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其中主体是省,因为省目前总共有23个(包括台湾省),占省级行政区总数34个的68%。所以我们通常以省来代替省级行政,比如说省会(首府)、省长(自治区主席)和省委书记(自治区党委书记)。而自治区总数5个只占15%,直辖市4个只占12%,特别行政区2个仅占5%。其实省级行政区划的通名过多,对行政区划管理和老百姓的生活是有一定影响的,而这些省级行政区除了政策的不同外,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因此,城镇规划君何方洪研究认为,我国应该对省级行政区划通名进行统一,以省为通名的基础,自治区改为“自治省”,直辖市改为“直辖省”,特别行政区改为“特别省”。这样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通名就全部统一为了“省”,23个为省,5个民族自治区域为“自治省”,4个直辖市为“直辖省”,2个特别行政区为“特别省”,这样厘清了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建制,便于国家的行政区划管理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需要。
一、关于自治区通名改为“自治省”的可行性研究
(一)我国自治区通名的历史沿革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当时设立的“自治区”并不只是指省级行政区,而是将当时相当于乡、区、县、专区和省五级的自治区域,全部都统称为了“自治区”。因此,我们在看以前我国的行政区划时,会看到当时省级的自治区、专区(地区)级的自治区、县级的自治区、县辖区(区公所)级的自治区和乡镇级的自治区。
当时省级的民族自治区有内蒙古自治区,另外四个省级行政区划在1955年之前都是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在1955年10月成立,成立之前为新疆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58年3月成立,成立之前为广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于1958年10月成立,成立之前为宁夏省;西藏自治区成立于1965年9月,而内蒙古自治区早在1947年5月就成立了。所以当时在建国初期我国省级行政区中的自治区只有一个内蒙古自治区。
专区级的自治区也就是相当于现在地区级的自治区,主要有四川省藏族自治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宁夏省蒙古自治区(后划属甘肃省)、伊克昭盟蒙古族自治区、乌兰察布盟蒙古族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玉树藏族自治区、果洛藏族自治区、甘南藏族自治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桂西僮(壮)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区、海西蒙藏哈萨克族自治区、海南藏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黄南藏族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区、湘西苗族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等。
县级的自治区有三江县侗族自治区、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广通回族自治区、天祝藏族自治区、木垒哈萨克族自治区、互助县土族自治区、东乡族自治区、江城县哈尼族彝族自治区、阿拉善旗自治区、卓尼自治区、罗甸县布依族自治区、翁牛特蒙族自治区、弥勒县彝族自治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区、额济纳旗自治区、澜沧拉祜族自治区、福贡县傈僳族自治区、惠水县布依族苗族联合自治区、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区等。
在建立相当于县或县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的同时,也建立了106个相当于县辖区的民族自治区和许多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如吉林省的莫莫格蒙古族自治区(今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等。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只分为自治区(省级)、自治州(专区级)、自治县(县级)三级,在相当于乡的民族聚居地方建立民族乡。因此,国家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和《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对法律颁布前建立的相当于区、乡级的民族自治区分别改建为自治县或民族乡;将建立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县、区、乡分别不同情况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或改为一般的专区、县、区、乡。
自此开始,我国的“自治区”只有省级行政区划才能设置,目前我国只有5个自治区,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自治区未来不会再增加了,也不会减少。
(二)国外关于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域通名的做法
关于我国的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区域通名,可以先来研究国际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区的设置做法。世界各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区名称,可谓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纵观世界各国民族、区域自治政区的通名,有自治区、特别自治区、自治共和国、自治州、邦、副省、自治省等名称,二级政区通名还有自治市、自治县、自治镇。
国外的“特别自治区”与“自治区”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自治共和国”全部都在原苏联境内,实行“自治共和国”的国家有俄国、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这六个国家。由于原苏联的民族关系复杂,所以前苏联才会设置自治共和国这样的民族自治区划。但是这种制度不适合于已经实现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和睦相处的中国。“自治州”虽然国外是属于省一级的行政区,然而在我国则是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区,我国的自治州就是地级行政区。
国外设置“邦”“副省”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的国家分别有缅甸、菲律宾、巴基斯坦这三个国家,但是邦、副省、联邦直辖部落地区这种行政区划通名则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我国省一级自治区域的行政区划通名只剩下“自治区”和“自治省”这两种可以选择。
目前世界上总共有7个国家在省一级的民族区域地方设置了”自治省”这一制度,分别是芬兰、南非、伊拉克、塞尔维亚、马达加斯加、西班牙、加拿大这7个国家。比如芬兰设置了“奥兰自治省”,南非有“奥兰治自由省”,伊拉克有埃尔比勒自治省、代胡克自治省、苏莱曼尼亚自治省这三个库尔德族自治省,塞尔维亚有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西班牙有11个自治省,马达加斯加有塔那那利佛、安齐拉纳纳、菲亚纳兰楚阿、马哈赞加、图阿马西纳、图利亚拉六个自治省,加拿大有努那伏特自治省,所以“自治省”之名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三)关于我国自治区通名改为自治省设想
为什么建议将我国的“自治区”通名改为自治省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行政区划通名中的“区”字太多太混乱。目前我国各级行政区划通名中,已经有“自治区”的区、“地区”的区、县级“特区”的区、县级“林区”的区、“市辖区”的区、“特别行政区”的区,另外还有“经济特区”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国家级新区”的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区、“工业园区”的区等。同一“区”字,被用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显得非常混乱,非常不合理,且在实际运用中不方便,会带来很多麻烦。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政区通名“自治区”,与普通省级政区通名“省”不一致。地域型政区的省级政区通名宜划一,所以应以“省”字为上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则为“自治省”),宜放弃“区”之名。
三是本来就是“省”,改建为民族自治政区时却被改成了“区”,愚以为欠妥。如广西,自元顺帝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年建立“广西行中书省”以来,“广西省”之名沿用了将近六百年,直到1958年才被改为“广西僮族自治区”。又如新疆在清光绪十年(1884年)建为“新疆省”后,“新疆省”之名也沿用了七十多年,直到1955年才被改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如宁夏,1928年10月建省,1954年9月裁入甘肃省,“宁夏省”之名也存在过二十多年。假如当时能启用“自治省”之名,则既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明白无误地表示是省一级的政区,明显优于“自治区”的名称。因此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将现有的“自治区”改成“自治省”。
因此,我国的五个省级行政区划中的“自治区”应该考虑改为“自治省”。并且,“自治省”作为一种政区制度,在今后假如我们国家要缩小省区的各种方案中也应当考虑设置相应的“自治省”。
二、关于将直辖市通名更改为直辖省的设想
我国目前共有4个中央直辖市,分别是北京直辖市、天津直辖市、上海直辖市和重庆直辖市。在1997年重庆市由四川省管辖的副省级国家计划单列市升格为中央直辖市之前,我国的三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和上海市的辖区面积都并不大,其中上海市总面积6340平方公里、北京市面积1.68万平方公里、天津市面积1.176万平方公里。这三个直辖市的面积都不足我国陆地面积最小的海南省的一半(海南省陆地面积为3.54万平方公里),虽然这三个直辖市都含有一定面积的乡村地区和远郊区,但是还算是“适域市”范畴,毕竟这上海、北京、天津的城市规模都较大,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全市域面积的比例都超过了50%。
但是1997年我国增设重庆直辖市以后,我国的直辖市概念已经不再是都市型区划了,而是中小规模省级行政区的概念。因为重庆直辖市的面积高达8.24万平方公里,这个面积比我国最小的省——海南省还要大2.3倍,比我国台湾省(陆地面积3.6万平方公里)大2.29倍,比我国面积最小的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大1.6万平方公里,几乎跟江苏省、浙江省这种中等规模的省面积接近了。
所以我国的直辖市概念被重庆直辖市给更新为了中等省份了,不再是都市型行政区划的概念。因此,城镇规划君何方洪认为,我国的直辖市既然已经属于中小省份的概念,就可以考虑将直辖市的通名更改为直辖省。这样就能避免我国“市”概念的泛化,以及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多层级市并存问题和地级市代管县级市这种“市管市”的尴尬。直辖市通名改为自治省以后,老百姓便不会再把直辖市混淆为建制市,更好地理解直辖省的概念。
三、关于我国特别行政区通名改为特别省的设想
我国目前共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是我国34个省级行政中的一类。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但是特别行政区同样跟自治区一样面临“区”这个通名太多的问题,而且我国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以外,我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1983年成立,原名为四川省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成立同年更为现名,由四川省林业厅代管。在区划上属于阿坝州汶川县,但管理上是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阿坝州及汶川县的一般经济社会规划不再列入;卧龙特别行政区在某些功能上仍要受汶川县、阿坝州管理,比如特区建有法庭、检察科,都是汶川县相关单位(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而且除了卧龙特别行政区以外,我国还有县级的特区,目前全国还有一个六枝特区。因此,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中的特别行政区与县级的卧龙特别行政区存在通名的重合,容易引起认知上的错乱。因此,城镇规划君何方洪认为,我国应该考虑将省级的特别行政区通名更改为“特别省”。这样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通名就全部统一为了“省”,23个为省,5个民族自治区域为“自治省”,4个直辖市为“直辖省”,2个特别行政区为“特别省”,这样厘清了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建制,便于国家的行政区划管理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