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贷款830万元,30万元转入信贷员,涉嫌构成违法放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11-24 15:44:40

近年来不少地方加大了对骗取银行贷款的打击力度,一些被银行捂住贷款案件浮出了水平。正所谓拔出罗卜带出泥,骗贷案也有可能会牵出银行员工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2014年1月8日,甲银行壹支行向A工贸公司(注:法人为李某)发放贷款1500万元,担保人为B炭素公司、李某、石某,李某提供给银行的A工贸公司报表及购销合同均为虚假,贷款资金资金受托支付至B炭素公司,其中543.4万元用于归还李某个人债务,540万元借给B炭素公司使用。2015年1月、2016年7月、2017年10月,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办理了三次续贷,最后一笔1500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归还。

2017年7月10日,甲银行壹支行向B公司(注:该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和实际经营业务,为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发放贷款83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担保人为B炭素公司、李某、李壹某(李某父亲),李某提供给银行的B公司报表及购销合同均为虚假。最后上述贷款实际用于归还A公司贷款利息164.243万元、他人名下贷款本息167.9万元、偿还借款65万元等,另有29.778万元转给了甲银行信贷员王某。

最终上述两笔贷款给甲银行壹支行带来损失2330万元。

2021年当地召开集中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骗贷专项行动会议,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李某于2021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9日被逮捕。

2024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赔银行2330万元及利息。

案件三言三语

查询裁判文书网得知,截至2017年2月21日,李某任法人的A公司他行已存在逾期贷款205万元本金,再结合B公司为空壳公司,以及近30万元贷款资金流入甲银行信贷员账户,甲银行员工可能事先就知晓830万元贷款为李某使用,从法律层面来讲,经办上述涉案贷款的甲银行员工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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