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王又碰到了难事了。
事情是这样的:
2013年8月,老王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23年8月,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通知老王待岗。
在老王工作期间,老王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很准时。
但是老王的社保一直没有缴纳。
2023年10月,老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缴纳2013年8月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但是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之后,老王起诉至人民法院,结果老王的起诉被驳回了。
先来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规定,企业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补缴社保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属于行政行为。
老王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老王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那么老王应该怎么做?
老王需要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主管部门需要老王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表等。
另外,老王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不过仲裁请求不是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而是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拿到法律文书后,再向主管部门投诉,这样就很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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