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该怎么办?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员工,不是采取劳动仲裁、投诉等渠道维权,而是到公司去上吊自杀……公司为此需要赔钱吗?

【基本案情】
张B是张A之弟。张B未婚,无子女,其父张某于1991年12月31日死亡,其母郝某于2006年11月27日死亡,其长姐张C于1985年12月20日死亡,张B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
张B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张B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2018年10月至12月张B未在公司处实际提供劳动。
2018年6月26日,公司吊销,董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执行董事兼经理,秦某系该公司监事。股东分别为董某、秦某、柴某。吊销后由柴某以公司名义继续对外经营,现尚未进行清算。
2018年12月11日,张B半夜自行进入公司内上吊死亡,系自杀。张B生前曾多次向柴某索要拖欠工资,均未果。
张A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给付造成张B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其他事项此处不用讨论)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张B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侵害其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虽然存在公司拖欠张B工资的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在张B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B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B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张A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张A上诉:公司不支付工资导致张B生活无着落,系上吊自杀的直接原因
1.公司作为雇主是通过张B的劳动获得利益,而张B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给付工资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而公司没履行。从而导致张B无钱吃饭,生活无着落。特别是张B将这种状况明确告知公司柴某以后,公司仍不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这是导致张B自杀身亡的重要原因。公司这种过错无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公司柴某和公司在本案中过错的存在,张B的死亡与公司的过错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2.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12月11日张B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其在公司柴某从事加工的车间内上吊身亡。公司柴某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应视为其对公司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一种承接。对张B上吊身亡的这种后果,应当由柴某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债权责任。”本案张B得不到劳动报酬,并把无钱吃饭生活无着落困境明确告知公司柴某以后,其仍不履行给付工资之义务,这是一种过错,与张B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双方虽然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与张B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对于张B死亡是否存在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张B的死因,经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B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张B生前虽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现张A以公司拖欠张B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B存在侵权并与张B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A要求改判公司给付张B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确实违法,但作为劳动者应该通过劳动仲裁等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杀不仅不能解决劳动纠纷,更是一种百害而无一利的消极处理方式。
同时,劳动纠纷与侵权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无法达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很难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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