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贷B用,即借名贷款,尤如顽疾,在一些中小地方性银行长期存在并且还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有些银行员工错误认为,这是惯常做法,行业潜规则,只要手续没有问题,就不认为有问题。事实上,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极容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每年裁判文书网都会披露这方面的案件。
卢某是一名农商银行支行客户经理,1982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父母及配偶都有一定残疾,小孩生病。
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明知白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且借用他人名义到卢某所在支行申请贷款,在白某操作下,卢某伙同他人编写虚假贷款用途、购销合同等,发放四户实际用款人为白某的借名贷款,金额共计80万元。后经过不断更换借款人续贷,截止案发,涉及贷款128万元逾期未归还。
卢某及辩护人提出:四户贷款均有担保人且为公职人员,这也是银行惯常做法。
法院认为,卢某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且部分借款人为贫困、残疾人员,以及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认识,不清楚贷款情况,违反规定以虚假用途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卢某作为客户经理,即便系银行授意、系银行惯常做法,其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实施放贷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卢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警示录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的管理关键要防范批量借名贷款。首先,客户经理不能明知而为之,否则极有可能构成犯罪;其次,银行应加强系统监测,对批量借名贷款及时预警,并组织排查且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后,银行还需要警惕批量借名贷款背后的员工道德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