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作为地方性法人银行,决策链条较短,董事长的领导能力以及风险合规意识将直接影响农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如果农商行的董事长存在道德风险,那将会对农商行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王A某先后担任任甲农商银行市场部副职、正职,负责对大额贷款的上报资料进行审查;王B某任甲农商银行营业部负责人,负责贷款用途、抵押物、还款能力的调查工作。
1.2013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7日,按照甲农商行董事长马某(已死亡)指令,王A某、王B某在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担保人担保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审查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20户、金额6575万元,造成贷款损失5754万元,其中,王A某参与违法放贷19户共计6480万元、贷款损失5670万元,王B某参与违法放贷11户共计3460万元、贷款损失2664万元。(注:对参与上述违法放贷行为的四名信贷员,法院未起诉)
2.2017年3月7日,王A某、王B某在未对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全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意向魏某发放抵押贷款1400万元,实际该笔贷款是为了归还魏某欠黑社会组织段某高利贷1000万元本息。
王A某的辩护人提出,王A某主观上没有违法放贷的故意;王B某的辩护人提出,王B某参与违法放贷是受甲农商行董事长马某胁迫。
法院认为:两名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违法发放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上述违法放贷行为中,甲农商行董事长马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名涉案人员承担的是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王A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2万元;王B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2万元。
结束语
上述案件进一步说明农商行董事长履职不当会给农商行带来多大伤害。为此,各地农商行上级主管部门一定加强对农商行董事长管控,不断优化农商行一把手准入、日常、退出等环节管理机制,同时强化对农商行董事长权利制约,进一步明确履职边界,不断优化协调与制约的公司治理机制,让“一把手”不敢作“一霸手”。
同时广大银行员工对领导指令也要有自己的思考,不能盲目的执行,既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也要灵活处理,如直接告知领导的危害或者业务办理的条件等方式,必要时候也可以用点小聪明。如果真的存在强迫做一些完全突破底线的事情,在无法做到用脚投票时,如果做了危害较大,甚至会触犯法律,这时该向上反映,还是要反映,因为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在制止领导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对领导来讲也是有好处的。
法院未起诉四名参与违法放贷的信贷员,这说明办案人员法理情都兼顾到了,如果连直接领导都无法拒绝,如何能指望信贷员去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