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被害人两年前起诉卡主赔偿被驳回,两年后再次打官司胜诉!

树欲静刘艳 2025-03-02 19:20:39

(2024年案例)

卡主虽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存在交易,但未提供他人委托卡主代为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且被害人也否认其存在接受他人委托向卡主支付款项的情形。因此,在被害人与卡主之间并无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卡主没有收取被害人案涉款项的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但被害人未能举证证明卡主收款具有过错,故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因想购买线上黄金,故添加了昵称为“胡某HYQ”、微信号为“***50”的微信好友;对方自称叫“胡某”,并提供了胡某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账号(尾号为7366),称可以帮周某代理注册贵金属平台账户及购买线上黄金。2021年2月20日,周某转账50000元至胡某名下尾号为7366的银行卡账户。

胡某则主张:1.“胡某HYQ”的微信账号并非胡某本人开设或使用的微信号,实际是不法第三人注册,第三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胡某的身份资料后骗取受害人信任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胡某无关;2.胡某确认在2021年2月20日收到周某转账的50000元,但该款项是海外客户委托胡某代为支付货款、跟单以及办理相关的海上运输和货物出口手续的费用,胡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海外客户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案外人向胡某支付费用193200元,其中包含了周某向胡某账户转账的50000元,胡某并不知道该款涉嫌诈骗。

2021年4月2日,经周某报案,公安局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周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21年6月30日,胡某被拘传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被冻结涉案尾号为7366的银行卡账户。

2022年6月22日,周某以胡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1**4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4号民事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

2023年11月1日,公安局刑警大队作出《关于对周某诈骗案的情况说明》,内容大致如下:胡某名下广发银行尾号7366账户于2021年2月20日收取的涉案款项50000元,包含周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466卡转进的50000元被骗资金;虽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无法从刑事上认定收款人胡某有刑事犯罪,现该涉刑事案件已处理完毕;因电信诈骗隐蔽性高,环节多,侦办难度高,且主要犯罪嫌疑人疑似藏匿在境外,如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长期无法侦破,受害人周某被骗款项无法通过公安部门刑事追缴、发还,不符合我国法律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受害人周某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周某在微信昵称为“胡某HYQ”的指示下,将案涉50000元款项转入胡某的账户。胡某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辩称该笔款系其海外客户委托胡某代为支付货款、跟单以及办理相关的海上运输和货物出口手续的费用。对此,本院认为,胡某虽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货单、海运提单等证据证明其与海外客户存在交易,但未提供海外客户委托周某代为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且周某也否认其存在接受他人委托向胡某支付款项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便胡某确实基于合同关系收取案涉款项,但该合同关系并非与周某建立,胡某与周某并无经济往来,故胡某收取案涉50000元款项无法律依据,胡某可自行向其海外客户查问清查并主张款项。因此,对周某请求胡某返还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周某未能举证证明胡某收款具有过错,故对周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50000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

本案又是一起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的诉讼。法院虽以无经济往来,没有收取案涉款项为由支持了返还本金,但却以没有收款过错为由不支持利息损失。

而之前分享的案例中,有些法院却是以财产损害为案由审理,认为卡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便利,主观存在过错,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卡主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先刑后民,应认定与案外人共同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不支持利息,或者仅支持部分本金,也是以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为由减轻卡主责任,而非本案认为的被害人因未举证证明卡主存在过错而不支持利息。比如,《对于帮信罪的被害人,因自身存在过错而应适当减轻卡主的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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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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