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的眼里,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是专业的,但是有些时候并不一定如此,毕竟银行的工作也是人做的,只要是人做的事情,那就有可能犯错。正是如此,有的时候,银行也会犯一些低级的错误。
2020年5月27日,吕某与魏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20年11月,吕某向甲银行申请贷款70万元,并以吕某与魏某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吕某向甲银行提供两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020年11月13日,甲银行向吕某发放了70万元贷款。
截至2024年6月21日,吕某尚欠甲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利息3.67万元。
甲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魏某共同承担上述贷款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为吕某所签,魏某仅在抵押合同和抵押声明中签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魏某是共同借款人,且上述借款合同签订时,吕某与魏某已经离婚。
为此,法院认定,魏某不是上述借款的共同债务人。
案件三言两语
其实,银行要让抵押共同人承担连带责任,只需要让抵押共同人签订担保承诺函或者直接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体现,这样本案的问题就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