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银行贷款100万元成功秘诀:银行员工操作加同事信任

白容看商业 2025-04-20 16:10:34

银行员工也是芸芸众生,尽管在银行业务方面是专业的,但是他们也会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各家银行内部管理的差异,银行员工也会有出错的时候,甚至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为此,和任何行业的人员打交道一样,不要过于迷信这些人员,更多时候还是要用常识与基本生活逻辑去分析判断、做决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很多不该产生的损失。

赵某是甲银行壹支行的客户经理,与王某是十几年的朋友关系,王某谋生手段主要依靠平时打零工。

2019年5月,赵某告知王某“银行有考核任务,让其帮忙用家里的房子抵押贷款100万元”,出于对赵某的信任以及赵某银行工作身份,王某就同意拉。

在王某同意贷款后,赵某转头就对贰支行客户经理王甲某说“他有个朋友要贷款,自己所在支行不给他批贷款,要求帮忙看看不能不能做”,王甲某看了王某征信后,觉得征信不错,就同意为王某做贷款。

在赵某一手操办下,没有固定工作、只靠平时打零工生活的王某,用虚假的银行流水、虚假的收入证明、虚假的装修合同,于2019年5月7日在甲银行贰支行贷款100万元,2021年5月6日到期后归还并于2021年5月14日续贷10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5月14日。上述1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人为赵谋。

2021年5月8日,甲银行壹支行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3月,王某发现被赵某所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23年3月20日对赵某立案调查,目前仍然在侦查阶段。

因王某未能按期归还上述贷款,甲银行贰支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

法院认为:

一是没有发现甲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共同对赵某实施诈骗,故赵某对王某实施诈骗涉嫌犯罪,不能由此免除王某的合同义务;

二是根据合同订立过程,王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向银行说明实际用款人的情况,金融监管局经调查并未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造假,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对实际借款人明知;

三是赵某是甲银行壹支行的信贷经理,并不是甲银行贰支行的工作人员,案涉贷款的审批发放赵某并无权限,王某对此也是明知的,故王某主张赵某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名义借款人王某是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且赵某已涉嫌犯罪,王某作为受害人其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案件三言两语

王某甘愿充当名义借款人,既是过于信任银行员工赵某所致,但更为重要的是王某自身分析判断能力不足所致。作为每个人都要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防诈反骗的基本意识、能力。

当然,在办理王某100万元贷款过程中,银行员工肯定也是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过于信任同事所言,结果让无固定职业的王某用赵某操办的虚假的交易流水、收入证明、装修合同能成功获取银行贷款。对此而言,甲银行也要深入剖析本行贷款内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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