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对于乐人选拔考核的政策,以及它的意义和影响

永旋说财经 2023-02-19 01:40:11

唐代音乐机构对乐人的选拔与考核都制定了严格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唐代音乐文化的发展,满足统治阶级的享乐需求。

统治者对音乐的重视与建设

首先,制定严格的乐人选拔制度,是严格把控乐人进入官方音乐机构的前提条件。其次,制定严格的乐人考核制度以保证唐代宫廷乐人高素质的技能水准,如规定乐曲教乐时限,以提升乐人的音乐技能,并根据乐人的考核情况划分乐人技艺水平层次,考核优秀者升任乐官职务,考核不合格者经受惩罚,优胜劣汰。

再者,在选拔制度与考核制度下脱颖而出的乐人,普遍技艺精湛,可满足统治阶级享乐需求,亦推动唐代音乐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唐代统治者对音乐的重视,自建唐以来就见端倪。

唐代音乐的高度发展,首先取决于唐代中央决策人对音乐和音乐教育自身规律的体察和了解,而建立在这种体察和了解基础上的豁达大度、兼容并蓄的指导思想,则是创造出开明宽松的,适合于音乐艺术、音乐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原因。

雅乐作为宫廷祭祀活动与朝会仪式中所用之乐,起源于周代礼乐制度,秦汉以后,人们认为在本朝宗庙中不得使用前朝雅乐来颂扬先王功德,因此,在建国之初,都会召集乐官重新修订雅乐。

然而,建唐之初,由于军国事务繁多,暂未有精力改创雅乐,直到武德九年才开始命令祖孝孙修正大唐雅乐,至贞观二年六月奏之。

因此,直至唐太宗贞观二年,大唐雅乐才真正修订完成。此外,李渊《太常乐人蠲除一同民例诏》可知,唐高祖对于自隋代以来的旧乐人作了整编,由于这部分乐人多数是因犯罪而被贬谪入乐署的,他们原或是公卿子孙,但一旦成为此色,后世都须传袭不得更改。

高祖即位后颁布诏令,特赦武德元年之前的太乐鼓吹二署之“旧人”,取消其官奴婢、官户或杂户身份,使之一律与平民百姓相同。但由于音律之伎是通过经年累月的技艺学习而成,且高祖整编此类乐人,虽与平民同例,但由于朝廷建国之初军务繁多,无暇顾及音乐此类,因此仍需这些乐人在原来部门继续从事音乐工作。

唐太宗认为,“悲欢之情,在于人心,非由乐也。将亡之政,其民必苦,然苦心所感,故闻之悲耳。”太宗皇帝的音乐观与儒家正统音乐思想显然是相悖,认为悲伤欢乐的感情,在于人心之发,而非因乐而生。国家若即将灭亡,其子民必然也能感到困苦,然苦乃心之所感,故而听见音乐就会悲伤。“乐在人和,不由音调。”

因此太宗反对过分强调儒家“乐与政通”的音乐观,他这种开明的音乐思想观念,也无疑会对唐代的音乐文化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政治层面,太宗对大唐境内及周边地区皆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使唐王朝的对外音乐交流更为便利,促进了当时音乐的多元化发展。

不仅创制燕乐使其成为诸乐部之首,同时平高昌收高昌乐,使之与前几部乐相合而废去礼毕乐,且每一部皆附加舞人。而这种音乐交流的多元化,也为后来音乐制度的完备与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包括促使后来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与考核制度系统且多样化的设置。

经过唐朝历任帝王对音乐的重视与建设,无论是音乐的类型与活动形式,还是音乐的理论与实践,都在历任帝王的建设下逐渐丰富和多样化,且随着政治、经济等的综合发展,音乐文化的发展至唐玄宗时期达到了唐朝最繁盛的状态。

同时,唐玄宗本人对音乐的酷爱,使得当时社会的音乐风气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景象。彼时的文人才子对这种以新乐入诗的风格引以为豪,豪门世家更是以携妓参加宴乐而彰显自身富贵,一些家中豢养家伎的官宦之家,对乐伎的音乐教习紧抓严管,有的甚至是故意将家伎教习培养成音乐造诣高深的乐伎,然后将其进献给内廷,以此获取皇帝恩宠。

由于玄宗皇帝善好音律,达官大臣也纷纷效仿,由此唐王朝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善言音律之风,仿若以音律为聊资都是一件风雅之事,这种风气传至民间也实属在理。

因此,音乐受到人民广泛地重视和热爱,与唐代开明政治以及统治者爱乐善乐是分不开的,音乐制度也在此时逐渐发展完善。而盛唐时期的太常乐人总数高达数万人之多,严格规范的选拔考核制度的产生是管理庞大机构的必然结果。

同时,玄宗扩编音乐机构,将散乐杂伎从太常寺中分离置于教坊,又选坐部弟子三百人于梨园教习胡俗法曲。音乐机构的职能在此时更为专门化与系统化,乐人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教乐管理规定,专门化的音乐教习促使乐人习乐效率大大提高。

乐人的选拔与考核也根据规定更为系统化管理。唐王朝通过各项制度把各级行政机构的权力集中到帝王手中,使王权渗透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而乐人选拔考核制度的完善就是帝王在音乐方面实现的中央集权统治。

中央官学教育的影响

唐代政教合一的官学教育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对音乐机构乐人的教习管理与选拔考核制度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与推动作用。唐代由礼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京师各学馆学生的入学与毕业,州县学生的升学,以及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

太乐署作为唐代中央官学教育体系下太常寺管理的专科性质的音乐机构,专门负责对音乐这一职业教育的日常管理,其中对音乐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协调归礼部负责。据《大唐六典》等史料记载,礼部作为中央政府执行机构尚书省的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唐代中央官学最高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职能乃“掌天下礼仪、祀祭、宴飨、贡举之政令”。其中,与音乐考核有关的职能是审核太乐署乐师与学生的课业考评成绩,见《新唐书》中提到的“以上礼部”“礼部覆之”等记载。正是这种由礼部领导的专门管理模式,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才得以严格执行,不仅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亦推动了唐代音乐的繁荣与发展。

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教习管理、选拔考核制度与中央官学教育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体现在“从教育目标上、教育内容上、培养方式上将全国教育统一在集权化的教育体制中”。由于官学教育是以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官吏为目的,因而唐代对授业教师的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如太宗时期“尽召天下淳师老德以为学官”。士人学子的授业教师应德才兼备,乐人学子的教习乐师亦是如此,不仅自身音乐技能要精湛绝伦,且必须是“业成、行修谨者”才能从一众乐工中脱颖而出成为助教博士,进而成为音声博士。

在士人学子的教育内容与培养方式方面,礼部规定统一的科考内容以及全国官私学学生的学习教材,除了统一规定儒学教习内容,还开设书、算、律等实科教育课程以及玄学、医学、天文、音乐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

音乐这一职业教育亦是经礼部统一管理,由于中国古代音乐教习多为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并未有史料记载音乐科目的学习教材,但有严格规定太乐鼓吹二署乐人的课业教习内容、学习时限以及考核标准。

士人学子以规定官私学学习教材的方式来统一培养全国学子,乐人则以定期番上的形式来进行技艺培养,从而规范地方用乐与官方用乐的一致性。此外,唐代中央官学体系下的教育机构都要对教师和学生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用来擢优汰劣,选拔精英人才,并且依据考核的成绩优劣来确定教师和学生的奖赏与惩罚。

音乐机构内也是如此,根据乐师与乐人学生的课业进行考核,综合评出等第,以此来决定职务升降。因此,乐师除了要负责日常的教学任务与演出活动,还要准备晋升职务的课业考试。

唐代音乐机构对执教乐师进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目的在于提高教授人员的音乐教习业务水平,从而保障乐工的培养质量。唐代官学是为培养德才兼备之人,因此入学前都应审核学生道德品质。

其次,中央官学对学生的入学亦有着明确的等级限制与年龄限制,不仅“工商杂类,不得预士”,学生还需满足一定年龄要求方能入学,如见《新唐书》:“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法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

且学子入学门第限制严格,高祖建唐之初下诏,以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为界,将此三类官员子孙分为进入国学、太学与四门学就读;此外,郡县学又分上郡、中郡、下郡分别招收学子;而宗室、功臣子孙则另设小学于秘书外省就读。

入学标准规定,学子须严格按照门第身份进入不同等级的学校进行学习,体现了政治化与等级化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与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乐人选拔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音乐技能外,还需要参考年龄与容貌条件,但鲜少有史料对此明确记载,大部分乐人入宫还是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年轻貌美者更易脱颖而出。

如梨园“小部音声”多由年纪幼小且技艺精湛者组成,“凡三十余人,皆十五以下”,以及“十岁小小儿,能歌得朝天”。还如教坊“搊弹家”,皆从民间良家貌美女子中选拔而来,大多技艺逊色,但由于容貌美丽可以安排在一众内人与宫人之间“滥竽充数”。

此外,中央官学的学生由于门第身份导致鲜明的等级划分,音乐机构的乐人也因身份不同有所区别,如不同出身、不同等级的乐官,其选拔考核制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科举门荫选拔入仕者可任高级乐官职务,如太常卿、太常少卿等行政官职,多是朝廷重臣充任,常作为官员升迁的过渡职位;而乐正、博士等作为音乐机构内的低级乐官,多从技艺精湛的乐工中选拔而来,又因乐工出身只能“本司当值”,且最高的职务不得超过太乐、鼓吹二署之令职。

而普通乐人之间亦是等级分明,如太常乐工之文武二舞郎出身平民,习雅舞,地位显著;官奴婢出身的长上乐工,长期供役,地位极为低下。教坊女乐中第一等的“内人”,不仅姿色、技艺最佳,地位待遇在教坊亦为最高;而末等的“杂妇女”,不仅少有表演机会,还需在两院做杂事。

因此,等级的差异导致乐人在地位待遇上的差别甚是鲜明。相比之下,官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的封建官吏,以稳固中央集权统治;乐人严格执行选拔考核制度则是在音乐培养层面,对唐代专制独裁统治的维护与巩固。

唐代实行自上而下的音乐机构乐人管理模式,严格筛选与培养高素养的音乐人才,以乐人定期轮番轮值的服役方式,起到对官方用乐与地方用乐的一致性,从而推动唐代音乐文化的繁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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