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一般不予支持

树欲静刘艳 2025-03-06 19:30:49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史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

2020年,王某大学本科毕业于S中医药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23年年初,王某去国外攻读硕士学位。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每年支付其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

另查明,史某与王某父亲大王于2023年2月2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原告大王名下恒居花园第I区11#幢1单元201室西户归儿子王某所有,原、被告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大王名下恒居花园第3区12幢四层1#门市房产一套归原告大王所有,原告大王名下光林天地门市房产一套归史某所有,双方均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和辩解、*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体到本案中,王某2020年大学本科毕业,现二十五岁,2023年年初开始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要求史某每年支付给其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其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完成自我实现。

【小编有话】

实际上,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更多的是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是否均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以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有经济收入为判断标准(顶多是参考依据)。否则,那成年子女完全可以大学毕业后仍然不用上班,并以没有收入来源为由理所当然地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子女成年后,从生理上和心理上均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可以通过勤工俭学、自主创业、争取助学金等收入来维持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培养独立自助能力,再由父母负担其抚养费,不利于培养当代大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当然,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成年子女未满足法定条件下,父母对已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有权拒绝。

相关案例:【有典看法】大学生年满十八岁就不能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https://mp.weixin.qq.com/s/AF-a_Xwir6I5yU9HoeJFmQ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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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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