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大家习惯于找人办事的传统,以及自身的原因,总是有人通过贷款中介到金融机构贷款。
老实说,贷款中介主要优势就是熟悉金融机构贷款产品,更为重要的熟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些金融机构甚至将贷款中介作为业务开拓的主要渠道。为了获取利益,贷款中介所谓的专业优势,更多还是表现包装客户,实质就是为了满足贷款要求而伪造客户资料。
虽然上述贷款中介行为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但是如果想以此要回已经付出高额中介费,那可能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2021年郑某通过他人与贷款中介王某认识,王某表示可以为郑某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2022年7月,王某通过A财务咨询公司,帮助郑某在甲信托公司取得贷款42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郑某不同意,王某伪造户口蒲,造成郑某单身的假象,成功办理贷款手续。
郑某获取贷款后,付给了王某12.84万元,包括代理费9.68万元、两个月利息押金1.26万元、王某为郑某垫付的其他贷款1.9万元。
2023年8月28日,郑某归还上述贷款本金42万元、利息7.56万元、罚息2.53万元。
之后,郑某就王某伪造户口簿骗取贷款一事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未受理。
郑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郑某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返还10.94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郑某明知其妻不同意贷款,而王某是通过伪造郑某未婚证明的非法手段骗取贷款,而执意付款给王某,故郑某的给付中介费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中介费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退还该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支持郑某要求王某返还10.94万元的请求。
结束语
对于法院判决,笔者没有什么好评价的。
不过从上述案例来看,进一步说明,贷款中介为了利益无所不用,通过伪造户口簿以此满足单身贷款要求,为此,如果郑某最后不归还贷款,那他和贷款中介王某均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通过贷款中介伪造资料获取贷款的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希望哪些还寄希望于贷款中介来获取贷款的人,能够真正考虑清楚。
另外从成本来看,不考虑罚息,郑某不仅付出了10.94万元贷款中介费,一年贷款利息也高达7.56万元,这个成本比市面上大多数高利贷的利率都高不少。
为此,不管从法律风险来讲还是从贷款成本来讲,对于哪些有正规贷款需求的,强烈建议到正规金融机构,即银行去贷款。当然各家银行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客户走访及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银行产品及要求,不要再去找贷款中介,同时各家银行也要持续加强对贷款中介治理。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进一步压缩贷款中介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