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为银行员工涉案最多的一项罪名,是银行每位从事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知晓且警醒的一项罪名。根据现在法律规定,从金额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贷款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或贷款损失大于等于50万元,从实践来看,这两个金额不管是哪一个都是比较容易达到的,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很容易触犯该项罪名。
杨某,1966年2月出生,2015年至2019年期间在甲银行任信贷经理时,明知段某、晁虚构贷款用途、伪造合同等虚假贷款材料,仍违法向段某发放借名贷款6笔、向晁某发放借名贷款2笔,每笔30万元,共计违法发放贷款240万元。
2021年以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执行程序,目前尚有本金239.8万元未执行到位。
2022年6月1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某主动投案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实际审查贷款人信息、实际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就本案而言,杨某涉案金额并不大,也不存在收受好处行为(注:至少法院没有认定),也许会有不少人会为此叫不平。
在笔者看来,杨某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且这个不可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键在于银行员工办理贷款过程是否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如明知道资料虚假或直接参与伪造资料,明知道贷款用途虚假,明知道借款人严重不符合贷款条件,明知应实地调查而未实地调查等。
尽管每年都有不少银行员工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占比毕竟还是极低的,完全没有必要为此杯弓蛇影。
信贷业务作为银行传统业务,也是银行主要获利的来源,历来都是受到各家银行高管的重视,不少银行高管也是从这个岗位中一步步晋升上来的。
为此,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时刻都要怀有对信贷工作的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那才能在这个岗位上干的久,干的稳,干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