭,由于家境贫寒,胡某锋很早便出去打工挣钱,后来与一个姓何的女孩相恋,成立了美满的家庭。
由于胡某锋为人正直,经常帮助别人,所以在邻里之间的名声非常好,大家都觉得这小伙不错。
后来,胡某锋索性辞职自己创业,在家门口开了一间小超市,自开业以后生意一直不错,渐渐的,收入也比以前多了不少。
胡某锋住的地方位于工地附近,那时候工地上总是分散着不少电缆、钢管等建筑材料,这些在当时都十分珍贵,能卖不少钱,所以经常有人偷偷跑到工地上,把这些值钱的材料偷走然后卖掉。
这些小偷让工地负责人很是头疼,但是又没有什么更好的方法阻止他们,只能严加防范。
胡某锋家距离工地只有100米,经常会看到有人偷偷摸摸的偷东西,看不惯这种盗窃行为的胡某锋,总是会帮助工地负责人抓小偷,甚至还会半夜和负责人一起巡逻。
但是即使有胡某锋帮忙,那些小偷还是会在三更半夜偷偷潜入工地。
2012年3月7日凌晨,胡某锋刚刚在工地上巡逻了一圈,有些劳累的他准备回家睡觉,刚躺下没多久,就听见有人很着急的敲门,一边敲一边喊:胡老弟,快起来帮帮忙,小偷又来了!
胡某锋赶紧起床帮忙抓人,为了防身他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别在身后。
当他们跑到工地上时,发现有几个人正在偷材料,其中有一个人正扛着钢管翻墙逃跑。
胡某锋对工地负责人说:我去追那个跑了的,你去抓工地里面的。说完便向翻墙的小偷追去。
那个小偷长得很瘦小,还拿着钢管,所以跑的并不快,胡某锋一边大喊站住,一边加大马力向小偷追去。
在马上要追上小偷的时候,对方突然转身,将肩膀上的钢管向胡某锋扔了过来,还好胡某锋反应迅速,一个闪身躲了过去。
胡某锋见小偷慢了下来,起身飞速跳到小偷身上,两个人随即扭打起来,胡某锋身形比较胖,没多久就控制住了对方。
就在胡某锋要叫人的时候,小偷拿起身边的一个硬物砸向胡某锋,被砸中的胡某锋疼的大叫,赶忙拿起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了小偷一下。
看小偷躺在地上捂着伤口,已经无法动弹,胡某锋拿起手电筒一照,这才发现,原来这个小偷是女的!
此时小偷被砍中的地方还在不断流血,胡某锋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报了警。
把小偷送到医院后,医生说小偷伤势较重,急需抢救,胡某锋觉得人确实是自己弄伤的,就先垫付了5 万块钱的医药费,随后便回家了。
胡某锋以为这件事就算完了,折腾了大半宿,累极了的胡某锋只想赶回家睡个好觉。
让胡某锋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事不仅没完,甚至影响了他的一生。第二天,正在熟睡的胡某锋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对方自称是警察。
“警察同在怎么了这是?”经过昨天和小偷的搏斗,胡某锋还是很疲惫。
“胡某锋,你涉嫌故意伤害罪,得跟我们走一趟。”警察说完便要带走胡某锋。
胡某锋大吃一惊,他记得昨天自己明明做了见义勇为的好事,怎么就成了故意伤人了?
警察也没有听胡某锋过多解释,把他带到了警察局审讯。6天之后,胡某锋被允许可以回家,但是要被监视居住。
原来,被胡某锋砍了一刀的小偷名字叫曾某,因伤势严重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都要在轮椅上度过。
而曾某的家属知道后,一纸诉状将胡某锋告上法庭,要求他做出赔偿。
最终法庭判决,胡某锋要赔偿曾某一家134万元的赔偿金。这个判决结果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给了胡某锋一家万分沉重的打击。
胡某锋的妻子几乎崩溃,对着丈夫哭诉道:这些钱我们就是砸锅卖铁也凑不出来啊!
不仅是家人着急,胡某锋既愤怒又感到不理解,“我明明是见义勇为,我抓的是小偷啊,怎么就说我故意伤人呢?”
而曾某家人一口咬定胡某锋就是故意伤害,并且还会时不时过来闹一下,胡某锋很是头疼,但是他坚定的认为自己不该赔偿这笔钱。
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看到曾某躺在病床上的样子,真的就认为是胡某锋故意伤人。
舆论的力量是很强大的,虽然亲近的朋友相信胡某锋是冤枉的,但是不太熟悉的人却不这么认为,甚至有人说把人砍到医院里了,就是故意伤害。
有苦难言的胡某锋非常郁闷 ,一想到自己明明是帮着抓小偷却造成了要赔钱的后果,自己老婆孩子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了很大影响,胡某锋就觉得,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胡某锋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他不惜跪在大街上让老百姓为他评评理。
说完自己的故事后,老百姓都把票投给了“见义勇为”的纸箱,村委会还给胡某锋发了见义勇为的证书。
看到很多人都同情胡某锋,曾某的家人坐不住了,他们雇了一些写手,把胡某锋砍伤曾某写成文章发布到网上,但是没有提到曾某偷窃的事情。
结果这一招起了作用,大部分网友开始同情曾某,严厉谴责胡某锋的行为。
对此,胡某锋非常气愤,他觉得曾某既然选择了偷窃,就不值得同情。
其实,曾某一家也确实不容易。她有一儿一女,不幸的是,女儿智力低下,而儿子还在上学,曾某平时在学校门口卖豆腐串,微薄的收入勉强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
看到别人卖小吃都有推车,曾某也想有一个,但是价格要8000多,曾某实在是负担不起。
一个好心的工匠对曾某说,你要是有钢管,我可以给你做一个,只需要1000多。曾某一听,便决定铤而走险。
而现在重伤的曾某不仅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还得靠着家里80多岁的老母亲帮忙照顾自己。
一家人的生活有多艰难可想而知。曾某的家人始终认为,原本好好的曾某变成今天这个样子,都是因为胡某锋的“故意伤人”。双方各执一词,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以案释法】本案中,不管是胡某锋还是曾某,都因为一个盗窃行为,改变了人生轨迹,他们又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曾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也会加重。
据调查,曾某并非第一次盗窃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具体判处的刑罚,根据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价钱来进行判断。
我们莫不可轻视偷盗行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刑罚也会更加严重: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而胡某锋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故意伤人呢?
首先,胡某锋是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在遭到曾某袭击时,出于一种正当防卫的心理进行反击,但是造成了曾某重伤的结果,所以应该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
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所以本案中,胡某锋其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一百多万的赔偿也是有失偏颇的。
总结我们赞扬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但是即使是罪犯也同样拥有人权,在保护自己、对抗罪犯的同时,也要心存一份理智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