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碳中和
关于“碳中和”的认证,在全球范围内针对碳中和暂无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该类认证在大型活动中最为常见。大型活动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较大规模的集聚活动,具有引人关注、受众广、具有国际影响力等特征,包括体育赛事、商业演出、官方及商业领域的论坛、展览等。由于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碳排放覆盖广等特征,大型活动是践行双碳措施的重要抓手和推广传播碳中和理念的理想示范。当前国际和国内已有许多大型活动实践了碳中和的措施和承诺,如2017年G20杭州峰会、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 26)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等。
在“碳中和”所涉及到的相关规则方面,目前暂无强制性规则,但有一些影响较大的指南。在国际上,由英国政府牵头制定的《PAS 2060:2010 关于碳中和承诺的规范》是当前全球范围认可度最高且应用最广泛的碳中和标准之一;在国内,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在国际主流碳中和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碳排放具体问题与情况,对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路径和要求做出相关规定和建议,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碳中和实施的指南,被广泛应用于本土举办的大型活动。此外,国际相关行业组织和我国省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发布了各有侧重和特色的活动碳中和实施与评价指南。活动组织方可以结合自身目标、活动特征等,选择合适的标准。
在实施活动碳中和时,国内外标准均要求活动主办方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制定减排计划、实施减排行动、开展碳足迹核算、抵消剩余排放量、碳中和的报告与评价。对主办方的建议如下:
遵循“减排优于抵消”的碳中和原则,优先通过能源替代、低碳技术、运营管理等路径将碳排放降到最低,再通过采购高质量的碳信用对剩余排放进行抵消;
针对核算边界广、利益相关方多、数据收集难度大等挑战,建议主办方在筹备之初设立相关统筹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同时鼓励服务和商品供应商、场地方、赞助商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在扩大减排效果和影响力的同时,减轻自身减排和成本压力;
鉴于当前活动“碳中和”仍为自愿性声明,主办方应寻找有相关资质和官方背书的机构实施第三方的审核与认证,确保“碳中和”实现的完整性、透明度和信誉度。
对于相关的政策制定部门,建议:首先,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中和”监管与认证制度,包括制定“碳中和”过程认证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和统一管理等,提高国内“碳中和”证书的可信度、透明度;其次,加强碳足迹核算背景数据库的建设,为活动碳足迹的计算提高更符合本土情况的排放因子;最后,加强“碳中和”理念的宣传力度,借助大型活动的影响力,进一步普及双碳、气候变化等知识和理念,鼓励公众多元化参与碳中和行动,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一、活动碳中和的内涵与标准 1.1 大型活动碳足迹的特点 关于“碳中和”的认证,在全球范围内针对碳中和暂无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该类认证在大型活动中最为常见。大型活动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开展的较大规模的集聚活动,活动的碳足迹就是与特定活动或事件相关联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根据规模、时长和参与群体等,可分为大型活动(如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和小型活动(如婚礼、私人聚会、小规模研讨会和工作坊等)。活动碳足迹因其活动类型、规模和地点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其评价侧重点和碳中和的实施也相应有所区别。本文着重关注会议、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碳足迹与碳中和。 区别于组织(企业)和产品的碳足迹,活动的碳足迹具有如下关键特征,使其在计算方法、碳中和的标准与实施、碳排放管理策略等方面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1. 时间性与一次性:活动碳足迹通常与特定时间段的活动相关,而非持续的日常运营和生产活动排放;此外,大部分活动为一次性的和偶尔发生的。这意味着每场活动的碳足迹是独特的,需要针对每个具体活动进行评估和计算。 2. 排放源的多样性:活动碳足迹通常包含各种类型的排放源,如参与者交通、场地能源使用、食品和饮料供应、物资采购等;既包括来自活动场地的直接排放,也包括来自上游原材料、交通等价值链间接排放。 3. 参与者多样性:一场活动通常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和排放责任主体,包括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场地方、各项服务供应商、参与的公司和公众主体等,这使得活动碳足迹的计算和管理更为复杂。 4. 可控性:与长期运营相比,活动碳足迹中的许多排放源(如场地选择、供应链管理等)在活动策划阶段拥有更大的控制空间,允许通过精心设计和策划来优化和减少碳排放。 5. 减排潜力:活动的碳减排和碳中和具有相对明确的潜力和方向,例如选择低碳交通方式、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物料消耗和浪费等措施;但与此同时,部分重点排放源和责任主体往往不在主办方的直接影响范围内,这是活动碳减排与碳中和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从排放占比来看,对大多数活动,参与者交通出行相关的碳排放是最大的贡献来源,尤其对于国际和区域级别的活动。国际展览业协会的研究报告显示,北美地区的商业会展活动碳足迹有85%来自参与者的交通出行,13%来自场地的能耗,1%来自物流运输。对涉及空间改造和设施新建的活动,其相关排放也将构成主要排放源。如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的前三大排放源分别为交通基础设施(占比50.0%)、场馆建设改造(占比41.3%)和北京冬奥组委日常运营(占比7.5%)。 1.2 活动碳中和的标准与规范 根据《PAS 2060:2010 关于碳中和承诺的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以下简称“PAS 2060”),“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指通过测量并减少一个组织、产品或活动的碳足迹到最低可能水平,并对无法减少的排放进行补偿,以实现净零排放的过程。由于“碳中和”属于一项自愿减排活动,因此全球范围内针对碳中和仅有自愿性的标准、规范和指南性文件,并无强制性法规或标准。当前,全球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都针对碳中和制定了相关自愿标准和指南。图表1汇总并对比了实施活动碳中和可采用和参考的主流标准。 国际上,由英国政府牵头于2010年发布的PAS 2060是全球第一份碳中和验证标准,也是全球范围认可度最高且应用最广泛的碳中和标准之一。其于2014年修订的最新版本《PAS 2060-2014: 碳中和论证规范》(以下简称“PAS 2060-2014”)针对活动碳中和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补充。2023年11月3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一项全新的碳中和自愿标准——《ISO 14068-1 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过渡-第1部分:碳中和》(以下简称“14068-1:2023”)。与PAS 2060:2014相比,该标准更加强调碳中和实施过程中的优先级,同时对碳信用的使用要求也更为严格。在两年过渡期后,PAS 2060:2014将被ISO 14068-1:2023取代[1]。 在国内,中央层面,中国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了《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碳中和实施的指南,在国际主流碳中和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碳排放具体问题与情况。在地方层面,北京市、四川省、福建省、河北省、山东省等也在近年相继公布了活动碳中和的地方标准和指南。这些地方标准在碳中和实施流程、原则、核算规则、报告与认证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在抵消额使用规则和评价体系上结合自身情况各有侧重和特色:比如广东、山东和成都市都将活动碳中和与本地的“碳普惠”[2]机制和平台进行链接;河北省建立了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将大型活动碳中和分为部分碳中和与全部碳中和两类;山东省则在抵消方式上增加了海洋碳汇的碳抵消方式;福建省的标准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为重点参与主体,重点强调公务会议实施碳中和。 此外,针对特定性质和类别的活动,相关官方组织与部门发布了专门的指南和方法学。例如针对奥运会筹备期长、涉及大量新建建筑与设施的活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制定并发布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碳足迹核算方法学(Carbon Footprint Methodology for the Olympic Games)》。北京2022年冬奥会组委会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国和北京的本土因素,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全流程碳中和方法学,并以此实施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碳中和,成为全球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典范。 由于碳中和标准自愿性、灵活性和因地制宜的属性,当前国际上声明碳中和的大型活动中,仅少数公开明确其碳中和的实现完全依据某一具体标准执行。大部分主办方选择以PAS 2060等国际公认标准为参考基础,结合活动性质、目标、本地碳排放及能源特征、成本和可行性等因素,结合其他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或规范,以达到活动碳中和的目标。下文将从活动“碳中和”的流程要求、碳足迹核算、碳抵消实施、报告与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对国内外的主流标准进行详细阐述和对比。 二、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流程与实施 国内外的标准与指南对碳中和实施的流程和框架基本一致,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筹备阶段、举办阶段、收尾阶段,共5个步骤:制定减排计划、实施减排行动、开展碳足迹核算、抵消剩余排放量、碳中和的报告与评价(图表2)。本章节将分别阐释各环节的要求。 2.1 制定与实施碳中和实施计划 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并开展相应行动是活动碳中和关键且基础的一步。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南》,实施计划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几部分关键内容,分别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图表3)。 而这其中,提出减排措施并具体实施相关减排行动是关键。活动碳中和标准非常强调前期碳管理方案的制定以及贯穿活动全阶段的减排行动的实施,包括PAS 2060和ISO 14068-1:2013 都重点强调了“减排优先于抵消”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和要求: 减排优先于抵消:实体首先应减少其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次应加强范围内的碳移除,最后才是进行碳足迹抵消。当前两项无法完全实现碳中和时,实体可以考虑采取抵消措施,但也应该努力减少对抵消的依赖,逐步提升更直接的减排和去碳能力。 持续改进:碳中和是一种持续改进的途径,通过实施减排和去除增强活动来减少实体的碳足迹,抵消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实体应该定期监测和报告减排进度并更新碳足迹管理计划。 根据大型活动的碳足迹特征,结合当前的主要降碳技术路径和优秀的实践案例,大型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降碳和可持续发展。 2.2 核算活动的实际碳足迹 2.2.1 核算方法学依据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The Green House Gas Protocol,以下简称“GHG Protocol”)和《ISO 14064-1:2018 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以下简称ISO14064-1)是当前国际上使用范围最广、认可度最高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层面和项目层面的碳排放核算。尽管这两个标准没有专门针对单一活动的碳足迹计算提供指导文件,但其提供的原则框架仍可为活动碳足迹的计算与评价提供基础。PAS 2060、《奥林匹克运动会碳足迹计算方法学》、《COP 26大会碳管理报告》等均以GHG Protocol作为碳足迹核算部分的参考依据。 我国出台的系列活动碳中和指南与地方标准中给出了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参考,包括ISO 14064-1、国家发改委2015年公布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等。其在核算原则、范围与方法上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同时考虑中国本土的能源结构特征,对排放因子的选取进行了本地化的建议。 2.2.2 核算边界的确定 确定核算边界是主体进行碳足迹核算最基础和关键的一步。在界定边界时,应遵循相关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即排放边界应当能够反映该大型活动的本质(活动性质、地理位置、参与群体等)、尽可能涵盖所有重点排放源,且对纳入边界的排放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大型活动由于排放源和利益相关方多样且复杂、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定义合适的核算边界是其碳足迹核算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活动主办方(核算主体)可以结合活动碳中和的目标、活动性质等因素,在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 (1)时间边界 一场活动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范围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 活动筹备阶段:如新建场馆与设施、筹备工作等; 活动举办阶段:包括活动举办期间用能、交通、食宿等各项活动; 活动收尾阶段:如活动举行后的清理工作等。 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均要求活动碳足迹至少纳入活动举行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时间跨度长、涉及新增场馆和设施多的活动(如奥运会、大型国际峰会等),通常要求主办方覆盖活动从筹备到结束整个生命周期的排放:如国际奥委会要求奥运会的温室气体核算的时间边界应涵盖该届奥运会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从选出主办城市开始,通常贯穿奥运会举办前的七年,直到奥运会结束后的解散阶段。生态环境部规定至少包含举办阶段,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碳足迹。 (2)核算边界 组织边界即根据排放设施的产权和核算主体对排放活动的控制力,确定纳入核算的排放活动。由于大型活动利益相关方的多样性,在确定组织边界时,应按照产权标准和控制力标准,同时考虑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核算主体是否为该项活动支付了费用? 核算主体是否可以直接控制或影响该项排放活动(拥有决策权)? 该项活动是否是由这场活动直接引起的? PAS 2060:2014中规定,核算边界应包括与该活动的预期结果密不可分的所有活动(即没有这些活动或物品设施,该活动就无法举行,或在意图和结果上发生根本性改变)。北京奥组委在界定2022北京冬奥会将排放分为自有排放、分摊排放和相关排放三类,并提供了边界划定的方法,具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如图表4所示: 2.2.3 识别重点排放源 在确定活动的时间与组织边界后,即可进一步明确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清单。根据GHG Protocol,排放类型可分为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图表7)。活动碳中和涉及全部三类排放源。 不同排放范围所包含的排放源不同,需要根据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进一步识别。生态环境部《指南》及各地方标准均列出了活动碳中和需包含的重点排放源,具体参考图表8 。 对于规模较大、排放主体多且繁杂、活动数据类型和收集方式差异大的活动,也可根据排放主体、排放阶段等进行分类和识别。例如北京冬奥会将其重点排放源分为筹办和运行过程、场馆和交通基础设施、观众三大项,并对每一项进一步细化,识别出200多种排放源。 2.2.4 选择核算方法 碳排放数据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法:直接监测法、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由于多数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量难以直接监测或监测成本过高,因此现阶段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根据各类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3]与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后,最终加和得出,计算公式如下所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活动水平 × 排放因子)由于大型活动涉及排放类型众多,且每种碳排放核算方法不同,因此需要根据排放源类型选择合适的核算标准进行计算。生态环境部《指南》和地方碳中和标准均针对重点排放源提供了核算标准及方法的建议,如图表8所示。 2.2.5 选择合适的活动水平数据与排放因子 根据数据的来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可以分为一手数据和二手数据[4]两类:一手数据指由生产商和供应商直接测量记录的、针对特定具体产品或活动的数据;二手数据则代表行业的平均水平,来源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学术研究文献汇总等,为通用数据。企业应该优先选择一手数据进行计算,当一手数据无法获得或质量不高时,二手数据则是更好的选择。在确定二手数据的数据源时应遵循权威数据优先、本土数据优先、新数据优于旧数据和主流性的原则。 根据数据的含义,活动水平数据亦可分为实物量数据(或名“物理数据”)和价值量数据(或名“财务数据”)。对于实物量活动数据不易统计或相关排放因子不可得的情况下,通常采用价值量数据进行计算;但价值量数据易受汇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且可比性较差,因此对于重要的排放源,应尽量选择实物量数据。 由于上游供应链数据和活动参与者行为相关的精准数据获取成本较高,在开展具体计算时,应综合考虑总体目标、数据可得性、相关风险与机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类型。对于获取困难、影响力有限的排放,可采用平均数据进行估算。 在上述的标准和原则下,国内外的活动碳足迹计算方法学均针对重点排放类别的排放因子选择提供了指导和建议(图表8)。我国的生态环境部《指南》和地方标准指南中,对于化石燃料燃烧、外购电力和热力、废弃物等排放的计算方法和排放因子均明确采用本土的相关标准和数据源,但对于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碳足迹,由于缺乏本土具有公信力的数据库,因此仍沿用国际方法学中建议的数据库,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委会(IPCC)、英国环境、食品盒农村事务部(Defra)等数据库。 2.3 碳抵消的实施要求 碳抵消(Carbon Offset)是指通过投资能够减少、避免或吸收等量温室气体排放(CO2当量)的项目,以抵消个人、公司、组织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5]。PAS 2060等碳中和标准均提出,对无法避免和无法减排的剩余排放量,可通过碳抵消机制来实现,比如购买自愿减排机制下的碳减排量(也称碳信用,carbon credit)、强制性碳市场的碳配额等。一个单位的碳信用通常可抵消一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由于活动碳中和的“自愿性”,当前对抵消产品的使用并无强制性的规范文件,但现有的国际和本土的碳中和标准及指南均明确了使用原则、要求或碳信用来源的优先级。基于不同的目标、出发点和考量因素,国际与本土的活动碳中和标准在对碳抵消产品的要求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下文将分别进行总结阐述。 2.3.1 国际相关标准对碳抵消的实施要求 碳信用机制是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和碳中和实现的重要环境市场机制,但它的质量和有效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为避免企业滥用碳信用机制等“漂绿”行为,PAS 2060强调企业应选择经过独立第三方认证的、高质量的碳抵消产品。此外,国际奥组委也推荐使用符合CORSIA(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削减机制)的减排单位标准(Emissions Unit Eligibility Criteria,EUC)的碳信用进行抵消,包括以下种类。 总的来看,国际碳中和标准对使用的碳信用的通用关键原则有: (1)产生碳信用的减排项目应满足额外性、永久性、避免碳泄露等原则; (2)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可量化,可监测、报告与核查; (3)碳信用监管流程清晰完整; (4)应避免重复计算、重复签发和重复使用。 以PAS2060为例,其提供了符合原则的碳信用和抵消项目示例。 2.3.2 国内相关标准对碳抵消的实施要求 根据当前中国生态环境部和地方有关部门公布的活动碳中和要求指南和标准,可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抵消产品包括: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地方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地方特色的林业及海洋碳汇项目和碳普惠机制等。这其中,来自活动开展所在地的碳抵消产品被置于优先地位,其目的在于鼓励活动主办方通过购买当地的碳信用,以支持当地相关减排项目的运营发展,有利于促进当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对于部分生态类减排项目,如林业碳汇等,可以据此实现生态价值实现,改善当地居民收入。以北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为例,其中规定的碳抵消产品种类和优先次序如下所示: (1)北京市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 (2)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 (3)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汇项目或其他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4)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且优先选择京津冀地区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 (5)国际自愿减排项目(GS、VCS)签发的碳信用。 以目前国内实现碳中和的大型活动为例,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主要通过林业碳汇、合作伙伴赞助(CCER和CER)和碳普惠制三种碳补偿方式;杭州亚运会优先选用浙江省对口帮扶的中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26县的碳信用、碳普惠等,实现碳中和和生态扶贫双重效益。 2.3.3 碳抵消成本的承担 基于“谁污染(排放)、谁付费”的原则, 购买碳抵消产品用于碳中和的费用通常应由声明碳中和的排放主体承担。由于大型活动排放量大、排放源主体庞杂,活动主办方可以鼓励活动的参与者、相关承办方、供应商和赞助商等多方共同承担碳中和成本。例如北京冬奥会的碳抵消产品来自合作伙伴赞助的碳信用额、北京市和张家口市捐赠的林业碳汇和公众通过碳普惠机制产生的自愿减排量三种形式。杭州亚运会也发动各地单位捐赠碳配额、碳信用、碳普惠等抵消亚运会产生的碳排放量,获得了来自省内外47家单位捐赠的100余万吨碳抵消指标。 我国的活动碳中和标准均鼓励主办方采用碳普惠机制和地方自愿减排及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进行抵消。一方面可以将成本分摊至参与公众、减轻主办方压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碳普惠和碳汇机制,鼓励公众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并进一步推广碳中和的理念。 2.4 报告、评价与声明 国际和国内的各方法学均要求碳中和实体在实现(和承诺)碳中和后对社会作出公开声明,并对声明的内容、格式、支持文件、第三方评价等方面作出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2.4.1 评价与认证要求 由于碳中和实施的自愿性,现存的标准指南对活动碳中和的声明对第三方的审核与认证并无强制性的要求。不同活动碳中和标准对碳中和评价与认证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当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对“碳中和”认证进行统一监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并没有授予任何“碳中和认证”证书颁发机构资质。我国的“碳中和”证书及相关的信息仍呈现零散、非规范化和非体系化的现状。当前已“颁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证书”中,主要来自于有资质的碳核查认证机构和各类碳排放交易中心,但也存在部分没有相关认证资质的咨询机构签发“碳中和认证”。 尽管如此,考虑到碳中和结果的认可度,活动主办方优先考虑市场上主流、声誉高的碳领域第三方机构或交易机构。举例来说,《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建议在委托独立机构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时,采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PAS 2060-2014也给出了实施碳中和审定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相关要求(图表12)。综上,通过活动碳中和通过自声明或者通过咨询机构审定的碳中和认证结果的权威性较差,而由知名国际第三方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实施的碳中和认证结果具备较高的权威性,易获得全社会的认可。 2.4.2 活动碳中和声明内容 不同的方法学均对碳中和实现声明的必要内容进行了要求,包括声明标的物和实体、实现日期、声明基础、证明碳中和实现的证据等。 PAS 2060对碳中和声明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了全面详细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生态环境部《指南》中也对碳中和声明中的必要信息作出具体要求,包括: (1)大型活动名称。 (2)大型活动组织者名单。 (3)大型活动举办时间。(4)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 (5)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实现碳中和日期。 (6)碳中和结果的确认方式。 (7)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结论(如有)。 (8)声明组织(人)和声明日期。 三、建议 3.1 碳中和活动实施建议 对执行和实施活动“碳中和”的主体,建议如下: (1)结合活动的性质(大型国际活动或本土区域性活动;公开或闭门活动、参与人数及排放量预估等)、“碳中和”目标(满足国际相关组织要求、践行社会责任、绿色宣传等)、相关经济及人力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标准与方法学; (2)针对核算边界广、利益相关方多、数据收集难度大等挑战,建议活动主办方在筹备之初设立相关统筹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对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为活动碳管理和碳中和实现提供便利和依据; (3)在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范围内,尽可能降低活动碳排放,同时提高碳足迹核算的数据质量、颗粒度和准确度;使用高质量的碳信用;寻找有相关资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实施第三方的审核与认证,确保“碳中和”实现的完整性、透明度和信誉度; (4)协调和鼓励活动参与者、服务和商品供应商、场地方、承办方、赞助商等多方共同参与,在扩大减排效果和影响力的同时,减轻自身碳抵消额购买等成本压力。 3.2 碳中和标准及制度制定建议 尽管生态环境部《指南》及地方标准的出台为大型活动碳中和提供了指导,增加了国内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可操作性,但是纵观国内大型活动碳中和具体流程,仍存在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统一、温室气体核算边界难以界定、基础数据收集难度较大以及碳中和理念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缺乏相关认知等问题。 (1)建立统一的“碳中和”监管与认证制度,包括制定“碳中和”过程认证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和统一管理等,提高国内“碳中和”证书的可信度、透明度; (2)加强价值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提升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中中国产品碳足迹的数据质量。为活动碳足迹计算中涉及的交通、食宿、建材和会议用品采购等提供更符合本土实际情况的排放因子,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度; (3)加大“碳中和”理念的宣传力度。当前碳中和行动开展仍集中在政府、产业层面,公众对“碳中和”的认知和关注度相对缺乏。应借助大型活动的影响力,进一步普及双碳、气候变化等知识和理念,鼓励公众多元化参与碳中和行动,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注:[1]说明:自14068-1:2023发布之日起,PAS 2060:2014将设定24个月的过渡期,以使此前使用PAS 2060:2014的碳中和实体拥有充分时间根据ISO 14068-1:2023的要求进行调整。在过渡期结束后,即2025年年底时,PAS 2060:2014将被14068-1:2023取代。[2]碳普惠机制是为市民和小微企业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广东省、山东省、成都市等地方政府都主导建立了面向公众的碳普惠平台。[3]说明:活动水平数据指一段时间内,人类活动导致排放量或清除量的数据[4]世界资源研究所,2013,《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5]资料来源:What is offsetting?,United Nations carbon offsets platform[EB/OL],2024/03/01[2024/03/01],https://offset.climateneutralnow.org/aboutoffsetting[6]说明:其他机构如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交易机构、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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